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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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科目:经济法概论专业:旅游管理姓名:曾祥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维护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对我们的有怎么样的影响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是消费者是否会使用这样一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间是否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从商?在法律的保护下,平时的消费过程中任然会出现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文通过对通常会遇见的相关法律事情,对消费者的权益侵害和保护之间进行简单的描述。关键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 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消

2、费者所应享有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认可的、独自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 年 10 月 31 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3、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里给出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由此可看出我们的很多权益受到保护,但是尽管在社会中往往还是有很多消费者受权益受到侵犯。 这里可以根据我们的权益分析生活中我们消费者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受到的权益侵害。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

4、险。财产安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这样的例子一点不稀奇,经营者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特别是食品,使得很多消费者轻者重现身体的不适,重则付出生命。2 008 年 出 现的 三 鹿 奶 粉 安 全 事 故 , 让 很 多 生 命 在 这 次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中 消 逝 , 给 我 们 消 费 者 敲 起 了 警钟 , 也 给 我 们 的 政 府 敲 起 了 警 钟 , 食 品 安 全 刻 不 容

5、缓 , 危 害 国 民 健 康 , 危 害 国 家 食 品在 国 际 中 的 名 誉 。二、知情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使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能够准确、正确的传递。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了许多不如意的商品。因此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

6、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可以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 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但是我们大多的消费者都是一般的普通大众,没有那么多的心眼与图谋,在购物中自然或多或少的会受到经营者的干涉,消费者有购买的自愿,往往很多经营者还是出现强制购买的行为,不买不让走或者提出不合理的理由,如你看了我们的商

7、品就必须购买,或者是以弄坏、弄脏为由强制购买。这种情况现实中一点也不少见,只是由于大家都觉得是小事,就不了了之,使得一些经营者更加的猖狂。四、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在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平时我们在农贸市场中得缺斤少两现象屡见不鲜。在交易过程中欺骗消费者,使得我们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却得不到应得的商品,而且我们消费中没有发现。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工商部门也有很多的处理方法,很多在农贸市场内安放政府部门安放的公平秤,让我们在消费时为了不被缺斤少两可以再重新将商品计量,也使得经营者有一

8、个警钟的作用,不要做这种违法的事情。一旦发现有这样类似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摊主将商品补足,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消费者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在一次电视机的爆炸案例中,由于是电视质量的问题一起的爆炸以及火灾使消费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他们将情况向市消费者协会和附近消防中队作了汇报。经过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确认为电视机质量问题致使其爆炸,进而引起火灾。消费者在市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

9、,向电视机的销售者 XX 商场进行索赔。因此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获得赔偿时,有两项原则:(1)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根据这项原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找到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造成消费者损失是否属于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均应先予赔偿。 (2)消费者对求偿主体具有选择权。根据这项原则,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不属于直接赔偿者的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总之,是有利于消费者的赔偿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

10、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六、结社权。社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对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由于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消费者大部分都是单一的个体,经营者则是一个社会团体。所以在两者存在异议的时候,消费者一般会处于劣势,权益便会受到侵害。二、随着各种科技的发展,商品的多样化,使得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隐瞒、欺骗的情况。有鉴于此,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

11、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尽管目前我国有很多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依法成立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仍然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第一,可以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第二,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第三,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充当桥梁;第四,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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