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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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完作业和实验报告后,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是,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第二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在“期末成绩”一栏中填写“缺考”字样,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将以“零”分计,不得补考,直接参加课程的重修。第三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到学籍管理科填写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开课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

2、考。缓考的考试安排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的三周内。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即为学生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一)因疾病经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 1/3(六周)以上者;(二)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 1/3 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同一名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二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前休学计算。除特殊或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在休学前一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第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

3、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即应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学生自理。第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健康恢复的诊断证明和学校在休学前发的休学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向教学单位申请复学,经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如

4、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的班级时,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学生复读资格。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 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 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 ,在校期间累计超过 5年者;(三) 第二次休学学生申请复读,经复查不合格者;(四) 因病应该休学但经动员不肯休学,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五)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校的;(六) 本人强烈要求退学者。因上述原因办理退学的,不属于

5、对学生处分。本条例关于退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学生。第九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须审批后才能生效。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校者,作旷课(旷考)论处。第十条、对于教习计划规定的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军事训练、实训(见外) 、毕业实习(含定岗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考 4 节计。第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办的办法。表扬

6、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奖学金等。第十二条、对凡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见清远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类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延缓考试,日后另外安排考试时间。(一) 经学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交流、比赛等,或参加其他公益性活动,不能及时回校参加正常考试。(二) 不可抗因素,致使家庭遭重

7、灾祸,经批准请假回家,不能参加正常考试。(三) 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第十四条、根据考试作弊的程度、违反纪律的轻重、当事学生认识态度及改正错误的决心,由教务处按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考试的作弊的和违纪的学生的处分一般包括:(一) 该课程成绩作 0 计算,或酌情给予扣除课程考试成绩的卷面分,改课程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二) 责成其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校内给予通报批评。(三) 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四) 受到纪律处分的考生,其相关资料要记入个人档案,并由二级教学单位函告家长。第十五条、校园网内每个用户的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为保障

8、上网行为记录唯一性,账号不得转借他人,如因账号转借造成的任何纠纷和违法行为,用户将承担所有责任。任何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偷盗上网账号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告相关部门从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为保证学生用户的正常休息时间,向学生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将限时进行,正常工作日的校园网络服务时间未 6:0024:00(周日到周四) ,双休日全天提供校园网络服务(周五和周六)第十七条、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用膳不得争先恐后;不在校园、宿舍内起哄,大声喧哗,击盆敲鼓,放鞭炮,人杂物以及制造骚乱;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不在教室、宿舍、图书馆及会场等公共场所吸烟。第十八条、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

9、时睡觉,按时起床;自习、休息时间不在宿舍打麻将、扑克、下棋、弹奏乐器、放录音机、音响、看电视、玩电脑、会客及喧哗打闹,影响其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外宿;不留校人员外;未经管理员同意不进入异性宿舍;严禁留校异性;不偷电,不私接电线;严禁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翻墙入舍;按时打扫宿舍周围卫生,每天自觉整理内务。第十九条、借阅证使用管理规定1、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2、 借阅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立即声明,并到图书馆挂失。未经挂失所造成冒借或其他问题,应由失主负责。借阅证遗失或损坏,本人凭学生证到扮证处办,新证需交纳工本费三元,同时旧证作废。第二十条书刊借阅规则

10、(一) 一律凭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证借阅。(二)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学生每证每次可以借阅 5 册图书,教工可以借阅 10 册图书、5 册过刊合订本。(三) 借期:教工为 6 个月,学生为 1 个月,到期不能归还的,可以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每册书每天需交纳 0.01 元超期款。(四) 工具书、部分贵重书籍只可以在馆内借阅不外借。(五) 读者应该爱护书刊,不得污损、涂划、撕裁、丢失,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六) 读者借书,应详细检查,发现污损现象,向工作人员声明,加盖印记。第二十一条、丢失书刊处理办法1、 读者所借书刊资料都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可用同一版本进行赔偿,并交纳工本费5 元2

