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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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作业考核教育法学 满分 100 分一、简答题(每小题 5 分,共 15 分)1. 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答: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2. 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答

2、:教育制度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规范的结合体、统一体,它是由教育的机构体系与教育的规范体系所组成。我国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3. 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答:教育评估的类型:(1)按照评估参照的标准不同,将教育评估分为相对评估和绝对评估(2)根据评估的目的与评估进行的时间不同,把教育评估分为诊断性评估、形成性评估、终结性评估(3)根据评估是否采用数学方法分为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4)根据评估主体的不同分为自我评估和他人评估二、论述题(每小题 8 分,共 40 分)1.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如何保护?答: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

3、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就学的平等权,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2. 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角度谈谈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答: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3你认为学校应如何依法搞好

4、捐赠活动?答:第一,它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积极倡导和参与,并及时表彰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它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受到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与调整,学校应依法组织捐赠活动,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不得强行索要或强迫他人捐资捐物,并确保捐赠的方式、内容等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进行学生保险活动的认识?答:(1)第一,学生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因此,学校不得强行推销学生保险、代理学生保险

5、,更不能侵吞学生保险费;第二,学校可以让学生了解保险知识,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第三,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以减少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给学校带来的损失。读初中的时候有同学因为没有买保险摔伤住院,一大笔的治疗费都是自己的父母出,要是有了保险就不会导致受伤住院后又造成家庭经济上的困难。5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答:增加教育的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务等部门、学校以及有关财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

6、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为保证教育事权和财权的统一,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 15 分,共 45 分)1.案例一:租金应由谁负担某市第一中学,为了庆祝建校 40 周年,组成了筹委会,筹办校庆活动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红星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规定租金为 5000 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场找到校方,要求偿付租金。校领导说,关于校庆的一切事宜,均由校庆筹委会承担,学校不予负责,红星剧院诉至法院,要求由校方偿付欠款。请依法分析此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答:第一,

7、此案属于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出租人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其一项基本权利。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而不得拖欠或拒交。第二,校庆筹委会是由学校成立的、专为筹办校庆活动的临时性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合同的承租人,而只能作为学校的代理人与剧院签订合同。因而,其与剧院签订的合同是代表学校的。因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合同的承租人,所以,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从理论上说,校庆筹委会从事与校庆活动相关的事宜是经过学校授权的,并代表学校的行为。校庆活动已在剧院举行,也即民法事实已经按照合同所签订的内容发生,表明学

8、校领导对校庆筹委会签署该合同的行为是认可的,这也意味着其对校庆筹委会的代理权是默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人明知他人擅自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知道后“不作否认表示” ,这就足以使相对人产生错觉,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而,校庆筹委会不应承担偿付责任,而应由合同的真正承租人(学校)承担偿付责任。第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额、方式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加收违约金。所以,学校应尽快偿付租金,以免因时间延误而给出租方造成进一步损失,以致其要求追加违约金。由此可知,解决本案例的关

9、键在于校庆筹委会有否合同的代理权及其由此引发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2.案例二:某县在教育经费问题上有没有违法某县 1993、1994 连续两年上收乡统筹的部分教育附加费计 400 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内拨款给教育,县财政帐面两年列支的预算内教育经费合计为 3600 万元,其中 90%的数额用作了发放公办教师工资。1995年作预算时,县政府表示要加大教育投入,有关人员沿用往年做法, 250 万计入农村教育费附加连同1620 万财政拨款,提出了今年教育财政拨款的预算数额为 1870 万元,使用范围和上两年基本相同。上级人大检查该县教育投入情况时,严肃指出该县教育经费处理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而部分教师特别

10、是民办教师知情后,反映强烈,提出对教育经费依法矫正。县里有关经办人员不服,说我一没贪污,二没吃喝,钱都用在教育上。周围不少人持同样看法,更多的人似是而非。请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该县在教育投入上是否违法?答:该县在教育经费上违法,原因如下:(1)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上违法。 教育法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管理。而该县连续三年避开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人民政府,把 650 万元教育费附加纳入县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向全县投放,这实际是一种区域性的平调或挪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在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向上违法。 教育法及相应法规规定,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

11、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能扣减,更不得挪用甚至取消。而该县把 650 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拨款,主要用于发放公办教师工资,就完全违背法律规定。(2)在预算内的财政拨款上作伪。各级财政对教育的预算内拨款和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两条不同的教育经费渠道,而且财政拨款是主渠道。1990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将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并强调“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顶抵教育事业费拨款” ,而该县所发生的正是教育费附加顶抵预算内财政拨款的行为,其真正的财政拨款压得很低,根本没有按“三个增长”原则增加主渠道的经费投入。3.案例三:校园发生安全事故 校长为何获罪担责内

12、蒙古丰镇市二中是市属重点中学,共有 1500 多名学生。该校新建的教学楼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2002 年 9 月 23 日下午,学校延长一个课时为学生补课。6 时 50 分左右,补课结束,1500 多名学生蜂拥下楼。因受力较大,靠近一楼处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摔倒在地。由于照明灯损坏,楼道里光线很暗,后面的学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仍然不断地朝前拥挤,致使摔倒后受到踩踏的学生越来越多,最终酿成了 47 伤、21 死的惨剧。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事发当日下午,曾有教师向校长樊启反映楼道路灯损坏一事,樊以“修理灯泡的工人不在”为由予以推托,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樊启正与他人在

13、丰镇春江饭店喝酒。当学校教师打来电话汇报事故并要求其回去处理的时候,樊启并未在意,只是让与其一同喝酒的副校长先回去看看,直到听说有众多学生伤亡之时,樊启才赶回学校。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人员脱离岗位、未尽职责。案发后,校长樊启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请运用本章学习的相关知识分析此案例。答: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案例中,身为校长的樊启,当教师向其反映教学楼楼道照明灯损坏时,樊未予以重视。在此情况下,樊启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全校学生上晚自习课,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因路黑拥挤而酿成事故。出事后,樊启未及时回校组织营救工作,置师生安全于不顾。校长樊启明知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不采取措施,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具备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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