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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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探讨关键词:空白票据 票据 票据承兑百姓金融网导读: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未完成的票据。从狭义上讲空白票据仅指空白授权票据。从广义上讲,空白票据分为空白授权票据及空白未授权票据两种。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如英国票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日本票据法、日本支票法,均对空白票据作了规定,英美法上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票据法则称之为“白地手形”。我国在票据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没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法规有所涉及,如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 74 条即规定,“没有记载完全而签发的支票,在依

2、照本规定第 71 条规定的应记载事项补齐后,为有效票据。支票的债务人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当时这一规定仅限于空白支票,未承认其他空白票据的效力。票据法第 86 第、第 87 条第 1 款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齐”。因而,票据法也是仅承认空白支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 45 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受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次以“

3、空白授权票据”的名称作了规定,承认了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该规定看,应不限于空白授权支票。若干规定第 49 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 27 条和第 37 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认了汇票空白背书的效力,说明司法解释已承认其他空白票据。我国台湾及香港的有关规定也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一、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1、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这就表示该票据的行为人自己完成部分票据行为。通常情况下,空白票据的票据行为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空白承兑)、背书人(空白背书)及保证人(空白保证)。空白票据的这一构成要件

4、使之与一般社会上俗称的“空白票据”相区分,后者是指印好票据格式的票据用纸,没有任何票据行为人在其上签章,也未记载票据的任何事项。从票据法意义上讲,后者尚不构成票据,也不可能构成有效票据。从票据法的规定来看,交付票据也是出票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票据行为人仅仅在票据上签名,但并未将票据交付给任何人,则也不会形成票据权利行使及抗辩的纠纷,研究此时的空白票据并无意义。2、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必须欠缺。没有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票据是否空白问题,对其效力的认定规则也与空白票据不同。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应记载事项的欠缺。可以是全部事项的欠缺(票据行为人签名及付款人名称除外),也可以是部

5、分事项的欠缺。常见的空白票据欠缺事项包括欠缺金额、签发日期或到期日、收款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及被保证人名称等。如果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不是应记载事项,而是可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这种票据即使不加以补充,也仍然有效:但如果票据行为人以授权方式由他人补充,则亦可将这种票据视同空白授权票据处理权利义务纠纷,如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空白支票。二、空白票据的种类1、空白授权票据。空白授权票据是票据行为人将空白票据上的应记载但未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空白授权票据必须由票据行为人授予他人补充权,补充权就是将票据上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补充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因而授予的补充权,实际上是一种形成权。补充权的授予

6、方式,可以是在票据表面上予以记载,也可在票据以外另行出具补充授权书。被授权人应当按照授权内容补记完全有关事项。空白授权票据中的授权补记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的一种,因为授权行为不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行为,授权本身可以记载于票据表面,也可以是另行单独给予授权。当事人之间授受补充权的关系属于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所达成的一种合意,属于票据预约关系,而授受补充权的原因,则是属于票据原因关系范畴。一般情况下,该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使,即付款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合法持票人。但在直接基础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基础关系的抗辩。空白授权票据的另一种形式是没有书面及口头授权

7、,但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己直接交付给他人,此时即意味着票据行为人授予他人为补记事项的权利,交付行为即含有授权的意思表示。我国香港香港票据条例第 20 条规定:“如汇票上漏填任何要项,则管有该汇票的人亦获表面授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填上漏填项目”。说明被授权人不局限于实际上的被授权人,占有空白票据之人视为享有表面上的授予权而可以填写漏填事项,此表面授权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方可推翻。因此这种情况下也视同空白授权票据处理。 2、空白未授权票据。所谓空白未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未授予补充记载权的空白票据。此类票据与空白授权票据存在一定的区别,即票据行为人没有对受票人授予补充权。有学者认为,此类票据不属空白票据

8、,而是欠缺应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属于无效票据的范畴。即使他人将应记载事项补充完全,也与空白票据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则不同,因为后者行使补记行为没有得到行为人的授权,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空白未授权票据在实践中是存在的,票据授权关系是票据的原因基础关系,以票据的基础关系来划分有效票据与无效票据是不符合票据的文义性特征的。同时,由于票据一般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善意的持票人,此时如一概否认此种票据的效力,将给善意持票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所以应当有条件地承认此类票据的效力,但与一般的空白授权票据应有所区别。三、空白票据的效力空白

9、票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属无效票据。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记载事项。承认空白票据与票据作为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等特征是矛盾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在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尚不能完全确定某些应记载事项,比如收款人、金额、付款地等,但客观上其又必须签发票据,于是出票人便先签发票据,将自己尚无法确定的事项暂不填写或授权他人填写完全。空白背书票据可以避免因票据在出现较多流通环节时过多的背书手续,而简化票据流通环节。空白票据也可以避免由于时效已过而使票据失去效力,如日期空白的空白票据。因而空白票据的存在是为了适应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其次从票据法的性质来讲,票

