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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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诉代理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第一被告)石菡的委托,天津融耀律 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石菡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 庭审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及答 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关于本诉部分: 1、 原告石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原告石菡于 2010 年 6 月取得本案讼争的租赁合同所指的房 屋 (新丽居小区 2-A-2001 室)的产权,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有房产证书为证。 另外,根据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双方至今依旧是租赁 关系,同时,原“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依旧有效。因此, 原 告石菡要求被告给

2、付租金及违约金有事实基础。 2、 原告石菡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原告石菡取得房屋产权后,原告即承继取得了“房屋租赁合 同”中所有的权利,且该合同未到期依旧有效。依照我国物权法 规定: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合 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本诉部分,请求合议庭依法支持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关于反诉部分: 1、 对于反诉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反诉第一被告认为,第 一被告在本案起诉前与反诉原告多次取得沟通(有通话记录为 证) ,希望与反诉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意协助其到房管 部门进行合同

3、备案提供票据,但反诉原告以反诉第二被告没有 给其开具发票作为理由,拒绝与反诉第一被告石菡重新签订合 同并支付租金,因反诉原告的不配合,使得反诉第一被告无法 与其前往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因此,反诉第一被告对于解 除租赁关系的原因没有过错。 2、 对于反诉原告马翼要求赔偿的相关损失,反诉第一被告认 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再者,反诉原告马翼对于所承租的房 屋进行相应装修,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石菡的同意,若因装 修造成房屋受损,反诉原告马翼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反诉 原告马翼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3、 再者,即使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反诉原告马翼依法应将自反诉 第一被告石菡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之日起,至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之 日止的全部租金及违约金一并向反诉第一被告石菡付清。 综上,对于反诉部分,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石菡一审诉讼代理人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 双201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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