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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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的认识 罗素曾经说过,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是一部有关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全 部基督教历史纲要。 如果要研究一个人,应该先看他的身份背景。 奥古斯丁出生在北非塔加斯特城附近的一个小镇上,父亲是一名异教徒,母 亲出身于贵族家庭,是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她的信仰对奥古斯丁有一定的影 响。奥古斯丁的青年时期,在迦太基求学。由于受摩尼教影响,成为该教的一 名慕道者(未入教的信徒) 。摩尼教宣扬善恶二元论,主张光明和黑暗是善和恶 的本原,世界上存在着光明王国和黑暗王国的对立,光明王国必将战胜黑暗王 国等。这些思想对奥古斯丁神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公元 375年,奥古斯丁从迦太基的学校毕

2、业后,先后在家乡和罗马教学。 在此期间,他开始研究新柏拉图主义著作,深受其影响,促使他的宗教信仰发 生重大变化。新柏拉图主义崇尚精神,鄙视肉体,主张上帝是世界万物源泉和 归宿的唯心主义哲学观,后来成为他全部神学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 经他母亲介绍,奥古斯丁在米兰结识了教父学著名代表安布罗斯大教主,经 安布罗斯为他受洗,于 387年加入基督教。安布罗斯积极鼓吹宗教狂热,主张 教权、俗权分立。他曾宣称,在精神事务方面,教会对包括国王在内的全体教 徒拥有审判权,国王“在教会之内,不在教会之上”,国王的权力可以支配教会 的财产,但不能干涉教会的事务, “宫殿属于国王,教堂属于主教”。这些思想也 给予奥古

3、斯丁以很大的影响。388年,奥古斯丁返回北非,三年后成为希坡教会的神甫。由于积极迫害 异教徒,他受到教会的赏识,395年被擢升为希坡主教,连续任职三十五年, 430年,汪达尔人围攻希坡城时死于城中。 西方法律思想史这本书中讲述的奥古斯丁主要说了五方面,分别是神权政治 论,对原罪论的发挥,神国和俗国,神法和人法以及战争与和平。 那么下面重点谈谈“神法”与“人法” 。 神法又称永恒法,人法又称现世法,世俗法。由于将事物做了世俗之物与永恒之物的两分,为了规范此两类事物,奥古斯 丁相应地将法律也分成两类:世俗法与永恒法。 奥古斯丁在探讨人类历史命运时,多次提到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并 举了一个剧场

4、观众观剧的例子来说明。在观剧之初,观众彼此并不认识,可是 如一位演员演得非常好,那么喜爱他(她)的观众就会精神振奋,渐入忘我之 境。然而这种愉悦之情并非只局限于对演员,对于其他喜爱此演员的观众同样 会有同声相应之感。这样观众因为同爱演员之故,达成了共鸣,于是对一个对 象的爱本身产生了一个共同体。这个普遍的爱与社会道德相类似,如果缺乏这种爱,那么人类就无法形成共 同体;一旦形成,那么必然会同情同样有这种爱的人,排斥不爱这一对象的人, 即使不爱是有充分理由的。类似于一个社会道德普遍低下,其中有觉醒者会遭 到漠视、排斥乃至打压一样。所以奥古斯丁在强调道德之余,也看出了其局限 性,必须呼唤法律来补正。

5、那么什么又是正义?奥古斯丁的正义至少有三个层次。其一,正义被定义为“给每人其所应得的”这么一种美德,每个人都得到了 他们应得的东西,整个社会或者城邦就实现了正义。其二,正义又被认为是“标志公民的独有特征以及使所有公民服从城邦目的 或公益的美德。”每个人保持自己的个性特征,同时遵守城邦目的,促进公共利 益,保持城邦的和平,就是实现了正义。其三,正义还被定义为根据理性规定所有事物的正当秩序。 在三种正义中,第一种是理想的正义,但问题是什么是各人应得的?人欲 壑难填,这个“应当”到底应该给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标准,因此这个正义观 过于抽象,即使在天国也难以实现。所以奥古斯丁紧接这就有上面第二个正义,

6、 它较之第一个具体得多,看到了它与城邦的关系,看到了正义是公民社会的基 石,是人类社会的统一和尊严存在的基础。 但是城邦之外呢,是否就没有正义了?所以此观念过于狭窄。只有第三种 正义,超越了上面两个正义。奥古斯丁认为这才是最高正义,简言之,正义就 是这样一种安排得很好的秩序。因为“这样一来,他便可以安身在和平之中,可 以和全世界有条理和谐一致。”正是这两种法保证了社会稳定的秩序。奥古斯丁认为世俗法乃是“虽是公正 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当修改的法律”,故而世俗法有两个特性:首先,它必须是公正的,是基于人类理性而创制。其次,它是不稳定的,可以因时而设、因时而废。为什么在世俗法之上要有一个“更高更隐秘”

7、的永恒法?因为尽管世俗法可 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不可克服的。第一,世俗法受时间与变迁限制。正义在不断变化,要了解此正义,全凭 人生经验。而“人生非常短促,不能以为本身有了经验,便对经验所不及的古今 四方的事物因革都融会贯通。第二,世俗法作为有形的法,仅仅规定和禁止外在的行为,它不涉及这行 为背后的动机,甚至很少关心纯粹的内心活动。不可否认,有时一颗罪恶的心 要比一个损害后果还要危险得多,而世俗法只能规范后者。而恶行由恶的自由 意志产生,世俗法对恶意志即无能为力,可谓“治标不治本”。由于上述原因,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这就是永恒法。 永恒法是天主的法。在奥

8、古斯丁看来,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 帝统治人类的工具。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 法,有形来自于无形。 这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 到它们各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构成了正义和公正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 俗法都必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可见,较之于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奥古斯丁的永恒法是将其与 上帝结合起来,都是在承认现行的世俗法之上有一个更高更完善的法。只不过 前者认为它是自然的理性,而后者则将这一切归于了上帝。 奥古斯丁生活于古罗马帝国晚期,其思想开创了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先河,奥 古斯丁的思想中最精深之意,于我们今天法治中国的法学研究犹有巨大意义。 奥古斯丁对人有限性的分析,他关于人们应该超越世俗、跃入神圣的呼唤等, 在今日这个特殊时代中,不能不引起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共鸣。 奥古斯丁的神学和政治法学说为西方基督教文化及政治法律学说的发展做出 了其不可或缺的贡献。作为中世纪黑暗降临前的最后一位伟大科学家,他的著 作构成的教会教义的主要轮廓一直统治着整个中世纪。他的法律思想组成了西 方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中的重要一环。 法学 1121133052 茅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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