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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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 劳 务 )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订 立 合 同 单 位 : 发 包 方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分 包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为 明 确 双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经 济 责 任 , 经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本 合 同 。 一 、 工 程 名 称 : 二 、 工 程 地 点 : 三 、 分 包 工 程 范 围 和 内 容 : 四 、 分 包 形 式

2、 : 五 、 工 程 总 价 款 ( 暂 定 人 民 币 ) : 元 , 大 写 : 元 。 具 体 单 价 组 成 及 工 程 价 款 计 算 详 见 分 包 工 程 项 目 预 算 组 成 表 。 六 、 工 程 期 限 : 1、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全 部 完 成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工 期 要 求 是 : 2、 在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施 工 期 内 , 由 于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延 期 , 经 甲 方 驻 现 场 负 责 人 核 实 认 可 后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3、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程 工

3、 期 延 误 , 甲 方 将 对 乙 方 按 每 定 额 工 期 单 价 扣 除 元 , 作 为 考 核 罚 金 , 并 在 合 同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七 、 取 费 标 准 及 结 ( 决 ) 算 依 据 :1、 标 准 按“(2000 版 )*市 建 筑 和 装 饰 工 程 预 算 定 额”和*市 及*( 集 团 ) 总 公 司 、 甲 方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2、 结 ( 决 ) 算 依 据 ( 含 工 程 中 途 付 款 ) , 以 乙 方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内 容 的 外 包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考 核 表 及 外 包 施 工 队 点 工 单 , 由

4、 乙 方 提 供 结 ( 决 ) 算 帐 单 送 甲 方 , 甲 方 按 规 定 审 核 程 序 , 审 核 认 可 后 执 行 。 八 、 支 付 工 程 款 办 法 按 甲 方 规 定 执 行 。 九 、 工 程 质 量 与 验 收 : 1、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部 颁 的“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及*市 颁 布 的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规 定 , 乙 方 必 须 自 觉 接 受 市 、 区 及 甲 方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的 检 查 、 评 定 。 2、 分 部 分 项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 由 乙 方 提 前 三 天 通 知

5、 甲 方 , 甲 方 应 根 据 乙 方 通 知 时 间 及 时 验 收 ,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乙 方 不 得 施 工 下 道 工 序 , 直 至 整 改 达 到 要 求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 经 整 改 仍 不 合 格 的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直 至 清 退 。 由 此 产 生 的 经 济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3、 双 方 商 定 上 述 承 包 范 围 的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等 级 。 经 验 收 对 承 包 范 围 的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分 部 分 项 的

6、 定 额 用 工 每 工 扣 元 。 十 、 现 场 标 准 化 管 理 : 经 双 方 商 定 ,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达 到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 如 分 项 工 程 的“落 手 清”未 达 到 现 场 标 准 化 管 理 的 要 求 , 则 这 部 分 定 额 用 工 每 工 扣 元 。 十 一 、 双 方 职 责 : ( 一 ) 、 工 程 施 工 职 责 : 1、 甲 方 责 任 : (1) 甲 方 委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该 工 程 全 过 程 管 理 和 协 调 , 并 负 责 同 建 设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和 其 它

7、横 向 单 位 的 联 系 以 及 解 决 属 于 甲 方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2) 根 据 施 工 图 及 施 工 说 明 , 在 施 工 前 向 乙 方 进 行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 质 量 要 求 和 验 收 标 准 的 交 底 工 作 。 (3)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质 量 、 安 全 、 施 工 进 度 、 标 准 化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 监 督 、 检 查 和 考 核 。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如 乙 方 不 能 整 改 或 明 显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甲 方 可 单 方 面

8、终 止 合 同 。 (4) 配 合 乙 方 安 排 好 施 工 人 员 的 住 宿 和 用 膳 问 题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乙 方 人 员 如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或 急 病 , 甲 方 应 尽 抢 救 之 责 , 甲 方 如 代 付 抢 救 款 的 , 从 乙 方 结 算 金 额 中 扣 除 。 2、 乙 方 责 任 : (1) 乙 方 应 接 受 甲 方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管 理 人 员 对 承 包 项 目 全 过 程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 并 配 合 相 应 岗 位 的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人 , 质 量 员 , 安 全 员 。 (2) 乙

