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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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AFP 病例检测培 训 讲 义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传染病的种类、传染病防治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该法的效力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内容主要是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严格执行病例监测报告制度目前一些临床医生对病例定义及报告制度不了解,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传染病重在预防,应该抓住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要保护好易感人群,要作好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并加强户外锻炼,努力提高肌体的免疫力和抗病力。2003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条例,与 1989 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框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樗着我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青少年儿童是多种传染病的好发年龄,学校是传染病的集散场所。每天学生从四面八方汇集到学校,由于他们的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易于传播和流行,并可扩大到家庭和社会。传染病发生有三个因素:病原体、环境和人体。即必须有生物性病原体,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环境)同时和相继使一群人发生相同的病。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传染病比较常见,因此作为在学校等公共场合生

3、活时间较长的学生而言,了解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艾滋病是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的疾病,因为它较长的且具有传染能力的潜伏期的存在,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潜藏危险。预防艾滋病的方法与其传播途径有很密切的关系,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远离毒品、避免婚前婚外以及不安全的性行为、在就诊的时候尤其是有血液接触的就诊要到正规医院,避免没有检验的血液造成的感染。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也能感染人类,感染后的症状主要表现为高热、咳嗽、流涕、肌痛等,多数伴有严重的肺炎,严重者心、肾等多种脏器衰竭导致死亡,病死率很高。此病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皮肤损伤和眼结膜等多种途径传播,人员和车辆往来是

4、传播本病的重要因素。预防禽流感要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避免接触染病的禽类,如鸡、鸭;避免与禽流感患者接触;避免食用活的或未经煮熟的鸡鸭;勤洗手;在有感染的可能下避免接触自己的眼睛、鼻、口。中国有 1.3 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就是说 10 个人有一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所以说每一个中国人都有必要了解乙肝的基本知识。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个病毒仓库。他们的血液、唾液、乳汁、泪、精液、月经、阴道分泌物、尿、汗等体液都带有乙肝病毒,所使用过的物体都或多或少的有乙肝病毒。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血液传播是一个非常强的传播途径,因为乙肝携带者的血液里的病毒浓度很高,即使有抗体的人一旦输入带有乙肝病

5、毒的血液也极有可能感染上乙肝病毒;医源性传播,包括被污染的医疗器械,像一些消毒不严格的牙医诊所牙钻,内窥镜,污染的针,针灸的针都会成为传播乙肝的重要途径;性传播,世界卫生组织把乙肝定为性传播疾病,但在我国的主要传播途径不是此途径,此途径的传播能力较强;母婴垂直传播,由于婴幼儿的免疫系统没有完全形成,一旦感染乙肝就无法清除,几乎必然慢性化,现在我国的婴儿的预防措施得当,绝大多数婴儿一出生就注射乙肝疫苗,有效的防止了乙肝在下一代的传播;日常接触传播,乙肝病毒经过消化道可以被分解成氨基酸,但是多数人的胃和口腔有不同程度的溃疡和破损,通过皮肤等途径传播的病毒量很少,此途径传播乙肝病毒的量很少,感染后发

6、病,慢性化的可能性低;有蚊虫叮咬等传播,蚊子叮咬所传播的病毒的量有限,传播的病毒的量很少,可以忽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预防乙肝的主要方法和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几乎相同,但是乙肝的预防有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注射乙肝疫苗,但是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在注射之前应作必要的检查。我们生活中,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很多,我们不一一列举,但是从上述三种疾病我们可以看出,培养一定的卫生意识、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锻炼提高自身的免疫能力是预防疾病的主要方法,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应多加注意。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应于 2 小

7、时内,农村应于 6 小时内通过传染病 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 6 小时内、农村于 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在 24 小时内进行报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卫生部要求各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 2 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将立即报告国务院。重申以下要求:一、强化消灭脊灰意识,加强领导,坚

8、决执行报告制度。消灭脊灰是党和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业务领导,负责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协调组织有关科室,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对消灭脊灰重要性的认识和执行报告制度的自觉性,以确保监测和报告工作的顺利实施。二、加强对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目前一些临床医生对病例定义及报告制度不了解,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各级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使其系统地了解消灭脊灰的意义,进行报告的重要性、病例的定义、报告程序和采便要求等知识和技术规定以及目前工作形势,力争在明年底以前,完成有关临床人员的全员培训。三

9、、严格执行病例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疫情,督促儿科、神经科、传染科、针灸科等临床科室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凡 15 岁以下儿童发生不能立即确定为其它病因的急性弛缓性麻痹(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 ,均作为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进行报告。农村应在 24 小时内、城市应在 12 小时内,以电话或其它最快的信息传递形式报至当地卫生防疫站;在报告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在患者出现麻痹 14 天以内,采集两份患者大便标本,两份标本间隔为 24 小时48 小时,每份标本量约 8 克。需在 28冷藏运送。四、医疗、防疫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监测报告工作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卫生防疫部门

10、,共同做好哨点医院的主动监测工作。各县(市、区)防疫站应派防疫人员,每10 天对辖区内的重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及时发现病例,减少漏报和迟报,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按照脊灰监测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和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监测和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做为医院评审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推行报病奖励制度,以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漏报、迟报和不报疫情而造成脊灰扩散蔓延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责任。附件:列为报告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种类所有 15 岁以下儿童,经初步诊断为下列

11、急性弛缓性麻痹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1、脊髓灰质炎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5、神经根炎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7、单神经炎8、神经丛炎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10、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11、急性多发性肌炎12、肉毒中毒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14、短暂性肢体麻痹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一、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是危害人民身

12、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的最严重疾病之一。传染病防治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的综合措施。预防,指在传染病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控制,指在传染病发生后及时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消除各种传播因素,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以保护易感人群,使疫情不再继续蔓延。消除,指某种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时间的监测,不再出现,虽然发生这种传染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可以认为在这一范围内该传染病已被消除。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采取了各种防治传染病的

13、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消灭了天花,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例如:鼠疫、霍乱、麻疹、血吸虫病等的发病率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总体疫情发生情况也明显下降。尽管如此,在我国,传染病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依然存在,有时还十分严重。根据我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病学调查,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孕产妇携带乙型肝炎病毒,每年约有 60100 万婴儿被感染,直接影响下一代的身体健康。近年来,一些已趋于消除的传染病又有复发,某些已被控制的传染病又在活化。随着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新的传染病,如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已在我国传播。我国是一个有 13 亿人口的大国,尚有约五分之四的人口在农村,农村的医疗卫生水平

14、还较低。因此,目前我国仍存在传染病发生流行的社会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由于传染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传染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工作,既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更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的责任,使传染病防治工作法制化。二、传染病防治立法建国以后,我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1950 年 10 月,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同年,卫生部制定了种痘暂行办法。1955 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首先对传染病进行分类管理。1978 年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

15、的全面恢复,为了加快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1978 年 9 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之后,卫生部又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家犬管理条例、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试行)等,初步确立了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家犬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灭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总结建国 40 年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89 年 2 月,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12

16、 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公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及规章,对疫情报告、疫情通报的时限和做法,对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防治管理,以及对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定。1997 年 7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对动物防疫的法律制度。1997 年 3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 2001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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