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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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员工及相关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协议,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方式 一、乙方与乙方派遣到甲方公司工作的派遣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甲方从事甲方指定工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包括: 1、 甲方发出的盖有甲方公章的劳动力需求正式订单的要求组织招聘符合甲方 招聘录用条件的员工; 2、 对

2、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验证; 3、 组织经甲方确认面试合格的求职者体检; 4、 对体检合格的求职者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 5、 和经甲方确认正式录用的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 6、 组织派遣员工到甲方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7、 为派遣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保险事宜; 8、 按甲方提供的派遣员工考勤资料结算薪资报酬; 9、 代扣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 10、为派遣员工办理薪资银行卡,按月发放薪资; 11、处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事件; 12、办理派遣员工工伤申报、伤残鉴定和保险理赔事宜; 13、定期召开派遣员工代表会议,了解和解决需要解决的问

3、题; 14、对派遣员工达到一定数量的用工单位派驻厂管理人员,协助甲方处理和派 遣员工有关的现场管理事务; 15、办理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退工退保相关事宜; 16、处理或协助甲方处理派遣员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事宜; 17、其他应该由乙方提供服务的事宜。 三、派遣管理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1、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 、1、 派遣员工当月结算期间的工资报酬:按甲方提供的乙方派遣员工工资、奖 金、福利待遇标准结算的,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代发的派遣人员应得的全 部薪资。派遣员工在甲方原则上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如果甲方安排 加班的,则加班时间按劳动法规定计算付给加班费。 、2、 按政府劳动和

4、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乙方为派遣员工(实习生除外)应缴纳 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员工薪资中扣缴。社保基数 按当年国家政策调整为准,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政府文件) 。 、3、 商业保险及补充工伤保险 _ _元/月/人。 (可选) 、4、 管理服务费:甲方按照 元/月/人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需在甲方工作 满一个月才计算管理服务费。 2、 上述费用由乙方每月_ _日前向甲方列出清单明细,所有相关费用双方确认 后应在3日内开具相应的劳务发票(发票需列明管理费、公积金、薪资金额) 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如遇节假日时提前。 3、 乙方每月5日按时发放薪资,

5、代缴保险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离职等原因 未缴交成功的公积金金额的部分,需于每月25日前退回给甲方。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所需派遣员工的数量、录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 岗位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的数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条件提供派遣服务。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相关规定, 并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如果派遣 员工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应予以说明,并保证乙方派遣人员在 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及环境情况下用工,保证派遣员工工作人身安全。 三、甲

6、方应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规定制定的,和乙方派遣员工 相关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给乙方,以便乙方在派遣员工入职前明确告知并教育 所派遣人员并要求其遵守。乙方所派遣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按 照规定给予批评、处罚直至退还给乙方的处分。甲方在做出处罚时应将被处罚 人员的相关事实证据提供给乙方备案。 四、乙方所派遣的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甲方对所派遣的人员进行出勤管 理,并负责派遣人员的考勤统计和薪资计算(薪资计算由乙方负责的除外) ,每 月按时提供给乙方。 五、甲方有权根据派遣人员的能力和表现安排或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事先需要书面告知乙方) 。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退回给

7、乙方,退回时将相关事实 证据提供给乙方备案。 六、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派遣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因生 产经营需要安排派遣人员进行加班加点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 安排调休。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实行正常的调薪机制。 七、甲方应按照国家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在乙方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按照国家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 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该员工的薪资等。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退回 给乙方。依法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按照国家以及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在乙方派遣女职工在甲方工作 期间的孕期、产期、

8、哺乳期,给予该员工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属于由 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支付。 九、如果甲方需要可以每年一次在甲方工作满 6 个月的派遣员工中,挑选优秀者 经本人同意转为正式员工,但每年转为正式员工的数量不超过当年新增派遣员 工总数的 10 %。乙方应协助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十、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派遣员工的工作餐、加班餐及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甲方 与乙方派遣员工终止用工关系时,乙方应要求其派遣员工返还工作服及甲方要 求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签订劳动

9、合 同,明确劳动关系,办理合法完整的用工手续,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派遣 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派遣人员档案。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人员的管 理,且应向甲方提供劳动合同和派遣人员的相关资料备案。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证 书、户籍资料等)是真实的,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学历等情况进行验证, 组织经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进行体检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如发现有不真实的 事实,可以将该派遣人员退回,乙方承担全部后续处理责任和甲方因此造成的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录该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劳务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三、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录用条件和其他要求组织招聘,应聘者

10、经过甲方笔试、面试 及医院体检合格后,才能派遣到甲方上岗工作。如有新增或补充派遣员工时, 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如有大量用工计划时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同时应 告知乙方该批录用人员的报到时间,若因甲方原因使派遣员工不能按期入职或不能入职的,导致员工因此发生经济损失而提出赔偿要求或产生其他后果的, 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医疗期内的员工提供给甲方。甲方发现可将该员工退回乙方,有乙方承担后 续处理的全部责任和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录该员工所产生的 费用,劳务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五、乙方应对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进行

11、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等必要的岗前 教育和培训。对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 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规定退回乙方的人员,由乙方承担后续处理的全部责任。 六、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足额为派遣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拖欠,其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在每月 日前发放派遣人员工资,若因乙方原因发生 拖欠工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监督及检查乙 方薪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八、乙方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可以退回的派遣人员,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且乙方应负责处理与派遣人员之

12、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不 得因处理不当造成对甲方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影响,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九、乙方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出将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应给以帮助,为 转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社会保险的转移等一应事务。 十、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 动及时和甲方沟通,并提出改善方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乙方应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具有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有具有履行本协议项 下所有责任和义务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许可。 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派遣人员押金及扣押相关证件。 第四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处理

13、: 一、如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将受伤或患病员 工送医院救治,然后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之后应该 及时到甲方所在地或医院处理。向劳动社保部门的申报和保险理赔等事项由乙 方负责办理,甲方应予以配合协助。 二、如果发生费用,应由乙方先行垫付,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补充保险 (未约定购买的除外) ,理赔后再结清。因工伤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相关法规的规定结算,乙方应承担该费用。 如因乙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办理其他工伤理赔事宜的, 或者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14、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退回和派遣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派遣人员退还给 乙方,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1、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甲方工 作要求的; 、2、 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3、 按甲方公布的管理规章规定,可以认定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 工作定额管理任务或规章制度的; 、4、 有证据证明派遣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 派遣人员考入全日制院校或依法服兵役的; 、6、 派遣人员被依法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在工作时

15、间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的。 二、关于本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 (1)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期不足半年被甲方退回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且支付乙方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甲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应 支付乙方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派遣期满或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被甲方退回给乙方的,甲方应提前一 个月通知乙方,且支付乙方N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甲方未提前一个 月通知乙方的,应支付乙方N+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N为员工最近一次在 甲方连续工作的年限)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1) 有关政府部门确认,甲方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人员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合理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甲方支付 的费用,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60日内仍未支付费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的。 (3) 因上述条款解除协议的,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退回派遣人员,并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1) 乙方未按时、足额发放派遣人员薪资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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