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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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2013-12-12 15:00:14)转 载 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云中飞当年的成名作: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作者:梦想未来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 第三方证明很重要拒不申报个税 公司老总领到 47 万元罚单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1 月 18 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837170.78 元缴纳入库。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2006 年 12 月 1 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耿某原系

2、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 年 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有关资料显示,2003 年至 2005 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稽查人员于 2006 年 12 月 7 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

3、,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

4、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 2001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

5、进行了详细询问。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经查,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 392074.14 元,已代扣代缴税款 120711.15 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271362.99 元。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21956.85 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

6、税 225126.14 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 24280 元。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虚假报销中饱私囊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2003 年 1 月 1 日2005 年 12 月 31 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 225126.14 元。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

7、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2006 年 12 月 25 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271362.99 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 2 倍罚款计 450252.28 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 1 倍罚

8、款计 21956.85 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 93598.66 元。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7.02.16 邱艳,李赞军,张蕴宏云中飞点评:虚假报销费用,取得个人收入是深受企业和个人欢迎的做法,因为这样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手法非常隐蔽,税务人员对该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那么,税务人员怎样才能发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呢?目前,一般是靠群众举报,另外,水平高的税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寻找企业记帐的破绽发现。发现企业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时,要取得什么证据呢?当事人的笔录加报销的发票作为证据行不行呢?答案是不行。理由:1、发票只能证明有这事件发

9、生,比如在某酒店消费的纪录,但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除非有第三者出证。2、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事实,也有可能是误解,或者是诬告。如何去判断?如果他说企业有 10 多万属于个人消费的,那仅靠那些发票是不能作为依据的,最有利的证明只有当事人如经手的财务人员的证明。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证明企业确实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是第三者的证明。在本案中,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思路非常正确并且有效。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 22512

10、6.14 元。另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由于有第三者的有力证明,当事人耿某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到最后只能承认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二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基建费用混成本 补税挨罚后悔迟A 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02 年 2 月的民营纺织企业。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特别是在销售方面挖进的几位销售高手,不仅使该企业的产品很快销往全国,还出口到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 10

11、多个国家。2002 年度和 2003 年度该企业分别实现了 1008 万元和 4516 万元的利润。随着企业实现效益的不断增加,该纺织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今后的发展,该纺织企业在 2004 年的 3 月份决定再投资新建一万纱锭的前纺车间,仅土建部分的投资就将达到 19600 多万元。如此大的基建投资不能一次性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每年还要缴纳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由得使财务总监打起了企业所得税的主意。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2004 年 1 月9 月份,企业已经实现利润 5200 多万元,预计到年底全年将实现 6500 万元的利润。于是,财务总监找来财务负责人进行商量

12、,看如何才能将今后的利润降下来。经过反复的推敲,他们决定一方面将外购的土建材料先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然后再将部分土建费用混成生产费用,在领用时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摘要栏里只写“领用材料”,不写领用哪种原材料,将基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混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购进成套设备时,让销货方将成套的设备分成若干零配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安装时以“领用”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2006 年 8 月,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5 年 12 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 2004 年 10 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利润下降也与日俱增,甚至

13、有的月份出现巨额亏损的现象,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相悖。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 2004 年 10 月以后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首先让稽查人员感到震惊的就是,该公司竟然将大量的基建材料如圆钢、木材等直接打进生产成本,2004 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共 1086 万元,2005 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高达 5072 万元。接着,稽查人员还通过对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的逐笔审查发现,该企业领用的“机器配件”的数量十分蹊跷,一批领用的配件恰巧可以组成一台或者数台设备或生产线。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稽查人员不远千里到达南方某市,在该市国税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从该纺织公

14、司购进所谓“机器配件”的供应商处得到了纺织公司让供应商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开具发票的证据。经过统计和计算,2004 年度该纺织公司共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 868 万元,2005 年度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 3758 万元。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纺织公司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偷税事实。经过计算,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在 2004 年度共偷逃增值税 332.18 万元(1086868)17,偷逃企业所得税644.82 万元(1086868)33(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发核算存货,混入生

15、产成本的基建和设备费用不存在有保留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现象;下同);2005 年偷逃增值税 1501.10 万元(50723758)17,偷逃企业所得税 2913.90 万元(50723758)33。因此,稽查局不仅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补缴该纺织公司两年偷逃的增值税和应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外,还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 号)的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10.16 张玮,周建新,刘登林云中飞点评: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大部分的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帐时都不

16、会检查成本,都觉得检查成本很难。成本核算表面看起来很复杂,但是,只要把握了关键点,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企业产品核算包括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和产品总成本、单位成本的计算两部分。从税务检查的角度来说,成本检查最重要的是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检查。负责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会计科目主要是“生产成本”,因此,“生产成本”的检查就是成本检查的中心环节。那么,怎样检查“生产成本”呢?当然首先是生产费用的归集情况的检查。“生产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归集而来,其中“直接材料”重点检查是否有假入库,领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开支的范围等;“直接人工”主要检查是否有虚增工人的情况;“制造费用” 主要检查折旧费、维修费等。然后是生产费用的分配的检查。主要检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得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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