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岩诉金贸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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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张岩 被告: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1999年 10月 1日,原告在上网浏览时发现,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拍卖会” ,主办者是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办者是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贸公司) 。在详细了解了拍卖品名称、数量、止拍时间后,原告作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根据网站买家须知中的通用条款要求,在 10月 1日至 10月 5日的拍卖期内参加了竞拍,经过连续竞价,以最高应价购得编号为 71、73、75 的拍卖标的,即海星冲浪 810D6400CRA、海星巨浪号 7500K7、海星巨浪号 7600K7电脑,并在

2、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被确认成交,以 9750元购得该 3台海星牌电脑。但 10月 8日原告再次上网时发现,其已经拍卖成交的 3台电脑正在被该网站以其成交价为底价继续进行拍卖,截止日期变成 10月 10日。10 月 9日,网站公布了第二次拍卖结果,该 3台电脑以每台 3万元左右的价格成交。对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一物二卖”的做法,原告当即在网站用户留言板上提出抗议。10 月 15日,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说,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原定于 1999年 10月 6日至 10月 10日拍卖 8台电脑,但没想到却在拍卖软件新旧系统交替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控的问题:9 月底活动承办单位北京

3、金贸公司对拍卖系统进行了更新升级,但没曾想 9月 30日新软件启用时因系统内部更新不全面,使系统的测试数据与正式数据混而为一,内部系统认为拍卖程序已于 10月 1日启动,并于 4日后自动发布了几台计算机拍卖成功的结果。如果问题及时发现,公司可以弥补,但由于正在国庆节放假,问题被忽视,结果出现了第二次拍卖,且没有更新原有的价格清单。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得知此事后向原告表示道歉,并提出愿意补偿上网费,北京金贸公司也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原告认为,道歉不是解决此事的合法方式,自己作为网上拍卖的合法用户,严格遵守了该网站的拍卖规则通用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在拍卖公告标明的 1999年 10月 1

4、日至 5日拍卖周期内竞购成功,自己的竞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在支付价款及约定的佣金后取得拍卖标的。被告现除以系统故障为由致歉外,未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拍卖标的、并支付诉讼费的违约责任。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所购得的三台电脑;补偿因不及时给付电脑所造成的差价损失 1210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0年 3月 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认为,网站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原告作为该网站的注册用户,依照网站发布的拍卖公告、规则、程序,交纳了保证金,取得拍卖号后出价,并经拍卖结果公告确认为最高

5、应价,双方的拍卖合同即已成立,一方不按约定付款或给付拍卖标的就构成违约。由于委托人与拍卖人对保留价是保密的,竞买人不可能得知保留价的具体数字,因而拍卖人、委托人应以成交价低于保留价为由对抗无过错的竞买人,况且低于拍品价值的成交价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必然规律。其次,即使是“系统故障”问题,网站的经营者也要对网站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负有责任。且根据网站工作人员所言,网站监护人员在 10月 1日至 5日的国庆节期间放假,而网站在此期间则一直开放,网站应对其运营承担责任,而不是以故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原定时间为去年的 10月 6日 9时至10月 10日 9时,只是

6、由于网站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系统自动启动。但我公司在网站的拍卖公告中明确公布了本场拍卖会的拍卖时间为 1999年 10月 6日 9时至 1999年 10月 10日 9时,该公告内容从未更改,网站仍以 10月 10日 9时前出价最高者为最终买受人。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而原告的应价就没有达到委托方的保留价,另外公司也未与原告签订成交确定书,因此对他的应价不予认可。被告表示,愿意对“因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在 10月 6日开拍的前一天即可报价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坚持认为原告并非最终买受人,因而不同意给付其竞买的 3台电脑。

7、被告还指出,如果按原告所称止拍时间为 10月 5日,则按照规定竞购汇款日期应为 10月 15日,但原告汇款时间是 10月 23日,已超过时限。综上理由,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1999 年 9月 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委托该公司拍卖计算机,其中三种型号的海星电脑保留底价分别为 7290元、1.3万元、1.98 万元。1999 年 9月 29日, 金贸网拍公司通过网站向注册客户发正式通知,注明本场拍卖会时间为同 年 10月 6日至 10日,后因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系统在拍卖时间未到而进入点击程序。1999 年 10月,张岩通过报价,

8、从拍卖系统得到如下确认:张岩分别以 1000元、3000 元、5750 元之价格购得上述三种型号的海星电脑各一台。张岩之报价低于海星公司之保留底价。且将购机款 1万余元汇至国安五龙公司,金贸网拍公司未向张岩发出确认邮件,并于 1999年 10月 15日通过拍卖网站向张岩发出致歉函,告知其拍卖结果之确认是系统故障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拍卖法规定,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最终成交保留价时,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系统虽对拍卖结果予以确认,但北京金贸公司事先给出的保留价合计为 34000元,原告 9750元的应价低于保留价,按照拍卖法规定,此次应价没有法律效力,原告竞买无效。张岩之应价没有完全具备成

9、为买受价的有效要件,张岩亦不能仅以拍卖系统的确认而享有买受人的权利。现张岩要求金贸网拍公司与国安五龙公司履行给付计算机之义务,根据有关法规,本院不予支持。张岩所述,拍卖公告所公布的日期为 10月 1 日至 5日,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认定。金贸网拍公司以未向张岩实际发出确认邮件为由,要求认定其与张岩买卖关系并未成立, 理由不能成立。同时,金贸网拍公司之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已经导致了张岩产生了“其应价已发生效力”之误解,依公平原则该公司应对张岩之应价无效承担责任,返还张岩所汇购机款,并赔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国安五龙公司作为此次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驳回张岩要求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海星电脑之诉讼请求。二、北京金贸网拍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国安五龙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张岩购机款并赔偿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全部由北京金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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