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探讨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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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 一、引 言 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 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 本文从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 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 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并且浅论完善我国 婚前财产制的初步设想,增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现状 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

2、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 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 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 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 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 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 本人认为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 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

3、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 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本人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 自己的拙见。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 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 中国妇女报N.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5.27.(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2 的协议。这种状况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 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

4、信心 的表现,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 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 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 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 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 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 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

5、不能例外。本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 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 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 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 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 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 当作一对一的私产 “交易” ,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

6、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 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 富。 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 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 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 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 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 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 免费论文网EB/OL. 马忆南.婚姻法

7、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3 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 但如果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 ” 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 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 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 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 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

8、,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 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 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 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 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 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 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 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 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

9、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 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 。由此可见, “婚前 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 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 市场。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 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 制(选择)式的

10、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 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 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EB/OL.http:/ 免费论文网EB/OL.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4 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 (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 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 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 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

11、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 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我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 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 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 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 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 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 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 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

12、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 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 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 倍也无法完全满足。 所以,本人不主张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在婚前财产协 议中,允许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 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 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3、积极倡导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 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 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 ;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 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 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 蒋月.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M.现代法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2.10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5 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

14、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 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 制还不够完善。因此,我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 “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 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 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 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 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 所以,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 示机关。我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

15、立(或指定)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 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 。当前,最经济可行 的办法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这样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 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时一起办理公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记制 度,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同时配备便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制的初步设想,增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一)实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其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 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

16、活费用的 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 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 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夫妻 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 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既婚前财 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 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6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 新婚姻法出台, 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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