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企业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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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 门 企 业 员 工 手 册第 一 章 、 公 司 简 介第 二 章 安 全 守 则2.1、 员 工 安 全 守 则2.1.1、 熟 悉 并 遵 守 安 全 卫 生 规 定 。2.1.2、 对 自 己 工 作 的 内 容 及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必 须 彻 底 了 解 。2.1.3、 提 高 警 惕 , 注 意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的 发 生 ; 若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须 保 持 镇 定 , 从 容 处 理 并立 即 呈 报 上 级 。2.1.4、 非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得 在 他 人 工 作 区 域 逗 留 , 不 得 操 作 他 人 使 用 的 设 备

2、 。2.1.5、 工 作 时 , 应 严 格 遵 照 操 作 规 范 作 业 。2.1.6、 维 护 工 作 环 境 整 洁 , 禁 止 将 工 具 或 物 品 放 置 在 人 行 (消 防 )通 道 上 。2.1.7、 严 禁 在 工 作 场 所 嬉 戏 、 奔 跑 。2.1.8、 严 禁 在 禁 烟 区 域 ( 生 产 车 间 ) 吸 烟 。2.1.9、 严 禁 在 上 班 期 间 喝 酒 。2.2、 环 境 安 全 守 则2.2.1、 工 作 场 所 及 设 备 保 持 清 洁 , 地 面 保 持 干 净 , 避 免 铁 钉 等 尖 锐 物 品 或 易 滑 油 类 污 染 。2.2.2、

3、 通 道 、 楼 梯 要 保 持 畅 通 无 阻 , 不 可 堆 放 物 料 或 其 它 杂 物 。2.2.3、 上 班 时 打 开 门 窗 、 除 尘 设 备 及 换 气 扇 等 , 让 空 气 流 通 ; 下 班 时 关 好 门 窗 、 水 、 电 。2.2.4、 物 品 不 可 堆 积 太 高 , 以 免 妨 碍 视 线 , 掉 落 伤 人 。2.2.5、 衣 物 、 工 具 、 物 品 等 要 放 置 在 固 定 位 置 , 严 禁 乱 丢 乱 放 。2.3、 工 程 、 设 备 、 仪 器 安 全 守 则2.3.1、 各 种 仪 器 和 设 备 不 得 超 负 荷 和 带 病 运 行

4、 , 并 要 严 格 做 到 正 确 使 用 , 经 常 维 护 , 定 期 检修 ,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陈 旧 设 备 , 应 有 计 划 地 更 新 和 改 造 。2.3.2、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电 气 设 备 应 有 可 熔 保 险 和 漏 电 保 护 ,绝 缘 性 能 良 好 , 并 有 可 能 的 接 地 或 接 零 保 护 措 施 。2.3.3、 生 产 用 房 、 建 筑 物 必 须 坚 固 、 安 全 , 通 道 平 坦 、 畅 顺 , 要 有 足 够 的 光 线 , 为 生 产 所 设立 坑 、 壕 、

5、池 、 走 台 、 升 降 口 等 有 危 险 的 处 所 , 必 须 有 安 全 设 施 或 明 显 的 安 全 标 志 。2.3.4、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的 运 输 、 储 存 、 使 用 , 废 品 的 处 理 等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定 。第 三 章 、 任 用 及 工 作 制 度 。3.1 任 用 规 定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一 律 不 予 录 用 或 录 用 后 工 作 合 同 无 效3.1.1、 使 用 虚 假 证 明 或 证 明 过 期 者3.1.2、 提 供 的 工 作 经 历 不 真 实 或 虚 构 者3.1.3、 求 职 动

