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4599599 上传时间:2018-02-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3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 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附件 2、附件 3 提到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新内容,特整理如下: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虽然附件 3 又提出可以免税):(四)销售额。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解读:基本回归营业税时的核算方法,类似可以差额抵扣了。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这

2、是第一道扣除。Oh yeah!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读:原票原转如果客户不要,就给他开普票!(客户应该还是能接受的,毕竟代收代付也没吃亏,以前是沾光了。)其实结合附件 4 的免税必须开普票,还是把各种收费项目开在一起。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解读: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如果该国际运输企业是居民企业,则本身可以开具零税率的专票;如果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则支付给其的国际运费也可以扣除了。PS.“国际运输企业”不仅包括海运空运,还得

3、包括陆运(内河运)。为客户提供的纯在他国境内的运输服务(不跨国)应该也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解读:即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看来货代行业和船代行业真是越来越“一体化”了。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

4、则,不得扣除。/解读:本条是解释可以抵扣的内容,即代扣代缴的内容。根据业务操作和各港口有关单位习惯和要求的不同,发票抬头有时会打给货主(客户),有时会打给代理,依此可以考虑是否自己留原始发票做成本并给客户开具普票或原票原转。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解读:注意发票抬头。(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解读:如 Invoice 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境外单位的银行单据”。(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解读:一般是海关征收

5、的关税和增值税等,抬头一般不是货代企业。(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解读:港建费、商检费等。(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解读:即现金交易的税

6、局不认,不好证明。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解读: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解读:这条是具体的操作,原来就是你申请免税就不能开专票了,也就是说你如果免税客户就不能再额外的抵扣了。那以后货代企业就不能开专票了么?!应该不能在税控上设置取消专票授权吧?所以还是能开出来专票的吧?开普票的话,客户会接受么?会不高兴么?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么?货代企

7、业是否还是无法抵御上游的压价和同行残酷的价格竞争呢?实际上差额掉那两大块不能抵扣的费用后,已经能和营业税时代的税负基本持平了,免税则可以看出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4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8 月 1 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解读:这条居然说可以对 8 月 1 日起开出的发票追溯,即货代企业可以到客户那里把已经开出去的专票要回来,说“我再给你开一张同样金额但是不能抵税的,因为这个税我得申请去退回来。” 所以,比较容易追溯的是把可以差额的费用差额掉,也能大大降低成本。总体来看,财税20

8、13106 号文比 37 号文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政策上有了巨大的转变,由之前的严格按照增值税的传统思路转为既能差额又能免税的情况。差额,即是解决了港建费等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支付给境外非居民国际运输企业运输费用在营业税时代可以抵扣而营改增以后不能抵扣的问题;免税,则是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进一步支持,能够提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国税局解读财税2013106 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之国际货代国际货代单篇来源: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一、概念和征税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9、、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税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 6%。(试点实施办法)三、销售额扣除(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 委托

11、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8 月 1 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出口免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一、调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 号文执行后,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政策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二、调整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 号文执行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本政策解决了征税情况下国际货代的税负增加问题。三、增加国际货代服务的免税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国际货代业发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