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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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指 引社 会 福 利 署( 2005年 9月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指 引目 录章 节 页 码1. 前 言 12.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的 目 的 23. 申 请 资 格 3-64.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计 划 7-85. 申 请 程 序 96. 通 知 申 请 结 果 及 付 款 方 法 107. 开 始 发 放 援 助 金 日 期 118. 援 助 金 类 别 和 金 额 12-239. 豁 免 计 算 的 工 作 入 息 2410. 豁 免 计 算 的 培 训 津 贴 2511. 援 助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26

2、-3412. 离 港 宽 限 3513. 综 援 长 者 广 东 及 福 建 省 养 老 计 划 36-3714. 医 疗 费 用 的 豁 免 3815. 上 诉 程 序 3916. 投 诉 程 序 4017. 其 他 福 利 服 务 4118. 申 请 人 监 护 人 受 委 人 须 知 4219. 举 报 涉 嫌 欺 诈 及 滥 用 综 援 个 案 4420. 社 会 福 利 署 区 福 利 办 事 处 、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 、 社 会 保 障上 诉 委 员 会 、 诈 骗 案 调 查 队 地 址 及 电 话 、 举 报 诈 骗 热 线及 社 会 福 利 署 部 门 热 线 服

3、务45-50- 1 -1. 前 言本 指 引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向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 综 援 ) 申 请 人 提 供 有 关 综 援 计划 的 资 料 , 以 便 提 供 较 佳 的 服 务 和 达 到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本 指 引 只 提 供 一 般 资 料 。 我 们 不 可 能 尽 录 全 部 细 节 。 如 果 你 需 要 更 多 资 料 或对 该 计 划 有 任 何 疑 问 , 欢 迎 向 本 署 各 区 的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 查 询 。 我 们 乐 于 帮助 你 。本 指 引 的 内 容 会 于 有 需 要 时 作 出 修 订 。 欢

4、迎 你 提 出 改 善 建 议 。- 2 -2.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的 目 的这 个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向 有 需 要 的 个 人 及 家 庭 提 供 经 济 援 助 , 使 他 们 的 入 息 达 到一 定 水 平 , 以 应 付 生 活 上 的 基 本 需 要 。- 3 -3. 申 请 资 格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方 可 获 得 援 助 :A. 居 港 规 定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的 居 港 规 定 :(a) 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最 少 七 年 ; 及(b) 在 紧 接 申 请 日 前 连 续 居 港 最 少 一

5、年 ( 在 该 年 内 如 离 港 不 超 过 56天 , 亦 视 为 符 合 连 续 居 港 一 年 的 规 定 ) 。注 :(1) 非 法 留 港 的 人 士 , 以 及 并 非 以 定 居 原 因 获 准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人 士 (例如 , 输 入 劳 工 和 旅 客 ), 均 不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综 援 。(2) 在 2004年 1月 1日 前 已 成 为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士 可 获 豁 免 上 述 A(a)项居 港 七 年 的 规 定 。(3) 18岁 以 下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获 豁 免 上 述 A(a)项 居 港 七 年 及 A(b)项 连续 居 港

6、 一 年 的 规 定 。(4)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社 会 福 利 署 署 长 可 考 虑 运 用 酌 情 权 , 向 未 符 合 居港 规 定 的 综 援 申 请 人 发 放 援 助 。B. 经 济 状 况 调 查申 请 人 必 须 通 过 资 产 及 入 息 审 查 。 申 请 人 如 与 家 人 同 住 , 便 须 以 家 庭 为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在 决 定 一 个 家 庭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领 取 综 援 时 , 本 署 会 考 虑整 个 家 庭 的 资 源 和 需 要 。 换 言 之 , 本 署 会 把 所 有 家 庭 成 员 的 每 月 收 入 和所 需 开

7、 支 一 并 计 算 。(a) 资 产 审 查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所 拥 有 的 资 产 包 括 土 地 物 业 注 (包 括 在 香港 、 澳 门 、 内 地 及 海 外 国 家 地 区 所 拥 有 )、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股票 及 股 份 的 投 资 及 其 他 可 变 换 现 金 的 资 产 及 财 物 总 值 不 得 超 过下 列 限 额 :- 4 -(i) 单 身 人 士 个 案资 产 限 额(元 )健 全 成 人 22,000 非 健 全 成 人 ( 即 儿 童 、 老人 、 伤 残 或 经 医 生 证 明 为健 康 欠 佳 成 人 )34,000 (

8、ii) 家 庭 个 案a)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健 全 成 人 的 个 案健 全 成 人 儿 童 的 成 员 高 龄 、 伤 残 或 经 医 生 证明 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员人 数 资 产 限 额(元 ) 人 数 # 资 产 限 额(元 )1 14,500 1 34,0002 29,000 2 51,0003 43,500 3 68,0004人 或 以 上 58,000 4 85,0005 102,0006 119,000 举 例 来 说 , 一 个 七 人 家 庭 , 其 中 包 括 两 名 健 全 成 人 、三 名 健 全 儿 童 、 一 名 伤 残 儿 童 及 一 名 老 人

9、 , 这 个 家 庭 的资 产 限 额 为 109,000元 ( 即 58,000元 +51,000元 ) 。 - 5 -b) 家 庭 成 员 中 没 有 健 全 成 人 的 个 案人 数 # 资 产 限 额(元 )2 51,0003 68,0004 85,0005 102,0006 119,000# ( 有 关 6人 以 上 的 资 产 限 额 , 请 向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职 员 查 询 。 )注 : 凡 非 自 住 物 业 均 列 入 资 产 计 算 。自 住 物 业 的 处 理 和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1) 如 家 庭 中 有 高 龄 、 伤 残 或 经 医 生 证 明

