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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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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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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逻辑学讲义(一、二) 主讲教师 行政法学院法律逻辑学教研室 金承光 Tel:023-65383237;13110264681 E-mail:jinchengguang@ 第一讲 引 论 ——关于逻辑学的若干问题 一、逻辑、思维及其他 1. “逻辑”( logic )一词的由来及语义诠释 汉语中的“逻辑” 一词,系古希腊文 λογοζ(逻各斯)经拉丁文 logos 转化而来的音译 严复在翻译英国逻辑学家 J. S. Mill 的“Logical System : Induction and Deduction”一书(严复 译为《穆勒名学》 )时,首次将英语的 logic 音译为“逻辑” 此前,中国本土没有“ 逻辑” 这一术语而采用“ 名理探” 、 “论理学”、 “理则学”、 “名学”、 “辩学” 等名称来指称西方所说的“ logic ” “逻辑”在现代汉语中具有不同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即客观规律 (2)指主观思维的规律性,即思维规律 (3)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方法、立场等等 (贬义) (4)指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论辩技巧的科学,即关于思维的一门科学——逻辑 学。

2.思维及其类型 2.1.思维(thinking)的界定 (1)狭义的思维:即逻辑思维,就是指人的思维活动的过程 (2)广义的思维:即思维主体(人、灵长类动物、智能机器)运用符号系统、遵循相应的 程序,对思维客体(物(有形物和无形物) )的反映(动态的思维,即思考“眉头一皱,计 上心来” )及其结果(静态的思维,即思想) 2.2.思维的类型概说 (1)传统的思维二分法 抽象思维(逻辑思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客 观现实的过程 形象思维(直觉思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形象、联想和想象等思维形式反映客 观现实的过程 (2)钱学森的思维三分法 (钱学森主编《关于思维科学》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 思维:抽象思维(逻辑思维) ,形象思维(直觉思维) ,灵感思维(顿悟思维) (3)新的思维二分法 逻辑思维:即抽象思维 非逻辑思维:除逻辑思维之外各种思维方式的总称如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前逻辑思维 (原始思维) 、反逻辑思维等等 3.思维与语言的关系2 语言是思维的载体(物质外壳) 思维是语言的实质内容 4.逻辑学的来龙去脉 4.1.逻辑学的起源(三大发源地) (1)古希腊 Aristotle (亚里士多德,384-322BC )的古典演绎逻辑; “逻辑学之父”, 《工具论》 (2)古印度的因明学说; 在古梵文中,因:推理、论证;明:学说 (3)古代中国战国先秦时期的名辩学说。

名家、法家、儒家、墨家(《墨经》 )等 如邓析子的“两可” 之说;公孙龙子的“ 白马非马” 论 4.2.逻辑学的发展 (1)F. Bacon(培根,1561-1626 )及 J. S. Mill(弥尔,1806-1873)的古典归纳逻辑学说; 培根的《新工具》 ,弥尔的《逻辑体系》 (2) G. Leibnitz(莱布尼茨,1646-1716 )开辟了数理逻辑(现代逻辑)的道路;莱布尼茨将数学的方法引入逻辑领域,提出创制数理逻辑,将形式逻辑符号化,从而能 对人的思维进行运算和推理 (3)I. Kant(康德, 1724-1804 )和 G. Hegel(黑格尔, 1770-1831 )等人的辩证逻辑研究 4.3.逻辑学的发展趋势 (1)向现代逻辑方向的高深度发展 (2)向普及与应用方向发展 4.4.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 普通逻辑(common logic):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降直至 19 世纪的西方传统逻辑,包括 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 法律逻辑(legal logic):适用法律的逻辑,即法官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个案,以论证裁 决结论之所以合法、正当、合理的方法论和智力手段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 1.研究对象 逻辑学侧重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与规则 (1)思维形式与思维形式的结构 思维形式(form of thinking):思维反映对象的方式。

对抽象思维而言,就是指概念、判 断和推理 思维形式的结构(structure of thinking form):亦称思维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 of thinking) ,是指思维形式本身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结方式 (2)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 逻辑常项(logical constant ):某一思维形式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它决定着该类思维形式的 逻辑性质与逻辑特征 逻辑变项(logical variable ):某一思维形式中因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可以互相替换的部分 例如:①所有金属都是导电的②所有偶数都是能被 2 整除的③所有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3 逻辑常项是:所有……是…… 逻辑变项是:“ 金属” 、 “ 偶数” 、 “盗窃罪”、 “ 导电的”、 “ 能被 2 整除的”、 “故意犯罪” 若 用 x 表示在前的变项,用 y 表示在后的变项, 则 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就是: 所有 x 是 y 2.逻辑学的学科性质 (1)工具性人类的思维、认识和表达都要借助与逻辑逻辑学既是表述和论证的工具,又是认 识的工具 (2)普效性(deductive validity)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逻辑学提供的知识带有普效性。

