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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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2008-8-13宋律师解答: 从普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角度看,退休人重新就业,参与力所能及的社 会劳动、发挥余热,原本也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但根据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 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应该 退休。已经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资格,如果退休人 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般会被确认为是无效合同。所以双方 依法应签订聘用合同

2、,该合同一般会受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书面 聘用协议,明确聘用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同时, 在签订协议时,对于国家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内容,应作明 确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方可以合同约定作为依据来处理。退休人员在受聘期 间发生工伤,其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担。 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号)第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 位如果确实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 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 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

3、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号)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规定: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因此, 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应依据上述规定或者三方,或者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协 议,特别是对国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应作 明确的约定,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2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的主体资格 2009 年 02 月 08 日关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只将“劳动者已 依法享受基本养

4、老保险待遇”规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未明确将退休人 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排斥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之外。在实际操作上,一般认为返聘或再聘用的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 员,是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 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 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 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聘用协议双方是平 等的,所有的内容由离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 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伤 害,聘用协议

5、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通过民事途径解 决,而不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3 聘用退休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协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 号)第 2 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实需 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 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 能聘用。”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6、,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 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离退休人员被再聘用时,应依据 上述规定或者三方,或者双方签订书面聘用协议,特别是对国家未作规定或规 定不明确的,如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应作明确的约定,以便共同遵循,若 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另外,上述国发1981164 号文件第3 条规定:(1)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后,聘用单位除了发给“补差”(即退休费或退职 生活费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差额)外,还可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2)凡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工人受聘后,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发退 休费用的单位继续发给”。(3)凡属于不符合正常退休年龄而按特殊条件“退休

7、、退职工人受聘工作后, 其退休、退职待遇由聘用单位发给,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规 定某些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发给”。(4)退休、退职工人受聘到以安置待业青年就业为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 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退休、退职待遇由原发退休、退职费用单位发给。4(5)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由聘 用单位负担。(6)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发退休、退职费用 的单位应该恢复其原来的各项待遇。 (7)跨省、市、自治区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退职待遇一律按发 给退休、退职费用的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劳

8、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 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 和义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 88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 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 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第 13 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 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 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 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 动法第 28 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人与该厂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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