10、 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员 , 自住 物 业 的 价 值 可 获 豁 免 计 算 。(2) 如 家 庭 中 有 50岁 以 下 的 健 全 成 人 , 而 同 时 又 没 有 高 龄 、 伤残 或 经 医 生 证 明 为 健 康 欠 佳 的 成 员 , 该 家 庭 的 自 住 物 业 会 在12个 月 的 宽 限 期 后 列 入 资 产 计 算 范 围 。(3) 对 于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单 亲 人 士 , 社 会 福 利 署 署 长 可 行 使 酌 情 权去 延 长 宽 限 期 , 让 这 些 有 年 幼 子 女 的 单 亲 人 士 , 可 以 继 续 领取 援 助 而 无 须

11、出 售 他 们 的 自 住 物 业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两个 条 件 :(i) 家 庭 中 最 年 幼 的 子 女 未 满 15岁 ; 及(ii) 整 个 家 庭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自 住 物 业 净 值 )不 足 以 让 这 个家 庭 按 综 援 的 标 准 维 持 10年 的 生 活 。这 些 单 亲 家 庭 拥 有 的 自 住 物 业 会 在 其 最 年 幼 的 子 女 满 15岁 时 , 才 纳 入 资 产 计 算 范 围 。- 6 -(b) 入 息 审 查申 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每 月 可 评 估 的 总 收 入 必 须 低 于 他 们 在 综

12、 援 计 划下 所 认 可 的 每 月 需 要 总 额 , 才 符 合 领 取 综 援 的 资 格 。 在 评 估 入 息 时 ,培 训 津 贴 及 符 合 指 定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工 作 收 入 , 其 中部 份 可 获 豁 免 计 算 ( 详 情 请 参 阅 第 9-10章 ) 。C. 身 体 健 全 成 人 的 附 加 准 则15-59岁 身 体 健 康 正 常 的 申 请 人 ,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其 中 一 项 条 件 :(a) 在 本 署 认 为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工 作 ( 例 如 就 学 或 须 要 在 家 照 顾 幼 儿

13、 、患 病 或 伤 残 家 人 ) ; 或(b) 每 月 从 工 作 中 所 赚 取 的 收 入 不 少 于 1,430元 及 每 月 工 作 不 少 于 120小 时 ; 或(c) 失 业 或 每 月 从 工 作 中 所 赚 取 的 收 入 少 于 1,430元 或 每 月 工 作 少 于120小 时 的 人 士 , 正 积 极 地 寻 找 全 职 工 作 及 依 照 本 署 规 定 参 加 自 力更 生 支 援 计 划 ( 请 参 阅 第 4章 ) 。- 7 -4.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计 划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计 划 是 综 援 计 划 下 的 一 项 计 划 , 主 要 目 的

14、 是 为 健 全 的 失 业 人 士及 没 有 全 职 工 作 的 低 收 入 人 士 (参 阅 第 3章 C(c)段 )提 供 现 金 援 助 的 同 时 ,鼓 励 及 协 助 他 们 寻 找 有 薪 的 全 职 工 作 , 达 致 自 力 更 生 。 计 划 包 括 积极 就 业 援 助 及 社 区 工 作 。A. 积 极 就 业 援 助本 署 职 员 会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切 合 个 人 需 要 的 就 业 援 助 服 务 , 帮 助 他 们 了 解市 场 就 业 情 况 , 克 服 就 业 障 碍 , 增 强 就 业 能 力 。申 请 人 有 责 任 积 极 寻 找 工 作 ,

15、他 们 必 须 :(a) 每 两 星 期 最 少 申 请 两 份 工 作 ;(b) 每 两 星 期 到 社 会 保 障 办 事 处 由 有 关 职 员 协 助 订 立 检 讨 寻 找 工 作计 划 ;(c) 出 席 本 署 安 排 的 求 职 面 试 ;(d) 参 加 本 署 安 排 的 就 业 援 助 计 划 , 以 增 强 个 人 的 就 业 能 力 。注 : 如 申 请 人 年 龄 在 50岁 至 59岁 , 上 述 (a)(b)项 对 他 们 的 规 定 , 会 由 每 两 星 期 改 为 每 月 。B. 社 区 工 作申 请 人 必 须 在 寻 找 工 作 的 同 时 , 参 与 每

16、 星 期 不 超 过 3天 或 24小 时 的社 区 工 作 。安 排 申 请 人 参 与 社 区 工 作 的 目 的 是 协 助 他 们 培 养 工 作 习 惯 , 扩 阔 社 交 圏子 及 加 强 自 尊 自 信 , 为 将 来 就 业 做 好 准 备 , 并 且 让 他 们 在 领 取 综 援 期 间 ,藉 着 参 与 社 区 工 作 对 社 会 作 出 贡 献 。社 区 工 作 包 括 清 洁 郊 野 公 园 学 校 其 他 公 众 地 方 、 防 蚊 工 作 、 园 务 、文 书 工 作 和 一 般 柜 枱 服 务 等 。申 请 人 的 承 诺申 请 人 如 同 意 参 加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计 划 , 须 签 署 一 份 求 职 人 士 承 诺 书 , 以 表 示清 楚 明 白 他 她 必 须 履 行 所 有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计 划 所 要 求 履 行 的 责 任 。- 8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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