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自查手册一、工资薪金所得1、企业发放实物,如过节福利、年货、购物卡等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放的年货、购物卡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2、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纳税款如何计算?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国税发[2005] 第 009 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21 3、半年奖、季度奖等是否能参照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 第 009 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214、全年一次性奖金由单位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如何计算?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3(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 A和速算扣除数 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 A)÷(1-适用税率 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 B 和速算扣除数 B; (四)应纳税额=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 B-速算扣除数 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 第 715 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07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 ,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 A 和速算扣除数 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 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 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 ,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 B 和速算扣除数 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速算扣除数 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 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04-285、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如何计征?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5——国税发[1994]089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十四条 发文日期: 1994-03-31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 ]089 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 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 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 12000 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 -4000 -375× 30%)÷(1- 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 20%-375=1303.19(元) 6——国税发[1996] 第 199 号: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8二、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 号文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0] 第 192 号: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246、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 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7——国税发[2007] 第 118 号: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297、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 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二条 发文日期: 1994-03-31国税发[1994 ]089 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 第 082 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21 8、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8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 第 058 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发文日期: 1999-04-09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