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200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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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庐江县 2011 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级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各镇、县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各驻外招商局及其责任单位,各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及其他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目标责任单位)。第三条考核组织。利用内资项目的考核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参加;利用外资项目的考核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内容:各目标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引进项

2、目、利用内外资实绩情况,包括:对外来企业(项目)2011年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和新项目初始引荐人的认定。(一)引进内资项目,指庐江县外、中国境内的各地投资者(包括庐江籍人士),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捐赠以及无形资产入股等方式投入资金到本县建设的各类项目。(二)新项目初始引荐人,是指 2011 年新签约,且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首批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的应付清合同约定的租金)(2010 年考核方案表述为: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 70%以上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的应付清当年度租金)的项目的初始引荐人。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荐人,经审核确实有两个引荐人的,

3、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据实认定第一、第二引荐人。申报为项目初始引荐人,必须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人申请登记制度的规定,2提供完备资料,否则不予确认。第五条考核方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一)日常考核。县招商局以月统计、季调度(驻外招商局为月调度)、半年现场核查方式,对目标责任单位的招商工作开展情况,招商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情况,以及项目外来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业务日常考核台帐。(二)年终考核。县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将采取现场抽查为主、材料审查为辅的方法,对目标责任单位申报的引资实绩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其结果由县招商局汇总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和县委、县政府审定。

4、第六条项目实绩确认利用内资的项目实绩确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各类项目以县外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实绩,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用房、配套设施、土地、设备、项目勘探设计等投入的资金,其中:1、县外投资者独资新建项目,以实际投入的项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以及固定资产计算实绩;2、与本县企业(个人)合资的,以县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3、收购、兼并、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县企业的,以实际缴纳的收购、兼并、租赁、承包费用和新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实绩;4、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以新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5、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实绩,但

5、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20%。、对在我县范围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引资实绩。3(二)以下项目的确认标准为:1、种植、养殖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和种苗投入计算实绩;2、商贸、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3、市场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4、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实绩,建设资金按市相关规定计入实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精深加工、生物技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项目到位资金按双倍计入实绩。(三)下列项目和资金不列入考核确认范围:1、投资规模不足 50 万元的项目;1、国家

6、、省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项目;2、企业流动资金、融资、垫资和向上争取资金等。(四)重特大项目,属县领导引进的,不认定各有关单位为项目引荐人。项目落户地可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 25%分割引资实绩,其中龙桥镇、罗河镇、泥河镇、矾山镇境内的资源类项目,镇可按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 50%分割引资实绩;直接参与项目引荐的单位(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单位),也可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 25%分割引资实绩;只为项目提供签约、落户等服务手续的单位,不予分割实绩。(五)共同引荐项目实绩分割标准:项目确为两个单位共同引荐的,统一按照第一引荐人 70%,第二引荐人 30%比例分割实绩。 “飞地”项目

7、实绩计入引荐单位。凡项目落户地为“飞地”项目和各驻外招商局、县直单位引荐的项目办理落户手续,提供落户服务的,落户地不得申报为项目引荐人。(六)龙桥工业园、台农创业园与所在镇项目实绩分割标准。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园区管委会成立前已开工项目,实绩计入所在镇,已签约未开工项目,园区和所在镇各按 50%分割引资实绩;园区管4委会成立后新落户的入园项目,属所在镇引进的,视同所在镇“飞地”项目。 (新补充)。(七)各驻外招商局、县直各单位 2010、2011 年度引进的已签约并办理落户手续的项目,均列入考核;2009 年引进的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列入考核(新调整);2009 年及以前引进的其他各类老

8、项目,不再计入实绩。第七条考核申报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招商引资考核申报材料报送县招商局待审,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申报材料包括:(一)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结、招商引资全年统计报表。(二)新签约未动工项目须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申请表或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登记表及项目正式协议文本复印件。(三)招商引资考核项目申报表及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外来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进帐单、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购买土地、机械设备等的发票、工程造价预决算书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的复印件,同时附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其中:(1)对上年度已申报过的总投资规模亿元

9、以上的续建项目,需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总投资规模亿元以下续建项目,只需报本年度新补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不需附项目确认材料和固定资产相关凭证。(2)总投资规模 5000 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报项目确认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不需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3)对当年固定资产到位资金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要报项目证明材料,只报实绩,但不得超过内资总实绩的 10%。第八条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按照镇及园区、驻外招商局及责任单位、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5及其他县直单位三大类,实行分类考核。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页。第九条奖项设置及目标管理责任(一)设“镇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一类单

