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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自来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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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自来水价格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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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表一、基础水价 单位:元/吨用水类别 执行时间 水费 污水处理费 机关二次供水 管理费 (5%) 总价2010.9.1 1.40 0.85 0.20   2.45 住户生活用水 2011.9.1 1.70 0.85 0.20   2.75 2010.9.1 1.70 0.85 0.20   2.75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1.9.1 1.90 0.85 0.20   2.95 2010.9.1 1.70 1.10 0.20 0.15 3.15 建设及营业性用水 2011.9.1 1.90 1.10 0.20 0.16 3.36 二、6-10 月季节性加价 单位:元/吨用水类别 执行时间 水费 污水处理费 季节性 加价 机关二次 供水 管理费 (5%) 总价2010.9.1 1.40 0.85 0.28 0.20   2.73 住户生活用水 2011.9.1 1.70 0.85 0.28 0.20   3.03 2010.9.1 1.70 0.85 0.28 0.20   3.03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1.9.1 1.90 0.85 0.28 0.20   3.23 2010.9.1 1.70 1.10 0.28 0.20 0.16 3.44 建设及营业性用水 2011.9.1 1.90 1.10 0.28 0.20 0.17 3.65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榕价商[2010]32 号市建委:你委《关于申请调整福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函》(榕建公用〔2009〕39 号)悉。

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供水企业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市终端水价制度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各类用水价格如下:民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1.70 元/吨;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3.00 元/吨;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1.90 元/吨以上价格均指终端基础水价,包含水损耗、管网增压改造(含增压电费)、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二、城区来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实施办法根据我市城区自来自水价格实施终端水价制度工作安排以及类用户实际情况,对各类用户价格调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分步和一步调整到位办法,即: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分二步调整到位;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具体办法如下: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 2010年 9月 1日抄见水量起由 1.20元/吨调整为 1.40元/吨;自 2011年 9月 1日抄见水量起,在全市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基本完成前提下,由 1.40元/吨调整为 1.70元/吨。

2、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自 2010年 9月 1日抄见水量起由 1.40元/吨调整为 1.70元/吨;自 2011年 9月 1日抄见水量起由 1.70元/吨调整为 1.90元/吨3、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价格:自 2010年 9月 1日抄见水量起由 1.20元/吨调整为 1.70元/吨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自 2010年 9月 1日抄见水量起由 2.00元/吨调整为 3.00元/吨供水企业抄表服务到终端用户后,应承担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建筑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高层(九层以上)建筑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制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其二次增压供水发生的设施维修养护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三、自来水价格计价方式仍按我局榕价商〔2005〕65 号文规定执行四、在城区自来水价格结构性调整方案实施后,供水企业必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在 12个月内基本完成抄表服务到终端用户工作同时,供水企业要加快自来水“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进一步优化服务、降低成本请你委督促供水企业在每季度末将抄表服务到户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进展情况报我局备案。

2010-8-25用水类别 执行时间 水费 污水处理费 总价 备注2010.9.1 1.40 0.85 2.25居民生活用水2011.9.1 1.70 0.85 2.55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市政公共用水 2010.9.1 1.70 0.85 2.55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价格为基础水价2010.9.1 1.70 0.85 2.55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011.9.1 1.90 0.85 2.75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特种行业用水 2010.9.1 3.00 1.50 4.50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价格为基础水价2010.9.1 1.70 1.10 2.80其他行业用水2011.9.1 1.90 1.10 3.00除民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及特种待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价格为基础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已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计价单位:元/吨用水量 基础水价 污水处理费 总价 备注0~18 吨 1.40 0.85 2.25 19~25 吨 2.10 0.85 2.95 26吨以上 2.80 0.85 3.65 ■季节性加价:对目前沿未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每年 6月到 10月(7 月-11 月抄见量),每吨季节性加价 20%,上调 0.28元/吨。

上调后为 2.53元/吨■累进加价:对行政公共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加价方式按照原水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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