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工程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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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 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 公司特约工程商 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 方 : 河 南 省 嵩 阳 电 力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平 等 自 愿 、 互 惠 互 利 、 利 益 共 享 、 风 险 共 担”的 原 则 , 就 开 拓 项 目 合 作 事 宜 , 经 友 好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一 、 总 则 1 乙 方 在 甲 方 特 别 授 权 下 承 接 工 程 项 目 , 甲 方 将 在 自 有 平 台 方 面 予 以 支 持 。 2 本 项 目 如 属

2、 于 非 竞 标 工 程 的 , 则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自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时 起 至 该 合 作 项 目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并 结 清 项 目 工 程 款 项 时 止 。 3.本 项 目 如 属 于 竞 标 工 程 的 , 如 竞 标 不 成 功 的 , 则 本 协 议 效 力 即 时 自 动 终 止 。 4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授 权 书 方 式 为 一 事 一 授 权 , 非 经 甲 方 授 权 , 乙 方 应 为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行 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5 乙 方 在 以 甲 方 名 义 对 外 活 动 过 程 中 应 遵 纪 守 法 , 遵

3、 守 甲 方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 乙 方 保 证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类 文 件 、 材 料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甲 方 指 定 为 乙 方 业 务 接 洽 人 , 负 责 对 乙 方 项 目 拓 展 工 作 进 行 支 持 、 配 合 与 督 导 。 4 综 合 税 费 收 取 标 准 及 扣 除 时 间 : 综 合 税 费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 ( 其 中 税 金 自 付 , 且 须 提 供 合 同 价 款 的 %做 为 成 本 票 , 无 成 本 票 时 需 再 交 合 同 价 的 %为 公 司 找 票 费 用 ) , 税 费 的

4、扣 除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 时 间 为 到 款 时 间 , 分 笔 结 算 。 二 、 结 算 方 式 1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财 务 规 定 , 由 项 目 业 主 与 甲 方 统 一 结 算 。 2 乙 方 承 诺 将 按 时 、 优 质 、 安 全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及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确 保 工 程 款 优 先 使 用 于 器 材 设 备 采 购 , 实 现 工 程 款 专 款 专 用 。 甲 方 在 确 认 项 目 款 项 到 帐 后 工 作 日 内 , 将 乙 方 应 得 款 项 汇 到 乙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5、 3 在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并 得 到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乙 方 承 接 的 主 体 项 目 工 程 不 得 转 包 , 乙 方 的 辅 助 工 程 分 包 比 例 也 不 得 超 过 本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总 价 款 的30%, 分 包 后 禁 止 再 分 包 。 三 、 客 户 服 务 方 面 1。 乙 方 承 诺 遵 守 并 执 行 甲 方 系 统 工 程 全 程 服 务 工 作 规 范 , 乙 方 须 根 据 合 同 的 技 术 要 求 及 国 家 、 地 区 相 关 规 范 进 行 设 计 、 安 装 施 工 , 甲 方 不 承

6、担 任 何 因 乙 方 或 第 三 者 给 用 户 设 计 , 安 装 不 当 或 用 户 使 用 不 当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责 任 。 2 乙 方 应 制 定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如 果 引 起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工 期 逾 期 或 安 全 事 故 ,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主 方 要 求 的 赔 偿 金 、 违 约 金 、 逾 期 责 任 等 )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3 乙 方 应 负

7、责 其 系 统 工 程 的 方 案 设 计 、 工 程 安 装 质 量 及 调 试 、 维 修 服 务 , 乙 方 保 证 配 备 专 人 开 展 服 务 工 作 , 设 计 服 务 专 线 电 话 , 在 用 户 系 统 出 现 问 题 时 , 应 在 甲 方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 并 制 定 严 格 的 用 户 回 访 制 度 。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 4 乙 方 承 诺 按 甲 方 终 端 客 户 管 理 规 定 向 公 司 反 馈 客 户 原 始 档 案 。 5 乙 方 保 证 不 做 陪 标 等 有 伤 甲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 接 受 甲

8、 方 工 程 、 技 术 、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监 管 , 维 护 及 积 极 提 高 甲 方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及 口 碑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经 济 及 相 关 处 罚 直 至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作 协 议 。 6 若 乙 方 需 求 甲 方 将 派 专 家 或 工 程 师 到 工 程 现 场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有 关 系 统 安 装 、 调 试 、 维 修 的 人 员 指 导 与 培 训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的 费 用 。 7 乙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甲 方 的 财 务 人 员 做 好 项 目 的 台 账 工 作 。 8

9、 乙 方 应 严 格 按 照ISO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公 司 规 定 进 行 竣 工 资 料 归 档 及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 9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 不 能 顺 利 结 算 工 程 账 务 , 应 等 到 问 题 解 决 后 方 可 办 理 与 公 司 的 工 程 结 算 手 续 : 欠 公 司 款 项 或 存 在 财 务 风 险 的 。 用 户 正 式 投 诉 尚 未 落 实 解 决 的 。 经 公 司 查 实 的 虚 假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 不 诚 实 的 商 务 行 为 等 。 经 济 、 设 计 、 安 装 ,

10、 服 务 或 质 量 纠 纷 尚 未 解 决 , 且 与 公 司 意 见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四 、 商 务 、 技 术 保 密 、 违 约 责 任 1 甲 、 乙 双 方 应 该 就 本 项 目 的 客 户 关 系 情 况 , 项 目 进 展 及 设 计 的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充 分 交 流 与 沟 通 , 合 作 双 方 均 有 义 务 为 对 方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 禁 止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 并 且 本 保 密 条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4 款 不 因 本 合 作 协 议 的 终 止 而 终 结 。 2 如 因 一 方

11、的 违 约 行 为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是 声 誉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负 相 关 违 约 及 赔 偿 责 任 。 3.违 约 金 定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如 该 违 约 金 不 足 清 偿 守 约 方 实 际 受 到 的 损 失 的 , 守 约 方 仍 有 继 续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 五 、 其 他 1 在 以 下 情 况 , 甲 、 乙 双 方 可 协 商 合 意 终 止 本 协 议 , 但 要 赔 偿 因 终 止 本 协 议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 A 一 方 出 现 经 济 危 机 正 常

12、运 营 困 难 的 。 B 一 方 宣 布 破 产 、 解 散 或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以 及 财 产 已 被 他 人 接 管 的 。 C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因 素 造 成 本 协 议 实 际 履 行 不 能 的 。 D 其 他 。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协 议 : A.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将 来 自 甲 方 的 授 权 私 自 转 让 给 其 他 公 司 或 是 个 人 的 。 B 乙 方 被 实 际 认 定 无 能 力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或 是 根 本 不 具 备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13、条 件 的 。 C乙方做出有 损甲方利益的或声誉的行 为,给甲方造成较大负面影 响或损失的。 D其他。 3.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先期支付的费 用一概不予退还。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 4.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必 须立即清结相关款项。同时,乙方应立 即停止与甲方相关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河南省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河南 省 嵩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 附件:合作方相关资料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金额 开标时间 管理税费 业主单位 开标需要资 料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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