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建设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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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稽核审计现场操作细则、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社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安康市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汉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第三条建设项目审计,是对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等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有效手段,是自建设项目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实施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第四

2、条建设项目审计由联社稽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审计组,进驻现场,实施专项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审计派出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派出单位负责。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必须坚持“谁审批谁审计” 的原则。办事处负责审计办事处审批和上报省联社审批的项目,联社负责审计本联社审批的项目。凡省联社、办事处和联社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先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再进行行业内部审计。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预算、招标、合同、付款、结算等,必须经过各级审计部门审计。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列入固定资产账务核算。第七条建设项目审计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信用社利益”的指导思想,审计时要做到“ 深入现

3、场、依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确保审计质 量。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建设项目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第九条监督检查所有建设项目预、结算。第十条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会议程序及招、投标文件的合规、合法性。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装修、维修项目施工、监理程序的合规、合法性。第十二条监督检查项目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程序的合规、合法性。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其他相关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定期向办事处、联社领导报告项目建设和审计情况。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审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公示程序的合规性。第十五条审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变更、施工图预算

4、、招标投标程序合法性和有效性,审定项目施工承建企业资质及是否属有权部门批准的入围企业等,审定意见书作为项目实施依据。第十六条审定建设项目合同进度拨款,审定结论作为拨款依据。第十七条审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活动和工程发包情况。第十八条审计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审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九条审计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正确,选用的定额、取费的标准是否恰当、配套。第二十条审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单位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基建财务收支。第二十一条审计建设项目的现场签证

5、,检查隐蔽工程、项目定价、材料定价等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二十二条审计建设项目施工进度报量、甲方供料、拨付款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二十三条审计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审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项目竣工后,由预算人员先审核施工单位竣工结算书,再报送联社、办事处实施审计,凭工程结算明细表和审计结论,实施结算和决算。第四章审计资料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相关文件资料:(一)项目建议书(项目批准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新建房屋结构、土地产权、土地性质、建设理由、项目概算、总体造价等资料);(二)修正总概算及审批文件(包括

6、:建筑面积、单位造价、总造价、设计费、招标费、检测费等资料);(三)工程合同或协议书;(四)规划许可证书、安全评审意见书、施工组织设计;(五)形象设计、图纸会审纪要;(六)施工单位的工程预、决算;(七)项目的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八)项目变更通知、协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九)采购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十)项目招投标文件、最终标底核准单、中标函、中标通知书;(十一)项目竣工验收证明,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十二)项目决算自核审增(减)情况的说明(包括在自核时与施工单位商谈意见);(十三)招

7、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度、工程业绩、省联社入围证明等资料;(十四)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项目资料实行永久保管。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七条审计准备。制定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确定组长、主查人员。第二十八条审计实施。(一)召开审前座谈会,明确审计任务、时间安排等;(二)公示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举报、监督;(三)根据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定额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及取费标准,逐项进行验算、核实和修正,结合签证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对于重大问题或有分歧、争议的问题,及时上报派出单位;审计部门对审计项目撰写事实

8、确认书,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并签署意见,撰写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基础资料一并提交派出单位。第六章审计方法第三十条立项审批程序的审计方法。(一)项目单位是否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二)可行性调查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等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立项申请是否逐级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有无逆程操作行为。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来源的审计方法。(一)项目专用资金是否有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当年所需资金是否落实;(二)自筹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三)允许在业务管理费列支的维修费用,是否有上级管理部门的项目计划批准书,是否有截留利润、成本费用、其他应收款挂账、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的资金来源。第三十二条项目

9、资金运用的审计方法。(一)项目资金是否多头开户;(二)资金往来是否正常,结付材料、工程款是否与实际发生额相符;(三)资金去向是否为工程承包合同单位,是否有挪用、转移资金;(四)付款手续是否合规,有无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五)项目资金是否计存款利息收入;(六)预付工程款是否与承包方“工程价款预支账单” 相符。第三十三条项目招、投标的审计方法。(一)公开招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情况;(二)邀请招标:应向具备资质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三)项目招、投标是否合规,参加竞标单位是否符合数量要求;是否按程序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造价管理部门编制标底

10、;开标前是否有标底泄露;是否有相关部门、单位干预招标项目标底的确定等。第三十四条项目合同合规、合法性的审计方法。(一)合同是否按“慎重 稳妥、实事求是” 的原则签订,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明确,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公证或鉴证,是否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二)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等级证、项目经理证件及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是否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等。第三十五条项目财务账的审计方法。(一)是否将年度未完成的工作量虚列完成,是否提前拨付、转移挪用工程款;(二)材料设备价格及运输、采购、保管等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三)列入待摊费用的各项支出是否合理;(

11、四)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费用是否符合建设的规定和标准;(五)是否坚持“一支笔 ”审批建设资金;(六)有无“白条” 列账 或用一般材料发票代替建筑安装税票;(七)基建款、预付备料款是否有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并经建设项目主管领导签字,是否提前拨款和超额拨款;尾款是否待工程竣工验收留足保修款后进行清算。第三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程序的审计方法。(一)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经有权部门验收,验收认定是否合格完整;(二)项目档案资料是否交付齐全;(三)移交使用财产是否齐全;(四)项目交付手续是否齐全。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方法。(一)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

12、进行初验,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报告;(二)对验收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解决;(三)项目竣工后,是否做到工完账清;(四)是否对剩余材料进行清点核实,做到账实相符;(五)是否落实了结余资金和建设成本计算。第三十八条包干项目的审计方法。(一)招、投标是否符合平等竞争原则,标底是否切实可行,有无哄抬标价或不切实际的压低报价等;(二)包干合同是否完整,新增项目是否明确计算标准;(三)包干金额确定后,是否任意调整工程造价(下列情况除外:地质变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政策或计划调整引起预算变更);(四)决算造价与包干金额相差时,调整造价是否有依据,是否经建设单位认定。第三十

13、九条包工不包料项目的审计方法。(一)包工合同的签订是否完整;(二)包工项目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是否为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三)核对建设单位所供材料与施工方计算的工程量是否一致;(四)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按施工图预算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五)工程决算是否完整,建设单位所供材料是否进入工程决算,包工金额是否交纳税金后进入工程总决算。第四十条项目档案资料完整性的审计方法。(一)项目的提出、调研、评估、决策、报批、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竣工、交付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二)图纸、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三)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主要查看申请报告、上级批复、设计图纸、工程预算、工程合同、隐蔽工程签证、变更设计签证、现场施工报告、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安防视频设施购置等项目的审计,应参照本办法施行。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汉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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