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775947 上传时间:2018-03-01 格式:DOC 页数:93 大小:2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法律文件 登记局注册(9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法律 注册日期 2000 年 10 月 31 日,注册号 2/219 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法典 2000 年 10 月 25 日 N4413 2000 年 10 月 3 日众议院通过 2000 年 10 月 12 日共和国议会批 准 (2002 年 11 月 11 日纳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N148 3) 总 则 单 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条例第一条 银行法适用范围 银行法适用于经济交往中流动资金的调集和使用。依照银行法制定金融活动和 银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令,调整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审批建立、改组、撤 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 银行活动中的金融业务以及

2、与之有关的非金融业务必须遵守民法,特别是本银 行法,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令。 发行有价证券,使用预算、外汇资金以及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业务有 关的活动,如遇本法未尽事宜,尚须遵守专门性法令。 第二条 白俄罗斯银行法 白俄罗斯银行法是关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业务活动以及权利、义务和 责任的法规。 银行法中包括如下法令中的有关规定:2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民法、本银行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各项法律和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发布的各种命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规性指示;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颁布的法规; 国家银行根据本法与白俄

3、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国家银行受政府委托与国家管理机 关共同颁布的有关执行银行法的法规。 第三条 银行法和国际法规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并与之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银行法条文中包括白俄罗斯参与签订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内容,是现行银行法规 的组成部分,须付诸实行。如国际条约没有相应条文,国家有权根据国际条约的精 神颁布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行法所含的国际条约中尚未生效的规定,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白俄罗斯 共和国国际条约法暂行拟定的。 金融机构可在银行支持下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共享国际通行法规、国际惯例 组织、国际银行和国际法律赋予的义务,但不得违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

4、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依据 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整体的一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法律依据是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基 本方针,这个方针每年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依据国家银行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提交的报告制定。 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针包括货币信贷发展的重要参数和关于国 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宗旨、任务和优先权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建 立相应调节和监督机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信贷系统 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是白俄罗斯共和国金融信贷系统的组成部分。白3 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分两级,一为国家银行,二为其他银

5、行。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信贷系统除银行外尚包括非银行的金融信贷机构。 第六条 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 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 银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是国家机关、地方管理与自我管理机关和自然人与法 人。 第七条 国家银行 国家银行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国家银行负责调控信贷关系和货币流 通,维护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国家银行具有发行货币的专有权并履行本法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银行 银行是具有以下金融业务专有权的法人: 吸收自然人或法人的货币资金作为存储(寄存) ; 以自己的名义将吸纳的货币资金派作回笼、计划和应急资金之用,并作独立核 算; 银行

6、要公布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清算情况; 银行要首先进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金融业务和活动。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 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是有权单独经营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金融业务和活动的法 人,但它们不得经营下列金融业务: 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作为存储(寄存) ; 以自己的名义将吸纳的货币资金派作回笼、计划和应急资金之用,并作独立核 算; 公布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清算情况; 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由国家银行规定。4 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成立及其业务范围如在本法未作规定,则应遵照其他银行 法规。 第十条 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 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货币(外币) 、有价证券和外汇。 第十一条 外

7、汇券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汇券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白俄罗斯卢布) 的形式表示。外汇券可等值地兑换为外币或本国货币。兑换依据官方的市价或当日 的比价,未尽事宜可以协商,但不得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规。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使用外汇券以及国外有价证券和支票的场合、手续和条件 要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规。 第二章 银 行 活 动 第十二条 银行活动 银行活动系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货币机构进行的营利性业务的总称。 第十三条 银行活动的原则 银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完成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交办的业务; 保持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活动的独立性,保证其工作不受国家机关的干 涉,但要遵守

8、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各项法律; 银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国家之间责任分明; 咨询参考: 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法规,可参见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 家银行的决议 (2004 年 6 月 28 日,N92) 。 为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正常稳定地运行,必须遵守国家银行制定的经5 济法规; 保障自然人和法人选择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权利;保守客户存储、结算业务的秘密; 保证储户的货币支取。 第十四条 银行业务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其他活动银行业务是: 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作为存储(寄存) ; 以自己的名义将吸纳的货币资金派作回笼、计划和应急资金之用,并作独立核 算。 公布对自

