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4558291 上传时间:2018-02-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4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规解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根据国家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主要包括三项:产假、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补贴。2013 年 1 月 19 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文就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进行分析与详解。2 D 6 , b e3 n1 z! J. h1 V! m k- W# # 9 D一、产假期限1、女职工的产假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 年 4 月 18 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

2、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 30 天。* A 3 e$ T! V3 v6 析评: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的产假由原先常见的 4.5 个月增至 143 天,即产假(含生育前休假 15天)98 天+ 晚育假 30 天+难产休假 15 天=143 天。2、女职的产假(自然流产等原因)根据国务院颁布(2002 年 4 月 27 日)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定:(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析评:与上海市原规定 15 天(妊娠期不足三个月)和 45 天(妊娠期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相比,相应

3、的休假天数有所减少,但目前“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尚未调整。3、产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关系晚育假(30 天)、晚婚假( 7 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0 k- q; S; + K8 x# |7 Y7 m$ a: x& U9 u+ ?% f7 d0 X7 j4 |) U: H5 1 K% j* f7 w S二、生育生活津贴1、2011 年 7 月以来的一般性规定+ n5 B, . P: w2 H9 ! b# K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调整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的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

4、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d5 ! Z! r- V. n- U/ A2 a. s y(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 12 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析评:本次调整

5、实现了将女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由原标准中的本人缴费基数调整为新标准“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T+ W# E: 6 |9 o, 以人社局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2892 元/月)、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托底,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作为封顶(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情况下)予以补差。8 p e+ C( U J2、2009 年起上海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 q# k3 P% I/ 8 I$ / s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

6、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1 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 2892 元。 2009 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 元的,按 2892 元计发。 % D4 9 - n q4 M2 ) Z3、2013 年 1 月的新规定(一)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

7、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三)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析评:本次调整系对 2011 年 7 月市府 35 号文的补充,解决了三大方面的疑义:( 1)即产假规定中增加的“8 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标准、( 2)高工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补差(产前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3)未参加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如参加三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与支付单位。1 x# c( m* B; t, M*

8、 R三、生育医疗费补贴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0 元;(二)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500 元;(三)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 元。0 d/ i4 ?9 n v. 四、示例(案例来源于 12333 微博), k/ H4 : _2 S+ 问题: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如何补发?: T6 Q5 y4 K7 w6 4 J! r【案例一】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总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 2

9、 万元,由于产假前请过产前假和病假,生育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18000 元。 2012 年 8 月,她分娩产下一子。由于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王某遂向社保部门咨询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社保中心答复称:由于你公司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000 元,所以你产假及晚育假期间只得享受每月3000 元的生育生活津贴。 王某对此十分不解: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 2 万元,现在产假工资是3000 元,如果社保无法支付,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呢?如补差,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是按照生育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同期王某的一位同事李某,系外地农村户籍,担任公司

10、销售员,生育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4000 元,恰巧也于 8 月分娩。由于此前公司为其缴纳的是综合保险,自 2011 年 7 月 1日起改缴养老、医疗、工伤三险,但由于未涵盖生育保险,所以公司承诺李某产假期间按生育前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4000 元支付。王某得知以上情况后更加不解,为何职位和薪水都比自己低的同事拿的产假工资却比自己高呢?【说法】上海原来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本市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

11、法,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11 年 7 月 1 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调整后,广大低收入生育妇女产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妇女因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待遇较产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职工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北京、广东等地都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

12、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U! * X1 ?: h Q9 N# V ?为了保证高收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注意的是,产假前工资标准 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 X q1 0 A) ; X( B+ k案例中王某生育津贴 3000 元,低于本人生育产假前工资标准即

13、生育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18000 元,差额部分 15000 元,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李某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即生育前 12 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4000 元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4 n/ N4 A/ A& Q5 g/ a j& v( C k6 F# 7 G* O% y! k; * ! u* C$ x问题: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的 300%,怎么补差?【案例二】2011 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331 元。上述案例二中,王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 18000 元,假设她所在的这家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5

14、000 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即 12993 元),那么通知下发后,单位如何补足王某的工资差额?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5000 元,单位又该如何补发王某的工资差额呢?【说法】按本市相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通知下发后,这一规定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v5 n, p7 Q+ 7 V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5000 元,通知下发后,社保支付王某12993 元,差额 18000 元-12993 元=5007 元由用人单位补差;假设该外资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25000 元,差额 25000 元-12993 元=12007 元由用人单位补差。& j8 x1 f5 k! ?# ? g0 V2 p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