10、据法属于商法的范畴,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将票据上的一些事项授权他人行使也不应加以太多的干涉。因而,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对合法的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影响票据流通秩序。1、空白票据一经补充完全,一般即成为有效票据,具有有效票据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持票人以记载事项完全的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不得拒绝,更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由进行抗辩,也不得以补充记载事项不符合授权补充书的要求而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是与付款人存在直接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是明知存在非法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付款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项。2、未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

11、一般情况下为无效票据。如前所述,空白票据经补充完全才能成为完全票据,受票人才能以合法持票人的身份要求票据债务人付款。如受票人得到空白票据后,在提示付款时仍未补充完全应记载事项,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应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依若干规定第 45 条规定,应为无效票据。当然,根据票据法第 85 条的规定,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收款人可以补记,也可以不补记,但仍可作为有效票据处理付款。根据票据法第 47 条规定,被保证人空白的票据保证行为仍然可认定为有效。综上所述,空白票据一般可以归于效力待定的票据范畴。四、空白票据未补记时抗辩权的行使未补记完全的票据是无效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空白票据未补记的抗辩而不支付款

12、项。若干规定第 45 条对未补记完全的空白授权票据作了此规定,同样亦适用于空白未授权票据。从理论上讲,票据上欠缺应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就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所以很少有人未填写完全票据应记载事项就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说一般不可能有人未填票据应记载事项就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可以说对未填票据应记载事项的抗辩事实上很少存在。空白票据未补记的抗辩属一时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以空白票据未补记为由抗辩持票人后,若持票人对空白票据补记完全,则票据债务人即不能对持票人行使抗辩。另外对于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持票人在向受请求人请求付款时,可以不补充完全收款人名称,此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主张空白票据未补记的抗辩。五、经补充完全的

13、空白票据抗辩权的行使(一)经补充完全的金额空白票据的抗辩实践中,金额空白的票据引发的纠纷,当根据是否授予补充权而认定。1、金额空白授权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当授权是记载在票据表面上时,该记载将影响持票人的权利义务,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将票据的金额空白,但是在票据表面注明补记金额的限度,则此限额对其后手均可有约束力。如果受票人补记金额超出授权补记金额的限度,则超出授权部分无效;其即使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持票人也可以作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情形处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 20 条规定“银行汇票可以记载一个控制金额和一个实际支付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票据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控制金额的票据无

14、效”。票据债务人得主张抗辩。 当该授权是记载在票据以外时,如出票人出具授权书或口头授权,授权受票人补记金额的限度,而受票人在补记金额超出这一限度时,超出授权补记金额部分的效力则应具体分析而定。如在授受补记权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付款人可以依授权补记范围为限,向持票人行使基础关系的抗辩要求认定超出授权补记部分无效而部分支付款项。但是如果该票据经受票人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则被背书人持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票据的付款人则应当向持票人全额付款。因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付款人即不得以其与被授权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即授权关系)而对抗被背书人,即票据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

15、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则,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被背书人一般不知道存在上述抗辩事由,除非背书人将授权书也一并予以转让给被背书人。如因补记人超越授权范围补记应记载事项,而使授权人受到损失的,授权人可以另行要求被授权补记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既无书面授权又无口头授权而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票人的,视为授予他人补充权,也可以参照上述原则处理。2、金额空白未授权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当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系直接前后手关系时,以是否存在基础关系及基础关系金额大小确认票据的效力及抗辩权的行使。如不是直接前后手关系的,只要最后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得向最后持票人付款。其付款后

16、,可以向恶意取得票据的当事人行使追偿权:或者向超越权利补充金额的当事人主张赔偿越权记载金额而给付款人造成的损失。如持票人不是善意取得票据,则受请求人可以主张票据无效的抗辩。(二)经补充完全的收款人、被背书人、被保证人空白票据的抗辩1、对于收款人空白的票据,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己经补充完全的,应当分情况处理。当收款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基础关系的,即收款人已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则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付款。如收款人与付款人无直接基础关系,即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则付款人可以主张基础关系的抗辩。2、空白背书票据抗辩权的行使。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不记载被背书人的背书,空白背书只须记载一个事项,即“背书人签章”。空白背书票据的特点就是其转让方式可以有多种,可以补充完全以后再背书转让,也可以补充完全以后再以空白背书转让,也可以是直接依交付而转让。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204 条第 2 款规定“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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