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对赌协议效力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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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赌协议效力之争:PE投资者利益如何保障? 中国最高法院一起诉讼引发多方关注 文/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彭卿 郑厚哲 对赌协议,又名估值调整机制,指投融资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对 赌协议具有既激励融资方实现盈利目标,也降低投资方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优点,在PE投资 中运用广泛。投融资双方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期一致,才会达成对赌协议。但市场风险很难 预测,原有预期如果无法实现,则争端不可避免。一旦涉诉,对赌协议效力问题往往首当 其冲,成为诉争焦点。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卿律师指出,世界经济波动加剧,中国经济增速放缓, PE投资纠纷势必增多,大多会涉及对赌协议效力问题。目前很多对赌协

2、议直接从国外移植, 在中国相对严格的金融体制下,这些舶来条款是否有效争议极大。最近,作为专注中国高 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律所,天同关注到中国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即涉 及对赌协议效力问题。 市场期待难兑现 补偿条款酿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投资方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三方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以相当于 增资20倍的溢价认缴融资方增加的注册资本。协议约定了融资方的利润目标,如未达标, 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补偿,如融资方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补偿。 因融资方利润远未达到预期,投资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融资方及其原股东支付补偿金。 针对补偿条款效力,诉讼双方争辩激烈:投资方主张依约

3、补偿,融资方认为补偿条款属于 保底条款,因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补偿条款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认定无效,投资方无权请求补偿。 二审法院则认定,补偿条款违反投资风险共担原则,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无效, 投资方溢价投入的资本,应予返还。两审法院裁判结果迥异,但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 共担原则而无效。融资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文发稿,该案尚在最 高法院提审过程中。 违反风险共担?还是利益对赌? PE投资中,常见的对赌协议多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 但该案补偿条款仅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看似

4、 保护投资方单方利益,有违公平。因此两审法院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郑厚哲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观点值得商榷。案涉补偿条款仍是 对赌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该条款未约定融资方行权,系因投资方以高达20倍的溢价投资, 相当于融资方已预先行使了权利。如融资方业绩达标,投资方高溢价投资只换取极少部分 股权,溢价的绝大部分让渡给了融资方。如融资方业绩未达标,补偿相当于重新核定投资 方投资额,并未增加融资方风险。补偿条款并非保护投资方单方利益,相反已预先满足了 融资方利益,很难认定违反风险共担原则。 公司与股东对赌 效力存有风险 郑厚哲律师指出,案涉补偿条款是否有效,不在于是

5、否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在于股 东与公司对赌是否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补偿条款并非股东间对赌,而是约定公司与股东双重责任。该约定未能考虑到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存有重大瑕疵。补偿条款涉嫌公司向 股东返还出资,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极可能被认定无效。 类似公司与股东对赌,域外比较常见,但如在中国直接适用,极可能被认定无效。如 红杉资本投资飞鹤乳业,双方约定飞鹤乳业如业绩未达标,需溢价向红杉资本回购股权。 该约定适用美国法律可能并无障碍,但如将类似约定直接移植到中国,协议效力将面临股 权回购损害债权人利益,名为投资实为企业间借贷等一系列风险。 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亟待法律明确 对赌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尚无成文法规定。有观点认为,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对赌协 议的“零容忍” ,似乎表明了对赌协议在中国不被认可。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彭卿律师认为,证监会对于对赌协议并非一刀切,如机器人 (SZ300024)对赌协议仅涉及投资方对管理层的激励,并未引起股权不稳定,即顺利过会。 且证监会对可能引起股权不稳定的对赌协议,要求事先清理并详细披露,并未否定其效力。 相反,清理的前提恰恰应是承认对赌协议有效。因此,很难将证监会的态度,作为否定对 赌协议效力的依据。 对赌协议效力应如何认定,或将只能通过权威司法机构在个案中逐步厘清。最高法院 对于本案的司法态度,天同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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