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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12 月 1 日实施新医保办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公布,与原有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象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按照新的医保办法,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 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 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 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