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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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范2007 ZK07编号: 住 宅 租 赁 合 同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住宅租赁合同出 租 方 (甲方):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承 租 方 ( 乙 方 )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的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 自 愿 、充 分 协 商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租 用 房 屋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资 信 守 。一 、 甲 方 同 意 将 座 落 在 市 区 , 建 筑 面 积 为

2、平 方 米 的 房 屋 ( 间 数 )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住 宅 使用 。 乙 方 对 该 房 屋 已 作 充 分 了 解 并 愿 意 承 租 该 房 屋 。二 、 租 赁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共 个 月 。甲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三 、 租 金 及 其 缴 纳 办 法1、 租 金 为 每 月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2、 签 订 本 合 同 的 同 时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赁 保 证 金 元 , ( 大 写 :元 ) 。 本 合 同 期

3、满 终 止 时 , 甲 方 在 查 明 乙 方 并 无 拖 欠 租 金 、有 线 电 视 费 、 管 理 费 、 水 电 费 、 煤 气 费 、 电 话 费 等 应 付 款 项 , 经 检 查 房 屋 在 使 用中 无 损 坏 以 及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后 , 须 在 日 内 将 租 赁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给 乙 方 。3、 乙 方 必 须 于 每 月 日 前 向 甲 方 缴 交 当 月 租 金 。3四 、 房 屋 的 维 修 及 保 养 : 甲 方 在 交 付 房 屋 给 乙 方 使 用 时 , 应 保 证 该 房 屋 在 出租 使 用 时 的 质 量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4、 的 要 求 , 并 按 照 移 交 物 品 、 设 备 清 单 把 有 关 的 物 品 、设 备 移 交 给 乙 方 ( 见 附 件 1) 。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乙 方 按 照 清 单 所 记 载 物 品 、 设 备的 状 况 、 特 征 , 把 其 交 还 给 甲 方 。 在 出 租 使 用 时 , 由 于 使 用 不 当 等 人 为 因 素 所 造成 该 房 屋 、 物 品 、 设 备 的 损 坏 , 由 乙 方 负 责 修 复 或 赔 偿 。五 、 甲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1、 有 权 享 有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赋 于 出 租 人 的 权 益 。2、 甲 方 保

5、证 该 房 屋 权 属 清 楚 。3、 租 赁 期 内 , 甲 方 保 证 不 将 该 房 屋 租 给 第 三 方 。六 、 乙 方 的 权 利 、 义 务 :1、 在 租 赁 期 内 , 在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前 提 下 , 依 法 使 用 该 房 屋 , 享 有 国 家 有关 法 规 所 赋 予 承 租 人 的 权 益 。2、 在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管 理 公 司 的 管 理 及 遵 守 楼 宇 管 理 公 约 及 住 户 守 则 ; 不 得 有 喧 哗 或 骚 扰 邻 居 之 举 动 , 若 乙 方 受 到 投 诉 仍 不 予 改 善 , 则甲 方 有

6、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收 回 该 房 屋 , 租 赁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3、 乙 方 须 按 期 如 数 向 甲 方 交 纳 租 金 。4、 从 房 屋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 乙 方 负 责 缴 纳 该 房 屋 所 发 生 水 、 电 、 煤 气 、 有 线电 视 、 电 话 、 公 用 分 摊 等 费 用 。5、 在 租 赁 期 内 ,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对 该 房 屋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及 其 它 卫 生 、 环 保 、消 防 、 治 安 等 部 门 按 规 定 收 取 的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6、 乙 方 须 确 保 该 房 屋 的

7、 结 构 及 其 附 属 物 品 、 设 施 不 被 损 坏 、 改 变 , 并 负 责对 该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品 、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修 、 保 养 。7、 在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不 得 将 房 屋 转 租 或 转 借 于 任 何 第 三 方 。 如 确 需 转 借 或转 租 给 第 三 方 ,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转 借 或 转 租 后 , 乙 方 对 第 三 方 使 用 该 房屋 时 所 负 责 任 须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8 、 租 赁 期 满 , 如 甲 方 继 续 出 租 该 房 屋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乙

