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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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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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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1. 申请贷款条件:(1)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 个月)以上;(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所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5)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6)自愿用所购建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综合保险;(7)所购住房在未办妥房产证及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能力需经管理中心审核认可2. 贷款申请时间:(1) 购买商品房、经济房的,借款人应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 30%(单身公寓商品房为 40%)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12 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2)购买再次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后的一年(12 个月) 内,提出贷款申请;(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借款人应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于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提出贷款申请;(4)自建或联建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所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块使用权证后的一年(12 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 可贷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户最高可贷额度为35 万元;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为 25 万元;(2)最高可贷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购买商品房最高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实际房价(不含车库及其它附加费)的 70%;b. 购买单身公寓最高可贷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实际房价(不含车库及其它附加费)的 60%;c.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高于安置协议(清单)上安置房价值的 70%,同时不得高于实际支付金额d. 购买二手房的①房龄在 10 年(含 10 年)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与成交价中较小值的 70%;②房龄在 10 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与成交价中较小值的 60%;③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与成交价中较小值的 60%;【注:】二手房的房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标明的房屋竣工年代为准e. 自建或联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评估价的 60%3)贷款最长期限为 20 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以夫妻双方迟退休者为最后期限;属于二手房贷款的,其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 35 年。

4)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 1 年(含 1 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5)借款人可在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还款4. 办理贷款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1)购房证明:根据所购住房种类不同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资料:a. 购买商品房、经济房:①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②房价总额 30%(单身公寓 40%)以上首付款收据(不含车库及其它附加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b. 购买拆迁安置房:①拆迁安置协议(正本);②安置清单及已付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c. 购买二手房的:①二手房交易协议(正本);②首付款收据;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④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⑤契税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⑥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二份);⑦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所购买二手房原产权为单位时,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d. 自建或联建住房: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二份)。

2)借款人身份证和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3)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4)夫妻双方(及共有人)私章;(5)夫妻双方(及共有人)需同时到场5. 贷款办理程序:(1)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有人)随带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手续;(2)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与借款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3) 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贷方式;(4)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5) 到相关银行办理储蓄卡,用于偿还贷款;(6)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综合保险,明确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7) 发放贷款,并自贷款发放的下个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6. 组合贷款申请:(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用同一抵押物,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2)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的有关规定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行两种利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贷款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贷款期限要求一致7.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1)在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海宁、海盐、平湖、嘉善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2)申请时需提供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情况证明,在计算可贷额度时可合并计算8.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在优先满足每户家庭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对已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连续 3 期(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40%(不含车库及其它附加费)3)可贷额度按申请时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原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计算9. 提前还贷:(1)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在正常还贷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2)提前部分偿还贷款需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才能提出申请,每年只允许一次,每次额度不少于两万元整,为万元的整数倍3)经贷款人同意部分提前还款的,借贷各方应在原贷款合同范围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每月还款金额,已还贷款的利率不再调整。

10. 借款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于每月还贷日之前在还贷储蓄卡上存足相应金额,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贷款,将作逾期贷款处理2)贷款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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