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7〕29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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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880 号2008-04-0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有效 生效日期:2008-04-0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81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四月七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0818 号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

2、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 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一、认定机关。根据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审核认定的工作效率,促进社会有关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更好地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我省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统称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工

3、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 )。二、认定程序。申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持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附件 1)所需材料及填写好的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2),向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加具意见,经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并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单位颁发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简称机构证书)及副本,同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为申请资格认定单位出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附件 3),并在该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

4、,戳记式样尺寸为 2.51.5cm 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 6)。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年度审核。已领取机构证书的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根据上年度残疾人职工的实际用工情况,填报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附件 4)及残疾人职工名册(附件 5),连同机构证书副本一并送所在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地级以上市残联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机构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四、统一表格及式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正、副本)、 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由广东省残疾人联

5、合会统一印制。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格书面认定意见及机构年审意见,应按全省统一印制的意见书式样填写。五、各地对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残联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认定的单位数量向省残联订购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附件:1、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2、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4、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5、残疾人职工名册6、“已就业” 戳记广东省残

6、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三月六日附件 1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1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原件 1 份2单位营业执照或医院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证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原件、复印件 2份 原件审核后即还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复印件 2份 原件审核后即还4 单位在职职工名册及残疾人职工名 册原件 2 份 原件 2 份5 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身份 证 原件、复印件 2份 原件审核后即还6 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的说明 原件 2 份含残疾人职工占单位的比例,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工种、岗位设置、生产、生活设施情况等7 单位在职职工(残疾人职工

7、)缴纳 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原件、复印件 2份 原件审核后即还8 单位与在职职工(含残疾人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原件、复印件 2份 原件审核后即还9单位出具申请认定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份 原件审核后即还10 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 计规范证明 原件 2 份 当地残联出具申报单位申明:本单位保证依规定如实申报,如有不实,愿接受处罚。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名:(机构盖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2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机构性

8、质 联系电话所执证照类别 税务登记证号 码主营业务 开办时间申报的主要情况 审核情况职工总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占单位职工比例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数养老 失业 工伤 医保 生育 养老 失业 工伤 医保 生育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审批认定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附件 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资格认定意见书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机构性质 联系电话所执证照类别税务登记证号码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号码主营业务单位职工总人数 人残疾人职工人数 人 所占比例 %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审批认定意见盖章年 月 日广东

9、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制附件 4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年审意见书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机构性质 联系电话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号所执证照类别码主营业务 税务登记证号码上年度 审核职工总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占单位职工比例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数养老 失业 工伤 医保 生育 养老 失业 工伤 医保 生育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初审意见盖章年 月 日审批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附件 5残疾人职工名册序 姓名 性 残 身份证号 残疾 合同 工种 基本 参保 家庭号 别 疾类别证号 年限 安排 工资 类别 地址123456789101112

10、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附件 6“已就业”戳记式样已 就 业年 月 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

11、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

12、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本办法所称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

13、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第四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 至 8 级)的残疾人员;(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

14、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 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五条 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

15、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台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 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四)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五)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六)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七)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八)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九)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第七条 认定机构在实施资格认定过程中,对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残疾人证件及其他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应与发证机关或证明机关进行核对并确认。第八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次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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