6、 机 不 纯 正 者3.1.4、 有 精 神 病 史 、 吸 毒 、 传 染 病 或 其 他 重 要 疾 病 者3.1.5、 有 刑 事 记 录 者3.1.6、 其 他 在 招 聘 时 需 求 职 者 提 供 之 资 料 有 造 假 者3.1.7、 曾 任 职 其 他 公 司 而 未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者3.2、 对 所 有 雇 员 不 能 有 如 下 歧 视国 籍 、 种 族 、 宗 教 信 仰 、 政 治 主 张 、 残 疾 、 婚 姻 状 况 、 性 别 、 年 龄 、 性 取 向3.3、 身 体 检 查被 录 用 人 员 必 须 在 指 定 医 院 检 查 身 体 。 职 工 入

7、 职 后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 对 于 患 有 传 染性 疾 病 的 职 工 , 公 司 按 劳 动 法 相 关 规 定 安 排 休 假 , 调 离 或 调 换 工 作 岗 位 直 到 作 出 病 退 或 者 终 止合 同 等 处 理 。3.4、 工 作 合 同3.4.1、 公 司 录 用 的 员 工 一 律 实 现 工 作 合 同 制 ;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与 法 律 要 求 与 员 工 分 别签 订 不 同 期 限 的 工 作 合 同 。3.4.2、 公 司 或 员 工 任 何 一 方 违 法 工 作 合 同 均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任 何

8、一 方 因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经 济 损 失 的 ,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责 任 大 小 , 必 须 予 以 赔 偿 。3.5、 工 作 时 间3.5.1、 公 司 实 现 8 个 小 时 制 , 每 周 休 息 一 天 ; 因 生 产 需 要 可 以 安 排 调 整 休 息 日 , 调 整 休 息日 原 则 上 以 调 前 为 主 ; 如 遇 到 紧 急 性 通 知 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而 导 致 无 法 调 整 时 则 安 排 补 休 ; 调休 日 视 为 正 常 休 息 日 , 而 对 应 的 休 息 日 视 为 正 常 上 班 。3.5.2、 正 常 上 班

9、 时 间 :上 午 : 8: 00 12: 00下 午 : 13: 30(14: 00) 17: 30(18: 00)3.5.3、 因 出 差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在 公 司 工 作 场 所 时 , 以 出 差 期 间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准 。3.6、 调 职 及 晋 升3.6.1、 依 据 企 业 用 人 自 主 的 原 则 ,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员 工 的 能 力 、 工 作 表 现 及 公 司 的 实 际 需 要 将职 工 调 整 到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工 作 ; 拒 绝 调 动 者 应 于 知 晓 日 起 三 天 内 填 写 离 职 申 请 书 解 除 劳 动合

10、同 ; 如 未 依 规 定 填 写 离 职 申 请 书 又 不 赴 新 职 超 三 天 者 以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3.6.2、 员 工 离 开 原 职 时 应 该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移 交 清 楚 后 才 能 赴 新 岗 位 报 到 。3.6.3、 公 司 以 个 人 业 绩 及 能 力 作 为 晋 升 的 主 要 依 据 ; 工 作 成 绩 优 异 、 具 备 一 定 理 论 知 识 、 管理 能 力 以 及 职 责 范 围 增 大 的 均 可 提 升 到 一 定 的 领 导 岗 位 。3.6.4、 各 级 主 管 职 务 出 缺 时 , 原 则 上 先 由 内 部 职 务

11、 者 选 派 或 由 其 他 部 门 调 任 , 并 依 晋 升 核 准后 派 任 。3.6.5、 当 主 管 职 务 出 缺 , 公 司 内 部 选 有 困 难 时 , 可 对 外 招 聘 、 任 用 标 准 的 专 业 人 才 。3.6.6、 如 果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职 工 将 有 机 会 获 得 职 务 晋 升3.6.6.1、 有 职 务 空 缺3.6.6.2、 具 备 晋 升 职 务 的 条 件3.6.6.3、 部 门 主 管 考 核 发 现 部 门 内 具 备 品 德 优 秀 、 管 理 能 力 强 、 业 务 素 质 高 、 可 委 以 重 任 的人 员 。3.7、 考

