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九美的商标权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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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全九美的商标权自我保护-知识产权集成因商标权权利载体多样化的特征,即文字,数字,字母,颜色,甚至声音等元素及其组合都能够注册为商标,使其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载体形式极易发生重合,因此为权利人获得多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能。作为商业标记权的典型代表,商标权的标识功能是商品或服务区别性与显著性强弱的一大要素。因此,标识功能强的商标容易成为他人垂涎的目标,反之知名度高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又会因为其容易吸引公众的眼球而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凯觑的对象。关键是要抓住商标这一核心,以商标权为中心发散性地来探究其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关系,不失为一个较为全面和方便的视角。从我国商标注册工作的实践来看,同一商标

2、权客体可同时存在以下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权 -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知识产权权利重合主要是指不同一主体分别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法是由不同的单行法构成的体系,根据不同法律获得的权利甚至根据同一法律获得的权利之间时常会有重合。由于发生重合的权利都有合法依据,而且又往往分属不同法律,就为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是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设计或其组合构成的一种商业上的标志, 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法上的外

3、观设计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其主要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合的原因:第一、从两者的构成上看, 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构成上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因素。商标法允许对三维立体商标进行注册,但实践中,很难判断是否有“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不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会成为两权重合的热点 第二、从保护条件上看,外观设计不要求显著性。但在申请之时不满足注册商品显著性的外观设计,经过在市场上的长期广泛使用和深入的广告宣传,有可能获得显著性。另外外观设计专利权超过保护期限,可

4、能被专利权人申请注册为商标通常情况下,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上。当表现为平面视图的外观设计(包括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没有商标或专利法所禁止的内容时,则该外观设计既可获得专利权也可注册为商标。如果这时同一商品中的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同一权利人时,权利人就多了一层保护。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重合时,即一个外观设计图案既构成一个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也可构成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在两权利属于同一主体时会发生权利重合。从保护期限上讲,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保护期一到,相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就会进入公有领域,保护期内还要交年费。商标的保护期是10年,但到

5、期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因而从理论上讲,只要愿意,商标的保护可以是无限的。商标续展权也因此弥补了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产品外观设计除了专利保护之外还可以申请立体商标注册,并以续展延长保护期,以防止他人在专利保护期10年届满后任意仿造。续展制度还有利于企业驰名商标的形成。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商标可由文字组成,但目前更多的是由文字或图案或单独由图案组成的商标。事实上商标图案本身由于具有一定的美感和创造性劳动,因而图案本身还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就为权利主体提供了重合与互补的法律保障与物权相比,其权利边界显得模糊,不直观。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的,因此其权利的行使

6、不在于对财产的占有,而更多的在于对这一无形的智力成果的认识和利用。并且,知识产权具有一物多权性,即在同一个客体上可能存在两项或多项权利。这样一来,如果图案的商标权主体和版权主体是同一主体时,取得商标权的图案就会受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或交叉保护,形成图案的商标权和版权竞合的现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作品,是对表现形式的保护,但不延及思想本身,只要是独立创造,而不是抄袭或剽窃,即使表现同一对象,均可以拥有各自的著作权。作品只要独自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权是通过注册取得,与已注册的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通常不能取得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及发

7、表权的保护具有期限,即作者生前加去世后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续展。当然,著作权没有使用义务,商标一定时间(在我国为3年)不使用就可能被撤销。鉴于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以上互通有无的特点,如同时拥有则可弥补单一一方保护不足的缺憾。三、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商标法的构造包含了竞争法法理。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是竞争法原理的体现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

8、都应该得到保护,禁止效力可以扩张到非类似商品上,显然超越了设权模式。这种保护的基础是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不是设权,不是创立一种新的商标权,而是一种保护手段。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设权模式的不足。3、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商标法之不足我国商标法在许多地方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原理。如第 15 条禁止“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第 31 条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法律适用时,对于适用法律竞合情况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优先适用商标法;对于商标法没有规定的情况,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客串附加保

9、护或补充保护的角色,具体而言表现如下:1、对未被纳入商标法保护且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功能的客体提供保护。以为注册商标为例,商标法保护的是已有一定影响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那么在其他情况下对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就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对新型客体提供过渡性保护在判断商标是否为 12 条规定的仅有商品的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失为一种上策3、解决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商标法第 9 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理论上认为包括专有性不强的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等,在先权利人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商标。结束语全面审视你的智力创新,你可能拥有不止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只要你的商标满足了相应的条件,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你同时拥有商标权和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权利。知识产权的集成可以扩大权利保护范围。面对防不胜防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的集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求万无一失,只求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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