9、 方 人 员 在 施 工 中 应 爱 护 甲 方 的 财 物 , 对 因 施 工 不 当 或 施 工 质 量 未 达 到 国 家 验 收 规 范 而 造 成 的 设 备 、 材 料 、 工 用 具 及 其 他 损 失 , 应 负 责 赔 偿 。 (3)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管 理 要 求 , 发 现 有 违 章 违 纪 的 应 接 受 甲 方 的 批 评 教 育 及 罚 款 处 理 , 对 严 重 违 章 违 纪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强 行 清 退 。 (4) 乙 方 应 承 担 因 工 伤 事 故 或 急 病 所 发 生

10、 的 各 项 费 用 。 ( 二 ) 、 文 明 及 标 准 化 施 工 的 职 责 1、 甲 方 责 任 : (1) 甲 方 根 据 市 政 府 和 建 设 部 有 关 要 求 , 并 根 据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 为 乙 方 创 造 文 明 施 工 及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 (2) 甲 方 应 将 文 明 、 标 准 化 施 工 的 有 关 要 求 向 乙 方 及 时 进 行 传 达 及 交 底 , 督 促 和 检 查 乙 方 具 体 实 施 情 况 。 (3) 甲 方 应 听 取 乙 方 意 见 和 建 议 , 不 断 完 善 文 明 施 工 、 标

11、准 化 工 地 建 设 的 管 理 水 平 。 2、 乙 方 责 任 : (1)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单 位 标 准 化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细 则 , 并 认 真 加 以 实 施 。 (2) 教 育 本 单 位 职 工 , 搞 好 宿 舍 卫 生 管 理 , 保 持 公 共 设 施 的 完 好 及 生 活 区 域 、 施 工 区 域 的 环 境 卫 生 与 整 洁 , 禁 止 家 属 及 小 孩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 (3) 教 育 本 单 位 职 工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保 持 各 类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装 置 完 好 ,

12、 发现 问 题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整 改 , 或 通 知 甲 方 进 行 处 理 。 3、 甲 乙 双 方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共 同 进 行 整 改 , 使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施 工 处 于 良 好 的 受 控 状 态 。 (1) 甲 方 项 目 部 和 乙 方 共 同 进 行 检 查 整 改 。 (2) 甲 方 安 监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 按 建 设 部 部 颁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 并 开 整 改 通 知 单 。 (3) 甲 方 安 监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检 查 , 并 按*文 明

13、 工 地 卫 生 、 文 明 建 设 进 行 考 核 , 并 开 整 改 通 知 单 。 (4) 项 目 甲 乙 双 方 在 接 整 改 通 知 单 后 应 立 即 改 正 , 以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化 工 地 建 设 。 (5) 乙 方 因 管 理 不 善 或 整 改 不 力 , 甲 方 可 对 乙 方 进 行 教 育 、 罚 款 和 清 退 。 (6) 甲 方 检 查 罚 款 、 考 核 由 安 监 部 门 实 施 。 ( 三 ) 、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职 责 1、 甲 方 责 任 : (1) 乙 方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后 , 及 时 向 乙 方 有 关 人 员

14、进 行 现 场 施 工 用 工 管 理 制 度 的 交 底 工 作 。 (2) 负 责 对 乙 方 施 工 队 伍 提 供 的 进 场 人 员 花 名 册 、 身 份 证 、 暂 住 证 、 上 岗 资 格 证 、 特 殊 工 种 操 作 证 等 复 印 件 的 审 核 , 并 装 订 归 档 。 (3) 协 助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与 地 区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 办 理 进 场 人 员 暂 住 证 、 健 康 证 、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开 工 报 告 等 有 关 手 续 。 (4) 甲 方 有 对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用 工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15、, 监 督 的 职 责 , 也 有 对 乙 方 违 反 现 场 施 工 用 工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的 权 力 。 2、 乙 方 责 任 : (1)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合 理 配 合 劳 动 力 并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进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用 工 教 育 和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 (2) 严 格 控 制 队 伍 人 数 , 杜 绝 私 招 乱 用 社 会 闲 散 人 员 , 禁 止 无 证 人 员 混 入 本 队 伍 中 进 场 施 工 。 (3)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之 前 , 必 须 先 向 甲 方 指 派 的 现 场 专 管 人 员 递 交 本 施 工 队 伍 资 质“三 证”复 印 件 及 安 排 进 场 人 员 的 花 名 册 、 身 份 证 、 上 岗 资 格 证 、 特 殊 工 种 操 作 证 等 复 印 件 ,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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