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标准文本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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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合同书 甲方:沈阳胡台新城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在沈阳胡台新城投资 _(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规模及实施进程 1、项目名称:2、投资总额:_,分_期投入。第一期出资时间为 2008年_月 _日,出资总额_,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_;第二期出资时间为_年 _月_日,出资总额_,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_,全部投资在_年 _月前完成。 3、经营范围:_。 4、用地面积:_,建筑面积:_。 5、计划开工建设日期_,计划竣工日期_,计划建设工期 _。 6、计划年生产产值_,计划年纳税额_。 二、项目选址及土地出让 1、项目选址位于沈

2、阳胡台新城 以东, 以西, 以 南, 以北,面积约为-平方米。上述出让标的实际面积计算以土地管理 部门测绘的红线规划图内的面积和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土地出让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使用权出 让年限为 50年。土地出让价格为人民币 144元/平方米,土地出让契税按每平方米 248 元为基数交纳,具体为:土地出让契税缴纳基数用地面积4%,其它 有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3、支付方式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取得 本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 60%作为土 地出让预付款。在乙方与土地

3、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缴纳剩 余的40%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 在乙方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契税后三个月内,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 整,双方另行商定,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出让程序向乙方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确保乙方在 2008年 月 日开工建设前,使项目用地具备工程便道、 临时用电、场地平整等基本开工建设条件。 2、承诺在 2008年-月末前使项目用地具备道路通、排水通、电力通、电信通、 热力通、土地平整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办理各项开工建设手续。 (二)乙方 1、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使项目在 200

4、8年 月 日前正式开工建设, 争取缩短项目建设及投产时间。 2、 乙方负责提供办理项目报批及其他手续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投资开发利用土地,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合同 固定资产总投资的 50%以上。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资质单位设计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的项目规划平面图、 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 5、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结构性质规定为钢结构、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立面符合甲 方总体规划要求; (2)厂区围墙为通透式围墙,符合甲方的相关要求; (3)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0.6; (4)建筑密度不低于 0.5; (5)投资强度(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

5、20万元人民币;3 (6)符合甲方有关环保、安全及其它方面的规定; (7)在甲方提供的项目用地基本满足开工建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竣工投产。 4、在项目竣工投产后5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自己名下的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四、优惠政策 五、违约责任 1、因甲方实施标的内拆迁、土地平整、项目周边配套设施等方面工作出现较大 问题而影响了乙方的正常开工建设,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日 起的 7天内给予答复并协商处理。 1、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时 间开工,甲方应即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日起的 7天内对其

6、违约行为予 以补救并给予书面说明,若在 7天届满时仍未对违约予以补救且无令人信服的书面说 明,或乙方延期开工超过 3个月,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如乙方一期工程 按时竣工投产,但二期工程延期开工超过 3个月,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二期工程所在的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乙方的资金投入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进行,确保如期开工,如 期竣工。如项目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未能达到合同固定资产总投资的 25,甲方有权 无偿收回该宗用地及地上物;如项目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未能达到合同固定资产总投 资的 50%,乙方应将甲方按协议书拨付给乙方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返还甲方;如乙 方不能按期竣工且过两年,甲方有权

7、将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出让当年的出让价减去占 用的折旧收回该宗地,不动的地上物按市场评估价 50%的价格由甲方收回。 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擅自改变规委会审核批准的企 业用地规划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收回项目用地。 5、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 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6、乙方受让的土地不按期建设达到两年的依据法律规定为“闲置土地”甲方依 法无偿收回。 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免除4 1、 “不可抗力”事件指在合理范围内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并且受影响一方无法控 制的任何行为

8、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或依国际 商务惯例被公认是不可抗力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行为或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于未履行或延迟履行而可能使另一方遭受的 任何增加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未履行或延期履行不视为违 约。但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有在尽 可能短的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合同的义务。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于 2008

9、年_月_日在沈阳市胡台新城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沈阳胡台新城管理委员会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协 议 书 甲方:沈阳胡台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鑫丰泰经贸有限公司 鉴于,经乙方与沈阳胡台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管委会)洽谈,商 定乙方在沈阳胡台新城繁荣二路以南,振兴六街以西。购地约15亩,投资建设 纸张切割及销售项目,计划于2010年5月前开工建设。新城管委会承诺确保使 项目用地具备给水、排水、道路、电力、供热、电讯、宽带、土地平整等“七通 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同时具备项目施工

10、的用电、用水、道路、场地平整 等施工作业条件,并由沈阳胡台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新民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甲方负责建设上述配套条件。 同时鉴于,甲方在项目计划开工建设时间之前仅能实现部分基础设施和施工 作业条件,无法满足乙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条件,因此,经甲、乙双方协 商,由甲方按双方核定的如下配套工程量,向乙方拨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乙 方自行建设。 1、施工临时作业路 300米,核定工程建设费用为 45万元; 2、施工用水由乙方打临时自备井解决,核定工程建设费用为 10万元; 3、施工临时用电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负责协调,核定线路及变压器建设 费用为 15万元; 4、项目生产所

11、需排水市政管网接口距项目制定位置 200米,核定建设费用 为 40万元; 5、项目用地高程较市政规划高程低 1.22米,核定回填土方量为 12200立方6 米,核定工程建设费用为 36万元;6、项目生产所需的燃气、供热、给水、电讯、宽带,由甲方协调相关部门 解决,不在本协议约定的费用范围内。 7、以上核定的工程建设费用总计为 146万元,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正式开 工建设前,由甲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资金支付到位后,视为兑现了新民市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新城管委会向乙方承诺的基础设施“七通一平”及施 工“三通一平”的条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 协商解决。 甲方:沈阳胡台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沈阳鑫丰泰经贸有限公司 代表:2009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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