10、位(副县级、扩权镇)9 个(庐城镇、冶父山镇、汤池镇、龙桥镇、矾山镇、泥河镇、县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 )设一、二、三等奖各 1 名;二类单位 6 个(同大镇、罗河镇、郭河镇、万山镇、盛桥镇、白湖镇)设一、二等奖各 1 名;三类单位 5 个(白山镇、石头镇、金牛镇、柯坦镇、乐桥镇)设一等奖 1 名。(二)设“县驻外招商局(责任单位)先进单位奖”。15 个驻外招商局共设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2 名。(三)设“县直单位先进奖”。县直单位分二类设奖: A 类 20 个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设一、二、三等奖各 1 名;B 类 23 个县直单位,设一、二等奖各 1 名。

11、(根据 2011 年目标责任单位调整,取消 C 类单位。 )完不成任务的镇(园区)和部门,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对完不成任务的镇(园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评优、不提拔,离岗招商;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镇(园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第十条工作经费(一)驻外招商局和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工作经费按照庐江县驻外招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庐办发2011 号)执行。 (2010 年为:按照庐江县驻外招商局管理暂行办法(庐办发201030 号)执行)。(二)县直单位经费补助标准。县直各单位按其当年独立引荐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招商经费补助,即:工业、旅游项目按当年实际

12、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4%补助,其他项目按0.2%补助( 单纯房地产项目不享受补助)。当年独立引进正式签约、6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项目,当年付清项目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首批土地出让金(或合同约定租金)的,可另行一次性补助 0.5 万元。上述经费来源为:县直单位引资项目属县本级受益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属镇(开发区)受益的,补助经费县、镇(开发区)分别承担 40%、60%。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绩效经费部分,纳入县直单位补助经费范围,不重复列支。附 1:各镇、园区计分标准一、基本分(100 分)(一)目标任务分(50 分)按完成引进内、外资年度目标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得

13、分。(二)工业(旅游)项目分(25 分)按工业(旅游)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三)新项目分(15 分)按 2011 年当年新引进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四)基础工作分(10 分)(1)每月按时报送报表,年终按要求申报招商引资成果证明材料得 3 分,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2)及时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申请表、 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得 1 分,不如实报送,不得分;(3)镇、园区在招商重点区域举办有联系县干参加的招商活动,得 2 分,未开展不得分;(4)按要求编制上报招商项目,得 1.5 分;(5)及时报送招商对接情况和招商工作信息,得 1

14、 分;(6)镇招商小分队、园区驻外招商机构每月外出招商,并及时上7报驻点招商情况,得 1.5 分,未开展驻外招商不得分。(7)上述工作中,任三项不得分,基础工作分为零。二、附加分仅限于当年新签约、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首批土地出让金的非房地产类项目,加分对象为项目引荐单位。(一)落户区域附加分: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项目加 1 分:落户庐南重化区、龙桥工业园(龙桥镇、罗河镇、矾山镇、泥河镇、白湖镇)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落户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的工业项目,落户汤池温泉旅游度假区的旅游开发类项目,落户郭河现代农业示范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项目(种植、养殖项目除外)。各镇、园区为本区域引进项目不

15、加分。(二)投资主体附加分:引进由世界 500 强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每个加 5 分;引进由央企、省企或全国知名民营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每个加 2 分。(三)建设进度和重大项目附加分: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 万-1 亿元以上项目且当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每个项目加 1分,当年投产的,每个项目加 2 分;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5 亿元以上且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加2 分;当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5-10 亿元和 10 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加 2 分和 4 分,当年新开工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3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分别再加

16、3 分和 5 分(较 2010 年增加了分值和内容)。(四)科技含量附加分: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科技项目,每个项目加 1 分。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单个项目,可逐项累计加分。没有引进 5000 万元以上“飞地”项目的镇,总分倒扣 3 分(或 5分)。 (根据庐发20111 号文件精神补充)三、财政收入动态增长分8按 2010 年末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与上年同比增长的百分比给予加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 0.1 分(2010 年考核方案为:加 0.5 分)。附 2:驻外招商局及责任单位计分标准一、基本分(100 分)(一)目标任务分(50 分)按完成引进内、外资年度目标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得分。(二)工业(产业)项目分(25 分)驻点招商局按工业(旅游)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产业招商局按本分局所属产业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三)新项目分(15 分)按 2011 年当年新引进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四)基础工作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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