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08〕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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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检特函200850 号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已经颁布实施。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的实施1、鉴于设计规则中新增了 GD 类压力管道(动力管道)类别划分,规则实施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申请 GD 类压力管道 设计资格。对 于此规则实施前已持有 GC 类压 力管道设计许 可证,且已经 具有新增 GD 类动力管道(对应的原

2、GC 类 管道)设计业绩的设计单位,可按设计规则规定的增项程序提出 GD 类(注明 GD1、GD2 级)压力管道设计增项申请,并附 GD 类压力管道设计业绩表(表中应注明管道设计工程项目名称、管道级别、设计压力和温度、管道材质及其规格等内容),经原鉴定评审机构在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验检 疫 总 局司(局)函 2 业绩表中抽取有代表性的 GD 类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审查并提交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增加 GD 类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于新增 GD 类压力管道 设计资格评审工作,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可进行 GD 类动力管道的设计资格评审和审

3、批人员考核;其他具有 GC1 级压力管道设计评审和人员考核资格的评审机构,可进行亚临界(系指蒸汽压力与温度参数分别为 170ata 和 535)以下(不含亚临界)发电机组使用的 GD 类动力管道 设计资格评审和人员考核,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注明“亚临 界以下” 。2、设计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取得 A 级或者 C 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 D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但本款 A 级中 A4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人员资格不能覆盖 D 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人员资格。3、鉴于设计规则附件 E 规定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样式与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

4、管理规则规定不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于 2008 年 8 月 31 日前按照设计规则附件 E 规定刻制新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并投入使用。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许可印章的使用,按照设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只需要在所设计的 3 压力容器图样(总图)或者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及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主要设计文件用章,也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5、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设计审批机构报送上年度设计情况综合报告,并且抄报相应的鉴定评审机构。二、关于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

5、验规则(以下简称燃烧器规范)的实施根据燃烧器型式试验开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其所制造的锅炉用燃油(气)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燃油(气)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中,如发现燃油(气)锅炉新使用的燃烧器未进行型式试验、没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未加贴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等情况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进行锅炉安全监察时,应加强对燃烧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如在执行上述安全技术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4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抄送:有关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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