9、然人和法人的清算情况; 为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代理银行提供清算和(或者)现金服务; 开展外币兑换业务; 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的买卖业务; 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的存储(寄存)业务; 支付银行保证金; 妥善管理资金、贵重金属和珠宝; 收取现款、外汇和支票; 保管贵重金属和珠宝; 办理银行卡; 发放折扣拨款; 为自然人和法人的文件和钱财(现金、有价证券、贵重金属和珠宝)设置专门 的保管库或保管箱; 行使国家银行规定的业务权利和程序; 银行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业务要遵守相关的专门法规。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除开展本条规定的业务外还要履行与白俄罗斯共和 国法律相应的职责,即: 以货币形

10、式为第三者办理履行规定义务的担保手续; 要求第三者以货币形式承担法律责任;6 进行本条规定外的贵重金属和珠宝交易; 办理金融租赁业务; 办理本条第一款第十四段规定之外的银行卡发放业务; 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发放、买卖、清点、保存具有结算功能的有价证券,办理其他有吸纳资金和记 账作用的有价证券; 运送现金、外汇和其他有价财物; 保管银行财产(资金及其他财物) ,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进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无权从事生产和(或)商业活动,有特殊用途者除 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无权作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可以根据专门性规定

11、(有许可证)经营白俄罗斯共 和国法律允许的业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务类型银行业务可分为顺差性、逆差性和经纪性三种类型。顺差性业务系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发放资金的业务。逆差性业务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吸纳资金的业务。经纪性业务系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协作完成的业务。第十六条 银行活动期限的计算银行活动期限按日历计算到年和月,而日和时则按照日历、工作日或银行日来 计算。有时还以必将到来的纪念日为计时期限。一个银行日是指银行完成某项操作的时间,银行各种票据的兑现期限是按照它 计算的。 银行日中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如果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适逢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

12、果某项银行活动的期限是按银行日来计算的,那么这项活动必须在期限规定7 的最后一天内完成。如果某种支票按期交付银行,那么这家银行就应在下一个银行日兑现。 第十七条 银行活动中起诉时效的确定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对不执行贷款协议的贷款方的起诉时效为五年。这个时效不适用于存款方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关于还款的起诉。 第三章 银行法律关系主体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国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调控 国家通过如下手段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进行调控: 国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进行注册; 办理银行营业许可证; 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活动的限禁事项; 制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

13、机构经济活动规范; 监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活动,查办违反银行法规的行为,采取措施, 落实该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令; 调查无证从事银行业务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国家的关系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不具有国家的职责。国家也不代行银行和非银行金 融信贷机构的职责,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者除外;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独立进行自己的活动。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只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活动进行干预;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代理对外汇和客户的出纳业务进行监督。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对以下各项无有监督责任: 客

14、户进行的国家许可的经济活动; 客户如期正当的缴纳税款,偿还债务,储蓄和购买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股票;8 客户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期限和数额; 客户和其他人员签订合同的条件。 国家银行和国家机关无权要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执行不属自己权力范 围内的监督等职责。 银行可以接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国家管理机关和地方管理执行机关的委托, 代行共和国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业务,并据此进行结算,保证合理使用用于共和国 和地方发展的预算资金。 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负责协调没有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在国家机关注册登 记的柜员机和电脑系统的工作。 第二十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 银行和(或)非银行金融

15、信贷机构之间都可以存储(寄存)信贷形式互相为吸 收和配销资金,进行代理结算,开展国家银行许可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的联合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可以结成联盟,组建协作组织,这些组织属非商务 性质;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联盟和协作组织的建立和向国家机关的登记注册应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进行。 咨询参考: 关于金融业团体的活动问题可参阅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9 年 6 月 4 日颁布的法 令(N2653) 。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组建金融业和经济类的联 合体。 第二十二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自然人、法人的关系 银行和非银行

16、金融信贷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金融法9 律和签订的合同之上。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在不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条件下,自主确定 契约的条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如不与这些银行和非 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现行规定相抵触则应为公开的协议或双方的协议。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自然人和法人签订的合同设定责任条件。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按客户要求出示营业许可证,提供金融信息和该银行会计 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 享有的诉讼权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享有诉讼权, 其中包括可以起诉国家银行和国家机关,追讨其罚金以及无故被取销的资金核算代 理资格。 第二编 国 家 银 行 第三章 国家银行的法律地位、宗旨和职能第二十四条 国家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