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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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 2006 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2目 次 前 言I 1 适用范围 - 1 -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1 - 3 依 据 - 1 - 4 总 则 - 2 -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3 -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9 -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 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5 -I 前 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

2、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 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 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

3、、钟松钇、林立淼、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 张昉。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 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祺、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 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 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 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 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嵩、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 议方式

4、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 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中

5、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中发20053号) (8)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 (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10)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21号)- 2 - 4 总 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 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

6、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 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 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 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法律、法规、 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

7、协议 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 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 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 体确定有关事项。- 3 - 45 协议出让价格争议裁决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应当建立协 议出让价格争

8、议裁决机制。此类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意向用地者与出让方在出 让价格方面有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认为出让方提出的出让价格明显高 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可提请出让方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出让价格争议 裁决。 46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51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

9、建设用地批准书 ,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10)资料归档。 52 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52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 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 ()公布。- 4 - 5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 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2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

10、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24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 地除外。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53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 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面

11、积、年限、土 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 54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54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 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42 确定底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 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

12、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5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 56 协商,签订意向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 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 判的代表应当不少于2人。 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 57 公示 57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 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 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 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日。 572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58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没有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7日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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