在学科分类中,逻辑学属于 基础科学 (3)全人类性逻辑学无民族性、本身没有阶级性,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 三、逻辑学的作用与意义 1.一般作用:对所有思维正常者而言的意义 (1)逻辑学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思维的特性,有助于人们从自发的逻辑思维提升为自觉的 逻辑思维 (2)逻辑学不仅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且具有方法论意义 (3)逻辑学是论证思想和表达思想的有力工具(逻辑学提供一种批判工具) 例一:马克· 吐温的道歉启事: 原命题:美国国会中有的国会议员是臭婊子养的 新命题:美国国会中有的国会议员不是臭婊子养的 (4)逻辑学是预防逻辑错误以及揭露和驳斥诡辩的有力工具 例一:濠梁之辩 例二:登徒子好色赋 例三:李清照《声声慢· 寻寻觅觅 》 2.特别作用:对法律工作者而言的特殊意义 (1)立法工作离不开逻辑学的指导 例如: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 16 岁不满 18 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1979 年《刑法》第 44 条) (2)司法工作离不开逻辑学的运用 狭义的司法工作仅指审判工作,广义的则包括审判、侦查、法庭辩论、仲裁、公证、非讼 事务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等等。

(3)法律研究、法制宣传、法律教学等工作都需要运用逻辑学的原理、方法 “要约”≡“ 互相勾引” 四、学习逻辑学应有的态度和方法 1.需要一点悟性(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适当加强作业训练,从典型习题的解答中掌握解题方法和解题技巧 第二讲 概念论 ——关于概念分析的逻辑知识 一、概念及其特征4 1.概念与法律概念 1.1.观念与概念 1.1.1.观念(conception; ideas )通常认为观念有三种含义: ①思想意识; ②关于某方面的认识和觉悟; ③对象(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 人们由感知对象而对信息加以提取、整合而形成观念观念以符号(语词)表达出来并为 公众所理解就成为概念形成概念的过程,也就是命名或重命名的过程 对象、观念、概念之间的关系,可图示为: 思维对象 感知/ 反应 观念 符号/ 表达 概念 [英]洛克认为:观念是思维的对象 [美]普特南认为:观念是指由一定对象或某种思想所引起的意识图像(“知识意象”) [德]马克思认为:观念的东西不过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 已 1.1.2.概念(concept ) 所谓概念,就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

概念就是以符号(语词)表达出来的观念 观念属于感性认识,而概念则属于理性认识 (1)对象与属性 对象(object ):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即各种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 属性(attribute):对象所具有的各种性质和关系 (2)共有属性与特有属性 共有属性(common attribute):一对象与他对象共同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非本质属性” 特有属性(distinctive attribute):一对象独有而他对象不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本质属性” 例如: 黑、白、红、蓝等颜色,只是“笔”的共有属性;而“ 用来书写或画画的工具”,则是“ 笔”的 特有属性 严格的说,对象的特有属性 ≠(>) 本质属性 1.2.概念的表达式(expression)——语词与词项 1.2.1.语词与词项 (1)语词(words):语言的基本单位之一,泛指词、词组一类的语言成分 (2)词项(term):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 1.2.2.概念与语词的关系 (1)联系: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式 (2)区别: 第一,凡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 第二,概念和语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①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context)中可表达不同概念(语形相同而语义不同) ②不同语词在不同语境中可表达相同概念(语形不同而语义相同) 1.3.法律概念及其特征5 1.3.1.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 (1)法律概念(legal concept ):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 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 法律专门术语” (2)法学概念(concepts of the science of law ):法学理论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专门术语 (3)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关于“ 法是什么”的问题 如新分析法学家哈特的成名作就叫“The concept of Law” 1.3.2.法律概念的特征 (1)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例如: ①法律意义上的“ 动物” ≠生物学意义上的“ 动物” (《民法通则》第 127 条之规定)蚊子、苍蝇、蚂蚁、蜜蜂、蝎子…… ②各国法律关于“ 成年人” 这一法律概念的不同规定 (如,我国台湾、大陆、法国等) (2)法律概念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例如:情节恶劣、数额巨大、重大事由…… 2.概念的内涵及其类型 2.1.概念的内涵及其表达式 (1)概念的内涵(Connotation; intension):亦称概念的“所谓” ,即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 指称的那类对象的特有属性。

(2)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组):概念所反映的那些对象的特有属性 概念的内涵,法学上通称为“构成要件” (3)概念内涵的表达式A = ( T + B ) A:任一概念 T:A 的“特有属性” ,即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或构成性质组) B:A 的“共有属性” ,即 A 所隶属的那类对象(比 A 范围更大的属概念) 例如: ①笔(A)=用来书写或画画的( T)+工具(B ) 例如: ②商业秘密(A)=不为公众知悉(T1)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T2) ,具有实用性 (T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 (1997 年《刑法》 第 219 条第 3 款) ③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A )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T1)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T2) ,过失(T3)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T4)事故(B)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 条) 2.2.概念内涵的分类 2.2.1.认识性内涵与规定性内涵 根据内涵的确立方式不同(即形成内涵的途径不同) ,内涵可分为两类: (1)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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