11、、 读者如买不到同种版本,则用现金赔偿。其中 1989 年 12 月 31 日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10 倍赔偿;1989 年 12 月 31 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24 倍赔偿。3、 丢失成套图书、内容连续的按成套图书计算,系列图书内容不连续的按单册价计,报刊(合订本)按当年定价计。4、 丢失书刊缴交赔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找回原书刊归还,经检查无破损者,可凭收据退款。第二十二条、借书逾期处理办法1、 借阅书刊应该定如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按不册每天 0.10 元罚款累计金额为上限20.00 元2、 还书期限恰逢节假日后本馆临时闭馆,不作逾期处理,但必须在恢复正常开馆的第一天内还清。3、 借书

12、还期逢寒假,可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归还手续。4、 丢失书刊,须在借期内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逾期办理,除赔偿外,同时计算超期罚款。5、 所借书刊如有超期,须归还图书和缴清罚款,方可继续借书。第二十三条、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学院设置在第一、第二食堂和学生宿舍的公共招贴栏中。除此以外,禁止在校园内任何建筑物、构建物、树木及其它设施张贴、涂写、刻画。第二十四条、新生住满一学期后,如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的,可由各系或各班班主任协商在系或班级范围内解决,报学生宿管部备案。第二十五条、学生和住宿实行凭有效证件进出宿舍区的管理制度。外来人员来访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经登记后,方允许进入宿舍

13、区。晚上 11 点后学生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准许进入宿舍区。第二十六条、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学生宿舍,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晚上 6:30 开灯,学生起床整理内务,不准睡懒觉。星期天至星期四每晚 11:00 分准时熄灯,星期五和星期六 12:00 关灯。晚上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点燃蜡烛、蚊香、生火、烧饭及煮制其他食品,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茶壶、电热棒、电饭煲、电水煲、电冰箱、洗衣机、等违规电器。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宿舍进行检查,如发现宿舍内有严禁使用的违规电器一路

14、没收。发现正在使用违规电器的,则处以 200 元以上罚款并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饮用水收费 80/人、年。每个学生要爱惜饮水机,如有损坏则由本室住宿生评分赔偿(在没查出肇事者的基础上) 。第三十条、不准私改电路私接电源、私自增加水电表设施,严禁各种偷电行为。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300-500 元的罚款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一)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早上 6:00 起床(星期六、日除外),晚上 23:00 休息(星期五、六 24:00) 。(二)学生宿舍周日至周四在晚上 23:00、周五、周六 24:00 实行统一关灯、关大门,凡不按时就

15、寝和归宿者,根据晚归相关规定处理。(三)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第三十二条、 因公事而“晚归”的学生,须出示有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的证明材料,否则作“晚归”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晚归学生处理办法如下:1、晚归一次,学生的素质拓展扣 2 分。2、初次晚归,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全院宿舍范围内通报。3、晚归累计二次,给予口头警告;4、晚归累计三次及以上,或者晚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因晚归而翻墙爬窗者,预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5、对报假班级、报假名、假宿舍和登记时态度不好、或者以任何方式妨碍执勤人员执行校规校纪的学生,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请假时,必

16、须填写请假条(病假需有校医或市级医生证明) ,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请两节课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课任老师批准;2、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3、请假 3-7 天的,由各二级学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4、请假一周以上的,班主任、二级学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批。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原则上不能事后补(续)假,请假时找不到班主任时可到系主任或辅导员处代签,若有特殊情况需补(续)假的,必须在回校后二天内办理补(续)假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课处理:1、在上课、考试、实习、实验、集会、毕业设计及其他集中活动中缺席而未请假的。2、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3、请假未获批准者。4、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处理。5、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按旷课一学时处理。第三十七条、 请假学生,一学期累计超过上课周数三份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视具体情况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三十八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学行操守和素质拓展两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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