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行为规范手册考试重点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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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 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 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 。国家提倡 周岁至 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 国家鼓励 、 和 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 血站是 ,是 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 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血站 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 )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 制定。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 ;身体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最多不得超过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 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 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 ,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一条 无 偿献血的

3、血液 , 。血站、医 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 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 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 国2务院 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 为 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 导择期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 ,遵循 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4、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二) ;(三) 。第二十四条 。 血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 。 第三条 血站分为 。 一般血站包括 。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 设立。 第六条 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 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3第九条 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 。其

5、主要职责是: (一) ; (二) ; (三) ; (四) 。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 。没有取得 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 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 ; (二) ; (三) 。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节 执业 第十九条 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

6、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 备、供 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 。 第二十一条 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 的条件和 。 第二十二条 血站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 。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 。 严禁采集 的血液。严禁 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 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 献血。 第二十四条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 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 。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 ,为献血者保密。 4第二十六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

7、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 、 和 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 应当接受不少于 学时的 。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 。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 。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 规

8、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 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 和卫 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 输应当符合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 应当标明: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第三十五条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四十一条 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批准。 第四十二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 ,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9、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5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1998 年 9 月 21 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 行)同时废止。 24 唐山市中心血站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暂行)为加强血站管理,规范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经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职工请假及假期中的福利待遇做出如下规定:24.1 病假的有关规定24.1.1 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 证明。24.1.2 病假期间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天计算工资减半扣发(即按月发放差旅费、误餐费、 卫生津贴三项之和,以 20.92 天计算,按天减半扣发)。24.1.3 工作人员休病假在 以内的,原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 的,从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年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 计发,工作年限 满 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 计发。病假超过 的,从第 七 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 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百分之 计发。24.1.4 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取消 资格。24.1.5 一年内病假累计时间超过 的,按长休人员对待。24.1.6 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 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 内能坚持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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