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答复的意见及再次要求安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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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的几点意见及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的诉求2011 年 4 月 8 日下午 3 点6 点半,在通道县发改局会议室(四楼)召开了关于对原酒精厂破产后职工没有得到合理安置的申诉报告及要求(以下简称报告)的专题答复会。参加这次会议的单位及人员有:通道县政府杨少波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办黄生学副县长、县委办李顺炼副主任、县政法委欧国伟书记、原经委老书记老主任杨聿元(原酒精厂破产清算组领导)、县政府办吴昌仲副主任、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劳动企保局欧局长、劳动医保局龙局长、建设局罗局长、住房局负责人、房产局吴局长、财政局吴局长、经济信息科技局党组书记李哲明(原破产清算组成

2、员)、信访局杨局长、劳动就业局负责人、国土局龙局长、民政局负责人、法院 2 人(吴川义、李进行)等 20 几个单位及相关部门;酒精厂职工代表有:申繁军、赵燕、曾永华、龙章杰、杨柳、佘爱云、赵美娥、张宏清、伍成文、曹昌森、吴显建、岳志成、杨友武、李雨堆等 10 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少波主持,由县委办副主任李顺炼作具体答复(内容见关于原县酒精厂职工上访事宜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答复中的内容令职工感到很失望,认为政府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题,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置职工的意思,而是以各种只代表通道县政府单方面的甚至有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件来答复我们提出的合理要求。答复完毕,

3、不但2参加会议的代表不服,就连在县政府门口等候消息的几十名职工闻讯也气愤难平,纷纷自发地拥向会议现场与在座的各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激烈的理论。最后会议在职工很不情愿、没有任何结果的状态下各相关部门领导纷纷退场,只留下不愿散场的职工。根据答复内容,现归纳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该答复件没有政府行文,没有落款,没有盖章,不能算正式答复,也就是无效答复 。二、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一)答复没有从正面对职工的十点疑问作实质性的说明。答复上说:“ 因没有自有 资金、全靠银 行贷款维持,加上本县酒精生产原料供应不能保证,外购原材料成本较高,酒精出现了价格倒挂,企业负担重无法继续经营。 ”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企业破产报

4、告。关于此说法,我们在上呈的报告中的 1、3 点疑问中已经提出,政府没有答复。 报告:“ 7、即使破产也要按程序,即工厂管理者研究决策、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全体职工投票赞同才行,是什么原因,政府便火速将之破了?以至后来发生职工拒绝签字领取补偿资金,甚至造成职工上街游行、阻塞交通、在政府大院静坐等行为。8、破产清算时,为什么清算结果不敢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到底怎样职工和全县人民都不得而知,是否其中有诈而不敢公之于众?9、从酒精厂破产清算起至酒精厂破产终结,我厂法人代表、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乃至全厂职工无一人参与,导致无人维护全厂职工利益,这是严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的。从这一3点可

5、以看出当时全体职工是不同意破产的。 ”从这几点看,当时全体职工是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形下政府强制破产的,这几点政府也没有作答。(二)答复称“原县酒精厂土地为政府无偿划拨使用。按照 1990年 5 月 19 日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7 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因此,县人民政府于原酒精厂破产后,依法无偿收回了原无偿划拨给原酒精厂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出让工作。 ”关于这一答复,酒精厂职工张宏清、聂范明、

6、曹昌森、曲光云、曾永华等 5 位同志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上午 8 点,去档案局查阅原酒精厂档案资料时,从目录上看到(序号 45 号,年度为 1978 年,标题为“原氮肥厂征收吉利二队、一队土地共计 31.277 亩”, “1979 年征收旱地等 2 亩左右” 、“1990 年后酒精厂征收自 锅 炉房、酒精厂罐区的土地 2亩多” 。当他 们要求查阅详细资料及征地 图纸时,档案局负责人谎称去楼上找资料时,趁机打电话请示了相关领导,结果查档工作被阻,职工没有看到详细资料。从这一信息可知,原酒精厂的土地并非国家划拨土地,而是酒精厂花钱征收所得,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企业破产影响最大受害

7、最深的是企业职工,我们失去了就业岗位、福利待遇、医疗保障甚至生活来源,如今这块土被拍卖,我们失去了生存最起码的根基,那么,拍卖土地所得资金首先要用于安置职工,满足我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是我们的救命钱。再者,就算是划拨土地,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也不能提前无偿收回。 答复所称无偿收回土地,是对破产案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不援引,对具体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引用是另有他图。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性规定,通道县政府没有权利制定地方性规章。通道县政府的文件连一个国家政策都不是,怎能适用本案作为处理依据。希望政府能够尊重基本事实,尊重政府的行政文件,尊重人民,尊重法律。因此,关于十点疑问的答复,政府是没有诚意为职工解决问