8、 方 享 有 优 先 承 租 该房 屋 的 权 利 , 但 须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日 提 出 , 经 同 意 后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9、 在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如 需 对 该 房 屋 增 加 固 定 装 修 或 安 装 设 备 , 须 经 过 甲 方书 面 同 意 , 并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条 第 6款 的 规 定 , 在 安 装 完 毕 时 , 通 知 甲 方 检 查 。4七 、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变 更1、 如 果 甲 方 将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第 三 方 时 , 本 合 同 对 新 的 房 产 所 有 者 继续

9、 有 效 。2、 甲 方 出 卖 该 房 屋 , 须 在 个 月 前 通 知 乙 方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乙 方 有 优先 购 买 权 。八 、 违 约 责 任 :1、 任 何 一 方 因 没 有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造 成 另 一 方 经 济 损 失 时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另一 方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2、 甲 方 不 能 把 该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 应 双 倍 退 还 租 赁 保 证 金 。3、 甲 方 不 能 按 规 定 的 日 期 把 该 房 屋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 从 逾 期 交 付 之 日 起 至 实际 交 付

10、 之 日 止 , 每 日 按 月 租 金 的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4、 如 乙 方 拖 欠 支 付 租 金 , 每 逾 期 一 日 , 甲 方 有 权 按 每 月 租 金 的 %计 收 滞纳 金 , 逾 期 超 过 个 月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收 回 房 屋 , 租 赁 保 证 金 不退 还 乙 方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就 不 足 部 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5、 在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将 该 房 屋 超

11、出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使 用 , 在 该 房 屋 内 存 放危 险 品 及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经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日 仍 未 改 正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同 , 收 回 房 屋 , 租 赁 保 证 金 不 退 还 乙 方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乙 方 还 应 赔 偿 甲 方 的损 失 。6、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 或 转 借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租金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还 应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7、 由 双

12、方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 只 能 选 择 一 项 ) :( )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租 赁 期 内 , 双 方 不 得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如 乙 方提 前 退 租 , 甲 方 有 权 不 退 还 其 保 证 金 ; 如 甲 方 提 前 收 回 房 屋 , 须 退 还 保 证 金 并 支付 与 保 证 金 数 额 相 等 的 违 约 金 。( ) 任 何 一 方 如 需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须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自 另 一 方 收 到 通 知 之日 起 届 满 日 后 , 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 双 方 对 此 无 须 承

13、 担 违 约 责 任 。九 、 免 责 条 件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承 租 方 损 失 的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5十 、 合 同 的 终 止1、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本 合 同 终 止 、 合 同 期 满 ; 、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而 致 使 租 赁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时 ;2、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 乙 方 对 于 嵌 入 墙 体 、 天 花 、 地 面 等 的 固 定 装 修 , 拆 除 后可 恢 复 原 状 的 , 应 恢 复 原 状 ; 不 能 恢 复 原 状 的 ,

14、不 得 予 以 拆 除 ,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甲 方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租 赁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租 赁 保 证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甲 方 保 留 追 偿 的 权 利 。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日 内 清 场 完 毕 并 办 理 退 租 手 续 ,将 所 租 用 的 房 屋 及 其 有 关 的 物 品 、 设 备 ( 依 据 附 件 1) 完 好 地 移 交 给 甲 方 。十 一 、 合 同 的 生 效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双 方 各 执 份 , 每 份 均 具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十 二 、 其 它 事 项 :1、 租 赁 期 内 , 甲 方 不 得 对 乙 方 正 常 的 使 用 进 行 干 涉 和 干 扰 。 但 在 甲 方 预 约情 况 下 , 甲 方 有 权 带 准 租 客 或 准 买 家 进 入 该 房 屋 看 房 , 乙 方 应 给 予 配 合 。2、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如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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