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451822 上传时间:2018-02-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42.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7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文本版本号 ZGDX2014107 合同编号 第 1 页 共 8 页 短号码接入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1.根据 为甲方核发的(全国)统一短号码 (“短号码” ),甲方需要利用短号码实现呼叫中心功能,并可实现由最终用户承担拨打短号码的本地网通话费用,由甲方(被叫方)承担长途电话通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利用短号码实现呼叫中心的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一站式服务”:在乙方一

2、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2 最终用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2.1 甲方需要乙方利用短号码提供 服务(“呼叫服务” ) 。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2.2 乙方开通呼叫服务后,甲方如果需要调整接入方式,在不改变使用短号码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业务需求单。2.3 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

3、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 在接入和使用短号码实现呼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合同文本版本号 ZGDX2014107 合同编号 第 2 页 共 8 页3.1.3 甲方承诺,已依法获得本合同项下短号码的使用权,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或相关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短号码,不得将短号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 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3.1.4 应保证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5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3.1.6 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

4、提供利用短号码实现呼叫服务开通的使用范围、接入呼叫中心的被叫电话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的地点、接入呼叫中心的业务、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7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3.1.8 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呼叫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呼叫服务已按时开通。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 视甲方为乙方的全国集团客

5、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短号码呼叫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 3.2.2 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实现呼叫服务,并及时将进度通知甲方。3.2.3 应设专人负责全程协调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短号码呼叫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故障等工作。3.2.4 如果甲方需要进行必要的网络设备调整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3.2.5 在短号码业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应向甲方进行开通交付。第四条 短号码业务的开通 4.1 短号码业务开通是指乙方根据双方共同协商的业务开通计划进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和测试。4.2 短号码业务开通后,

6、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短号码开通通知书或业务竣工单进行短号码开通交付。4.2.1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开通通知书或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短号码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实际开通日,以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短号码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2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开通通知书或业务竣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短号码业务, 开通通知书或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开通日期为短号码实际开通日。合同文本版本号 ZGDX201410

7、7 合同编号 第 3 页 共 8 页4.3 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月通话费用。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5.1 本合同费用包括一次性开通费用、中继线月服务费及通信费用,付费标准及付费事宜见附件 。5.2 甲方使用呼叫服务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用户的服务,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业务 费用标准,即由短号码业务产生的长途通话费为陆分/陆秒,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详见附件二)缴纳月通话费用。 5.3 本合同费用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支付:(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8、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此时,甲方应在短号码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3)甲方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付费。甲方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4)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甲方下属机构及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见本合同附件 。此时,甲方应在短号码业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

9、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5.4 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 (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合同文本版本号 ZGDX2014107 合同编号 第 4 页 共 8 页5.5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相应业务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第六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6.1 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6.2 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

10、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3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6.4 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短号码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6.5 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6.6 双方同意,为保证通信质量良好,双方应当就各自负责的设备和线路运行维护状况定期进行交流。第七条 保密7.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1、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1)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8.2 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提供呼叫服务迟延的责任。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所收取的一次性开通费用。8.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短号码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被收回的,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并应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8.4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文本版本号 ZGDX2014107 合同编号

13、 第 5 页 共 8 页(2)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10.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10.2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

14、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11.1 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短号码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1.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服务,否则服务期限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1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6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7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8 本合同替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