8、题的答复,职工难以信服。三、关于四条要求的意见所有答复,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仅按通道县相关文件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予以否认,我们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不能让职工心服口服。(一)“一次性发放酒精厂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工资或者最低生活补偿金、再就业起步资金。 ”答复中说:“对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职工,视同已实现再就业,不能作为失业职工登记”。 对于此答复, 职工的意见是,我 们职工没有一人向政府或清算组写出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甚至没有在安置费花名册上签字,不能算自愿申请。并且几千元的安置费太低,不能保障职工下岗后至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此而论,所给的微薄资金就不能算

9、是安置费。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补齐并继续交纳自破产以后全体职工的养老、医疗(按5在职职工标准) 、失业保险,直到我们退休,切实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 ”答复中说的“按照当时的医疗 制度,企业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从 2002 年 1 月才开始实施的。因此不存在补交原酒精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问题”。我们职工认为 ,这样的答复是有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相关规定的。实事上劳动法

10、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1994 年 7 月 5 日就通过了,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而我厂是于 1998 年申请破产,1999年 4 月终结破产程序,职工完全有权依据劳动法要求政府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有权要求政府按照在职工的标准为我们交纳医疗保险费,补发门诊医疗费。(三)修路问题。按照答复所说,政府既然已作规划,希望政府尽快按规划实施,在此我们暂且不提。(四)“安排失业职工再就业,或者发放失业救济金,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第二点答复:“县人民政府非常关注原酒精厂职工失业问题,已于 1999 年 9 月 23 日,拨付

11、给酒精厂破产清算组 20 万元失业救济金” ,根据这一答复, 职工意见是:这笔资金我们不知道用在了什么地方,我们职工没有人领过这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6刑事责任,国家工作工作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1999 年 9 月,原酒精厂破产以后,所有职工均自主选择了领取一次性

12、安置补偿费的方式视同再就业,但是在领取安置补偿费后,没有一位职工到县劳动就业局登记失业”此说法不真实,事实上我们都向县劳动局作了登记并领取了失业证,更是没有领取到失业救济金。综上所述,原通道县工业副县长万松玉等清算组成员当时对酒精厂所有职工做出的承诺(承诺内容:酒精厂破产是破掉不良债务,是为企业丢掉债务,丢掉包袱,并不是丢下你们职工不管,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招商引资后,首先安排你们的就业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给职工的补偿金按规定办理,厂子破产了,但土地给你们留下来,这个问题只有从以后酒精厂土地出租或拍卖所得的经费中解决。 )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象你们所说的是他们当时说错了话。

13、因此,根据 1986 年 12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4 年 11 月 19 日颁布)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 59 号之精神,7以及当时破产清算组领导的承诺和他们出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见附件),加上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已经拍卖变现,政府已有能力兑现承诺。因此,我们仍然强烈要求政

14、府兑现当年的承诺,切实为我们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四、几点请求1、重新补偿酒精厂下岗职工安置费。原来所发“补偿费” 太低,与我县后面破产的各厂矿企业破产补偿费相比相差太远,严重侵犯了酒精厂职工的权益。必须重新补偿酒精厂下岗职工安置费。关于这一要求,建议政府以买断工龄的形式计算安置费,制定一个基数,然后再按工龄长短每年工龄补发一定数额。2、为酒精厂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全额退回 1999 年至今,职工自费接续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保障我们能够享受按照国家社保要求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退休金的基本权益。关于这一要求,建议政府按照 15 年所需资金总额,造职工花名册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人,再

15、由职工自己去办理交纳手续。给基本符合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正常规定办理退休手续。3、解决医疗保险问题。在医保局把我们的身份置换为职工身份,并按医保局职工享受医保标准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补发门诊医疗费。这几年职工自费在居委会登记交纳的医疗保险费,是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只能享受最低等(比农民待遇还低)的医疗待遇,并且没有门诊医疗费。4、发放酒精厂破产后死亡职工的丧葬费。8以上几点是我们大家的心声,希望政府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当今江泽民的“ 三个代表” 、胡主席“安定和谐的社会” 、温总 理的“ 群众利益无小事 ”的指示下,优先考虑职工安置问题,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尊重历史、

16、尊重事实的解决结果。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所说:“对 破产法公布前没有安置好职工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彻底地解决问题是必要。 ”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尽快地、心平气和地为我们解决以上这些问题,保障酒精厂的下岗职工能够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政策的规定享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权益。使我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彻底解除我们的后顾之忧。只有妥善的负责任的安置了职工,才能够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为今后顺利开发这块宝地奠定良好的基础。酒精厂全体职工二 O 一一年四月十日9附件:关于再次要求政府重新安置酒精厂职工和继续为职工交纳养老等保险费法律政策依据因酒精厂破产时对职工没有妥善安置,也没有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更没有人书面申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没有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根据劳动法、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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