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讲座讲义(建筑工程中的其他合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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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建筑工程中的其它合同(一) 本章提要:本章主要介绍建筑工程中常用的勘察设计合同,供应合同,加工合同,劳务合同和联营合 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 议。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一、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程序1承包单位审查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在接受委托前,承包单位必须对建设单位所委托勘察设计的 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进行全面审查。这些文件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对委托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

2、用地范围许可 文件。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如果仅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委托单位提出勘察设计的要求。主要包括勘察设计的期限、进度、质量等要求。3承包方确定取费标准和进度。承包方根据委托勘察设计的要求和资料,研究并确定取费金额、付 款办法和进度。4双方当事人协商。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就合同的各项条款取得一致意见。5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对于大型工程也可以用勘察设计招标的办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二、签约前对当事人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对当事人资格的审查,不仅是为了保证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而且保证合同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这 是

3、合同签订前必不可少的工作。1资格审查。例如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属于按法律规定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 本合同是在章程或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还要审查签订合同的有关人员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 托的代理人,以及代理人的活动是否越权等。2资信审查。例如审查建设单位的资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银行信用情况。3履约能力审查。主要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专业业务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 证书,以了解它的级别,业务规格和专业范围。同时还应了解该勘察设计单位以往的工程实绩。对建设单 位应审查其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支付能力。三、勘察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勘察合同有如下主要内容: 1总述。

4、主要说明建设工程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委托方和承包方的概况。2委托方的义务。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交由设计单位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勘察范围的地形图和建筑平面布置图各一份,提交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的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方应负责勘察现场的水电供应,道路平整,现场清理等工作,以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勘察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委托方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3承包方的义务。勘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供勘察成果。4勘察费。勘察工作的取费标准是按照勘察工作的内容决定的。勘

5、察费用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收取,我国有规定的勘察工作量计算方法。勘察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为勘察费用总额30的定金;全部勘察工作结束后,承包 方按合同规定向委托方提交勘察报告和图纸;委托方在收取勘察成果资料后规定的期限内,按实际勘察工 作量付清勘察费。 属于特殊工程的勘察工作收费办法,原则上按勘察工程总价加收20一40的勘察费。特殊工程指自然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勘察手段超出现行规范,特别重大、紧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或特别 小的工程等。5违约责任。(1)委托方若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偿还定金。(2)如果委托方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的资料,未按

6、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 件,或修改设计,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委托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进行勘察设计时,应另增加勘察设计费。(3)勘察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方要按期、按量支付勘察设计费。若委托方超过 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4)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出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程工期造成委托方损失,应 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完成设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5)对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支

7、付 与该部分勘察设计费相当的赔偿金。6争执的处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实施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 又同属一个部门,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可按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其它规定。 (1) 合同的生效和失效日期。通常勘察合同在全部勘察工作验收合格后失效,设计合同在全部设计任务完 成后失效。 (2) 勘察设计合同的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 与原合同内容冲突。 (3) 附件是勘察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 勘察合同的附件包括测量任务和质量要求表、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和质量要

8、求表等。 设计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委托设计任务书、工程设计取费表、补充协议书等。五、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1总述。包括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地点,合同双方的简单介绍等。2委托方的义务。(1)如果委托初步设计,委托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承包方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 报告)、选择建设地址的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 察资料、经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等。(2)如果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方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承包方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 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等。(3)委托方应负责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办理各阶段

9、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4)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5)如果委托设计中有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则在引进过程中,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 直到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都应通知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6)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时,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7)委托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 自修改,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否则便侵犯了承包方的智力成果权。3承包方的义务。(1)承包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的 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

10、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 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 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4设计的修改和停止。(1)设计文件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能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需要修改,必须经有关部门 批准,其批准权限视修改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 如果修改的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设备、面积、建筑标准、定员、概算 等),须经设计的原批

11、准单位批准; 如果修改部分属于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如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及主要协作关系等),则须经设计 任务书的原批准单位批准; 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设计单位的同意。(2)委托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订外,委托方还应 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3)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要重作或修改时,须经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机关或初 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委托方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的费用。(4)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耗 用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

12、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5设计费。设计工作的取费,一般应根据工程种类、建设规模和工程的简繁程度确定,执行我国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条款同勘察合同要求。7争执的解决。同勘察合同的要求。8其它条款。同勘察合同要求。第二节 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物资。它涉及面广、品种多、数量大。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工 程总投资(或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占很大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建筑材料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是工程施工顺利地,按计划进行的前提。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必 须经过订货、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安装)等各个环节,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13、。建筑材料和 设备供应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当事人为:供方:一般为物资供应部门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方:为建设单位或建筑承包企业。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一)建筑材料的采购方式建筑材料按批量、货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和供应方式:1公开招标。它与工程招标相似(也属于工程招标的一个部分)。需方提出招标文件,详细说明供应 条件、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供应地点等,由供方报价,通过竞争签订供应合同。这种方式适用于大批 量采购。2,“询价一报价”方式。需方按要求向几个供应商发出询价函,由供应商作出答复(报价)。需方经 过对比分析,选择一个符合要求、资

14、信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合同。3直接采购方式。需方直接向供方采购,双方商谈价格,签订供应合同。另外还有大量的零星材料 (品种多、价格低),以直接采购形式购买,不需签订书面的供应合同。(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1标的。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 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2数量。数量是供应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 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

15、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3包装。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七条规定: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 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 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 订合同时提出

16、采取那一种运输方式。供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需方负担。5价格。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 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6结算。结算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 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转帐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帐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 收承付等。7违约责任。 8特殊条款。如果供需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 在合同申明确列出。(三)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履行1计量方法。建筑材料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有理论换算计量、检斤计量和计件三种。合同中应注明 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规定计量单位。供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与合同中所列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致,并在发货明细 表或质量证明书上明确规定,以便需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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