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细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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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管理细则补充规定一、 “积极、灵活、互 赢” 的营销方针1、产品营销是企业生存的基本要素,以市场为导向,是现代企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建立健全完善、灵活、有效的市 场营销管理体制,是保证公司营销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依据和根本保证,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组成部分。2、公司推行“ 积极、灵活、互 赢”的营销方针。为开拓和提升市场占有率,可以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对特殊事情、特殊情况,可采用“ 一事一议” 等方法特殊 对待,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互 赢,力争抢占市场先机。3、开拓新型营销方式,对相关如挂靠性质的营销人员、中间商客户等,可以采取多方面、多渠道的合作方式,在确保双方利益的前提下,

2、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配合,力争开创市场新局面。二、全员营销制度1、全体员工是本公司产品、服务的自然销售代表,有营销本公司产品、服务的权利和义务,概不受部门、职务、 岗位的限制。2、全员营销以“ 有偿”为根本原则。3、公司鼓励全体员工通过各自的便利渠道,向直接或潜在用户,介绍公司产品、推行公司服务、为客户排忧解难、 为企 业营销作宣传。4、全体员工有对公司营销制度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如经讨论并获通过,即 实行奖励。5、公司鼓励各类营销人员积极开发新客户,但坚决反对无序竞争,对恶意争抢客户等行为,一经查实,严令禁止并予以处罚。6、一个客户单位,公司原则上只允许一个业务人员接洽,恪守和遵循相关的

3、商业和职业道德。三、公司非专职销售人员的营销制度1、非专职人员的营销,可以采取不设底数,不签订销售承包协议的灵活机制,但应 遵守公司营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自己的合同,应负责资金及时回笼及联系协调,资金回笼时间按合同条款约定,相关奖、罚措施按营销管理制度中的规定。2、营销行为应恪守和遵循相关的商业和职业道德,不得做为同行业企业提供“ 陪标”等类似有损 公司利益的事(公司事先同意的除外),一 经查实,严肃处理。3、非专职营销人员在合同签订、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公司应协调、配合和多提供指导,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专业知识,应尽量于事前告知经办人,以规避风险,提高收益。4、销售提成的计算方法:非专职

4、销售人员可采用灵活的销售提成计算方法,具体如下:(1)经办人员事前未声明的,视为理解并执行营销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只在剔除工资、养老保险等不适用项外,其余包括与销售有关的待遇、报销、提成等均按营销管理制度执行。(2)于合同签订之前,本人提出声明的,公司与经办人协商办理,并形成书面协议,载 明各方的费用承担、履约时间等权、责、利规定及提成计算方法,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经领导审批后,按协议执行。(3)对于一个客户,在一个销售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原则上只实行一种销售政策,即只适用一种销售提成的计算方法,具体由经办人自主选择。5、销售提成的兑现:(1)据营销管理制度计算销售提成的合

5、同,根据其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照章执行。(2)据协议计算销售提成的合同,应在协议中注明该项并参照执行。四、公司“挂靠”性质的营销人员和中间商的营销制度1、公司“挂靠”性质的营销人员(下称: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客户是公司的“编外”员工,不享受本公司任何薪酬和待遇,当然也不受本公司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2、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客户的营销行为应恪守和遵循相关的商业和职业道德,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做为同行业企业提供“ 陪标”等类似有损本公司利益的事(本公司事先同意的除外),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3、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是公司的“第一道用户” ,用户无差异,公司各部门应同等对

6、待。4、编外营销人员在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的合同签订、项目招投标的过程中,公司应协调、配合,但相关(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合同文件,技术协议文件等,应在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盖章、发出。5、对本公司相关非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材料,本公司授权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可在与营销过程有关的正当的、正面的商业宣传中使用,不视为侵权,超出此范围,不得使用,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原则上不予提供使用,如确需使用,需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并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有限使用。6、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在营销过程中,如遇有客户提出实地考察等要求,经提前与公司沟通后,可提供接待等方面的配合和便利。7、编外营销

7、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内部结算协议, 详细规定内部结算价格,运输及运费承担,施工及施工费承担,内部付款方式,差价部分分配比例等事项,并双方签字确认、执行。8、中间商与公司业务往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9、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与本公司合作开发市场、项目的,双方协商并达成相关协议,按协议办理。10、公司推行“ 积极、灵活、互 赢”的营销方针,鼓励、欢迎编外营销人员和中间商与本公司采取多方面、多渠道的合作方式,比如组成联合体投标,多方共同合作开发市场等措施,市场资源合作共享,争取各方受益。五、对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的营销制度补充说明1、公司专职营销人员是

8、公司市场销售的主力军、中流砥柱,公司对兼职营销人员、编 外营销人员及中间商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司专职营销人员也应享受(有冲突及重叠的除外)。2、在经过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公司鼓励营销人员与其他单位(包括同行业单位)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以占领市场为导向,销售公司产品和服务。3、公司专职营销人员遇有如合同金额特别大,技术要求高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场信息,可提前向公司如实说明,公司与经办人协商办理,并形成书面协议,经办 人员签字确认并经领导审批后,按协议执行,如与营销管理实施细则有冲突,可不受营销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约束。六、其它1、公司应健全、完善沟通机制,建立公司内部从上到下相互的、公司外部各方从内到外相互的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可应用座谈会、单独交谈等灵活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增进各方的沟通。2、改进无止境。每位 员工对公司运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不足之处,都有提出改进意见、措施的权利和义务,使公司保持持续发展。3、本补充说明是公司营销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和延伸,与该实施细则具同等效力。4、营销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补充说明均是销售承包协议的附件,供各方共同遵守、执行。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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