12、 勤 制 度3.7.1、 员 工 考 勤 以 手 动 考 勤 为 主 , 月 末 汇 总 后 据 以 核 算 薪 资 。3.7.2、 员 工 必 须 按 时 到 岗 、 按 时 离 岗 ; 所 谓 按 时 指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前 与 正 常 下 班 后 。3.7.3、 遇 到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经 公 司 确 认 后 不 按 迟 到 处 理 。3.7.4、 凡 在 工 作 时 间 无 故 离 开 工 作 场 所 视 为 旷 工 ; 对 提 早 下 班 的 员 工 将 给 以 处 分 。3.8、 请 假 规 定3.8.1、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出 勤 人 员 因 故 不 到

13、 者 应 依 据 请 假 制 度 完 成 请 假 流 程 请 假 , 未 完 成 程 序 而私 自 离 岗 者 或 不 上 班 者 以 旷 工 论 。3.8.2、 请 假 时 间 及 流 程 规 定 :3.8.2.1、 员 工 请 假 : 1 天 主 任 核 准 ; 1 3 天 厂 长 核 准 ; 3 天 以 上 ( 副 ) 总 经 理 核 准3.8.2.2、 主 任 请 假 : 1 3 天 由 厂 长 核 准 ; 3 天 以 上 由 ( 副 ) 总 经 理 核 准3.8.2.3、 厂 长 请 假 : 由 ( 副 ) 总 经 理 核 准3.8.2.4、 各 请 假 人 均 需 填 写 请 假

14、申 请 单 按 流 程 交 相 应 的 主 管 审 批 , 审 批 完 成 的 请 假 单 交办 公 室 留 底 作 为 核 算 工 资 的 依 据 。3.8.3、 公 司 安 排 加 班 时 , 不 愿 意 加 班 人 员 因 提 前 两 个 小 时 向 主 管 表 达 不 愿 意 加 班 以 利 于 生 产任 务 安 排 与 调 遣 ; 未 表 达 该 意 愿 又 未 加 班 者 视 为 不 服 从 指 挥 与 怠 工 处 理 。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分 。3.9、 薪 资 待 遇3.9.1、 基 本 薪 资 依 据 职 工 入 厂 前 双 方 协 定 的 工 资 进 行 薪

15、 资 核 算 。3.9.2、 计 时 职 工 薪 资 调 整 规 定 : 公 司 每 年 一 月 、 七 月 根 据 员 工 的 业 绩 及 相 应 的 表 现 调 整 薪 资 ;新 员 工 试 用 合 格 或 工 作 满 一 定 期 限 后 由 主 管 依 据 实 际 的 工 作 绩 效 , 可 以 调 薪 资 一 次 ; 有 特别 贡 献 者 , 报 请 总 经 理 核 准 可 依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处 理 。3.9.3、 职 工 请 假 、 旷 工 不 计 发 薪 资 。3.9.4、 职 工 薪 资 每 月 发 放 一 次 , 次 月 10 日 左 右 发 放 上 月 工 资 。3

16、.9.5、 自 动 离 职 因 无 法 与 当 事 人 进 行 清 算 , 因 此 不 计 算 薪 资 。 解 雇 的 员 工 视 情 节 清 算 及 领 取薪 资 ; 离 职 人 员 工 资 领 取 时 间 为 离 职 后 当 月 月 底 。3.10、 解 除 工 作 合 同3.10.1、 员 工 辞 职3.10.1.1、 正 式 员 工 必 须 提 前 15 天 写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 经 直 属 主 管 审 核 后 呈 厂 长 ( 经理 ) 核 准 ; 否 则 不 予 核 发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3.10.1.2、 辞 退 、 开 除 员 工 由 直 属 主 管 填 写 员 工 离 职 申 请 表 呈 厂 长 ( 经 理 ) 核 准 。员 工 离 职 未 经 核 准 , 或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岗 超 过 三 天 亦 未 请 假 者 , 视 为 旷 工 , 以自 动 离 职 论 处 ; 自 动 离 职 人 员 不 予 核 发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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