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陈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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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陈列管理规定兽药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兽药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一、处方药方与非处方药方分柜摆放,并且不得开架自选;二、特殊管理兽药,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三、危险品不陈列,如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四、拆零兽药,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五、中药饮片,装斗前需复核,不得错斗、串斗,药斗标签采用正名正字。阳曲县乔东林兽药经销部销售管理制度一、 销售货品时应执行检查核对制度,对售出的货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至少保存至超过有效期后一年。二、 销售记录应载明货品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

2、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事项。三、 销售货品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时规定保存。四、 货品经营企业对执行兽医开具的处方所列货品不得擅自更改。五、 处方中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或者国家规定的禁用药品等违反有关使用规定问题的不予销售。六、 不得向未持有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的购买者销售处方药。七、 销售生物制品时,应帮助客户用冷藏箱盛放并加冰块密封运输,运输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并在 1 个月内用完。八、 销售环节中不得更换与货品产品原依法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及其内容不一致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伪造涂改依法批准的

3、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内容。不得有偿或无偿买卖、转让货品标签、说明书。阳曲县乔东林兽药经销部兽药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一、 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1、 色标管理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区分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标准为: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兽药?黄色。三色标版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2、 搬运和堆垛要求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3、

4、 兽药堆垛距离兽药货垛与仓间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4、 分类储存管理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对于经营量较少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或柜) 、双锁保管。5、 温湿度条件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二、 兽药养护管理规定1、 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2

5、、 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特别要注意近有效期兽药,易霉变、易潮解的兽药,应缩短检查周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兽药,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3、 对近有效期兽药,应按月填报近有效期销售报表。阳曲县乔东林兽药经销部质量方针 目标和承诺本公司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化全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为:以质量保数量,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促发展,产品安全是我们的责任,客户

6、满意是我们的追求。企业质量目标如下:一、 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二、 确保企业所经营兽药质量的安全有效;三、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四、 不断提升单位的质量信誉及品牌效益;五、 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企业质量承诺:我公司保证销售的兽药产品均为兽药GMP 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我公司保证出售的兽药产品符合国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阳曲县乔东林兽药经销部销售管理制度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一、 销售兽药应当执行检查核对制度,对售出的兽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并

7、至保存至超一药有效期后一年。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供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销售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督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应当附具符合规定的与所销售兽药相同品种、相同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二、 销售人员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说明经营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有效期限,以及配伍禁忌、停药期、存放条件等注意事项。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夸大作用、疗效,不得误导购药者、询问者。三、 销售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四、 销售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五、 销售兽用原料药,不得以拆零方式销售,不得销售给除依法取得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六、 本企业人员不应当兼任其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施非自身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兽药销售活动。七、 未入库验收的兽药,如由兽药存放地单位和个人负责进接发运给购货单位,应派质量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告知发运。八、 销售人员离开营业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应以文字合同实现购销关系,并且不得直接进行现货购销活动。阳曲县乔东林兽药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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