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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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许可合同的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专利权的存续 期间,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若想专利权持续下去,就必须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 纳年费。同时,在实施专利许可使用中,双方也可以对年费的缴纳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对 年费的缴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义务应当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承担,即专利

2、权人承担。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首先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和期间,如果专利权期间已经届满、 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 用,因此该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专利权是有效地,则应当考虑专利权的剩余年限, 一般来讲,剩余年限越短,许可使用费越低,反之则越高。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 合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经过备案的许可使 用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四、在许可使用

3、合同中避免“无效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 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垄断 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避免: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 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 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

4、 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 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 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5、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 件。让与人的义务,主要是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值得引起当事人注意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能许 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自己也不能实施专利。在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 人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但自己可以实施专利。另外实施许可还包括普遍实施许可、 相互实施许可等。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实施许可形式。受让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使用费且在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这与许与人的义务有相通 之外,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实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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