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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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争夺电子汇票市场“更强的防伪性,更高的流转效率,更低的企业交易成本”厦门一家银行人士向记者这样描述电子商业汇票的优越性。自 10 月 28 日由央行建设的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简称 ECDS)系统成功上线以来,厦门各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领域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场新的争夺战已拉开帷幕。长期以来,商业汇票市场饱受遗失、损坏、假票等问题的困扰,诸如保管风险、传递风险、诈骗风险等,给银行和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和安全成本。中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成功上线,改变了传统人工操作的商业汇票。厦门工行是我市第一家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据介绍,电子商业汇票期限灵活,融资功能性增强,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

2、为 1 年,单张票据最大金额可为 10 亿元,突破了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 6 个月、单张票面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限制,对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此外,电子汇票贴现利率实行市场化定价,与同期的贷款利率相比有着明显的价格竞争优势,而且安全性也将大大提升。目前,厦门工行、农行、招行等多家银行机构均已开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且各家银行也正以不同的形式对客户群展开强大的营销攻势。厦门工行 11 月 3 日为我市某大型企业成功办理首笔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后,目前已与近百家企业签订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工行电子商业汇票具有诸多特色,例如支持出票一站式处理,出票登记(登记人民银行)、承兑、提示收款人收

3、票三个交易可同步完成,与企业客户签发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习惯一致。在一定的信贷额度下,可自动完成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农行刚刚升级的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新增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厦门农行相关人士介绍说,企业可通过网银渠道进行纸质商业汇票的出票预登记与查询,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流转、托收入账及追索清偿等全部流程,将为厦门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供很大的便利。招行从 2008 年开始全程参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目前已在全国实现了同步上线。厦门招行相关人士表示,凡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需求的企业,均可向厦门招行各网点申请办理该项业务,推广阶段无任何附加费用。电

4、子汇票系统上线逾一个月 承兑量偏低致业务清淡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已逾一个月.业内人士指出,经过系统开放初期的短暂活跃後,电子汇票系统的承兑量呈逐渐减少态势,直贴及转贴等业务也因此较为清淡,票据电子化交易取代传统交易方式仍有待时日.他们并称,虽然电子汇票系统将票据最长期限由之 前的半年延长至一年,但出于对利率风险的担忧,目前新系统中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票据较少,仍以短期限品种为主.还有交易员认为,临近年底,银行严格控制信贷增长,以及全年票据业务计划大多已基本完成,客观上也导致了电子汇票系统业务偏少.中国央行酝酿多时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10 月 28 日正式上线,首笔电子商业汇票转

5、贴现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601398.SS)(1398.HK)票据营业部拔得头筹,全国首张一年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则由招行(3968.HK)(600036.SS)北京分行承兑.传统商业汇票是纸质的,存在保存携带安全性较差、背书转让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商业汇票的进一步推广.而电子商业汇票则具有较高安全性,传递、保管成本以及资金融通的操作成本大幅降低,票据的支付结算效率大大提高等优势.做了几笔试试,看看系统通不通,一年的还没做过,六个月都没有,也就是两三个月的.上海一大型银行交易员称.北京一国有银行交易员也表示,刚开始我们做了一些,後来就少了.一年就跨年了,这麽长期限的以

6、前没做过,不好把握.他进一步解释说,由于票据仍归在信贷规模中管理,受政策的影响很大,期限越长的票据不确定性也越大,利率风险不容易控制.商业汇票作为国内大宗商品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具有金额大、期限长、融资简捷、有银行或大型企业作为付款保证等特点,在国内得到了广泛应用.而电子商业汇票则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突出特点,其对于杜绝伪造、变造票据案件,降低企业结算成本、提升结算效率、控制融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批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有 11 家全国性

7、银行、两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三家农村金融机构和四家财务公司;包括工商银行(601398.SS)(1398.HK)、农业银行ABC.UL、建设银行(601939.SS)(0939.HK)和交通银行(601328.SS)(3328.HK)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招商银行(600036.SS)(3968.HK)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

8、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

9、资料等问题。 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

10、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电子签名在我国电子票据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探讨论文摘要:电子票据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电子签名作为电子票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确认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这种结算和支付方式能否在电子交易活动中得到推广应用

11、。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外国对该问题的成熟立法,建议我国采取“功能等同原则”以及“有限折衷法”的技术认证方法来构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体系,以期填补我国在电子签名方面的立法空白,促进电子票据制度的发展。关 键 词:电子签名 电子票据 法律效力 立法比较 功能等同原则引 言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要式行为,各国的票据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票据行为的生效和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均必须以签名作为要件,而票据责任更是恪守“无签名无责任”的原则。可见,签名这一形式要件在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电子化,交易各方采取的电子票据这种无纸化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却给传统的票据法律制度提出

12、了挑战。在电子贸易中,人们无法采取传统上的亲笔签名来确认身份而只能采取电子方式,即电子签名,而电子签名只是数字信息,不可能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真实签名。而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在电子商务贸易中未来的发展命运。目前,国际社会已越来越多地接受电子签名的可行性,电子签名将会逐步取代传统的手写或机械方式,成为认证的一种主要手段。而我国对于电子签名问题的研究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也缺乏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某些法律条文仍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书面签字形式,而不赋予电子形式签字以合法地位,这样既不利于电子票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也使得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不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

13、惯例接轨。因此,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方法,通过直接参考外文资料,借鉴国外对于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在法律上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提出立法建议。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与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签名的冲突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学界目前仍没有一个公认的明确的定义。从本质上可以说,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是“建立在计算机基础上的个人身份”。一般来说,对电子签名的界定,都是从技术角度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用密码的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交换实现)来鉴别当事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 与传统的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具有以下的特

14、征:(1)客观准确:电子签名是计算机精确处理的产物,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2)技术要求强:电子签名本身是高科技的产物,它的使用也需要应用高科技,而且电子签名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发生变化。(3)易改动:传统的签名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签名是以计算机的键盘输入,用磁盘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下痕迹。(4)无形性:电子签名是存储于磁盘等介质中的数字信号,以计算机存储为条件,是无形的,电子记录的管理、收集或保存比书面文件更方便,尤其是管理大量的文件时,更能发挥其优越性。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订立电子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谢 波一、合同的成

15、立与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1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

16、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3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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