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业务相关补充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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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各單位業務相關補充說明資料一、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一)、 主要業務1.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計畫計畫書修訂、自評報告撰寫,制度規劃執行及總經費控管。2. 尖端研究計畫書申請、期中、期末報告整理、經費審核、發放相關作業,以及相關統計資料。3. 專案教研人員評鑑、續聘、申請資料彙整、審查會議安排及經費控管。4. 教育部記者會、訪視資料彙整、訪視作業規劃、訪視事務工作。5. 5500 網頁資料更新、修正。6. 辦理本計畫業務校內外相關單位之協調、聯繫。7. 回覆教育部、審計部、主計處、立法院預算中心等政府單位需求之資料。(二)、 本計畫相關重要規定1. 每位教師,不分五大重點領域及

2、其他特色,僅能執行一項計畫。2. 使用本計畫經費出國者,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二次總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出國報告書及出國審查表。 (表格下載網址http:/pine.cc.ncu.edu.tw/ncutop/info_view.php?p=1&id=121)3. 各單位、教師執行本計畫之分項計畫、細部計畫者,其得用於聘用專任助理之人事費用總額,以該計畫獲核定經費總額 5為上限。但經費不足以聘用助理者,得由計畫總主持人協調,合併數案共同聘用。4. 本計畫經費聘任之專任助理,不得兼任國科會或其他教育部計畫之助理。5. 各計畫之工讀金核發標準為,每人每日

3、 760 元,或每小時 95 元,如有特殊需求需以專簽經校長核准報支。6. 一般性消耗品之採購, (如碳粉、墨水匣) ,應由專人採購並列管、登錄領用之日期及數量。7. 欲申請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單位,建議先向國科會或其他單位申請,若未獲得核准,再向本計畫申請。8. 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燃料費(汽車加油)及設備維護費(如雜項、95房舍、電腦、冷氣等機械之修理維護) 。(三)、 相關辦法國立中央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支用要點95 年 4 月 10 日第 442 次行政會議通過95 年 5 月 8 日第 444 次行政會議修正95 年 5 月 22 日第 445 次行政會議修正97

4、 年 10 月 7 日第 489 次行政會議修正一、 本校為促使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順利執行,提升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校執行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各教學、研究領域及行政單位。三、 為提升經費執行效率,各分項計畫、細部計畫經費尚未獲校內核定,可申請部分經費預支,預支項目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含人事費用) 。已獲核定之計畫,如設備費需求逾核定經費,有預支以後年度經費需要者,應簽准後辦理。四、 可預支經費項目:(一)設備費: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備、網路系統、

5、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二)業務費:除辦理業務經常性支出外,人事費用部分含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支用標準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另因應五大重點研究領域之計畫所需,各領域預支經費聘任專任助理以二位為限,兼任助理以四位為限,其餘單位則依實際需要專案簽准後辦理。五、 經費預支申請時,應填寫國立中央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經費預支申請單 ,會簽相關單位並於奉核後,始得動支。六、 各單位、教師獲核定經費,執行本計畫之分項計畫、細部計畫者,其得用於聘用專任助理之人事費用總額,以該計畫獲核定經費總額 5為上限。但經費

6、不足以聘用助理者,得合併數案共同聘用。七、 因執行計畫所聘之編制外人員,其勞退基金得由計畫補助經費之業務費支應,惟以每月工資之 6為編列上限。八、 使用本計畫經費出國者,每人每年以二次為限,二次總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96告電子檔傳送至本校研究發展處,以利網頁登錄作業。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97國立中央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進用專案教研人員審查辦法97.2.19 第 35 次推動委員會議通第一條 國立中央大 學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延攬傑出教師 、 研究人員來校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提升本校學

7、術,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延聘專案教研人員之經費由教育部發 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 中心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支應。第三條 專案教研人員分為專案教師及專案研究人員,其等級為:一、專案教師為專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二、專案研究人員為專案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博士後研究員。第四條 專案教研人員支薪標準:一、專案教研人員薪資比照編制內教師等級。二、專案博士後研究員薪資比照國科會標準。第五條 專案教研人員聘期,均為一年,續聘應辦理績效評估,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第六條 本校為審查專案教研人員之經費規劃與核定,應成立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校長一人

8、、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及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並由校長指派一位委員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前項委員除依職務產生者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本委員會配合學校聘用教研人員聘期作業時程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七條 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一、新聘人員職稱、聘期。二、續聘人員之績效評估。三、續聘人員之職稱、聘期。第八條 專案教研人員申請聘任程序:一、專案教師、研究人員之聘任,應公開徵選,經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並完成三級教評會評審程序,方可聘任。二、專案博士後研究員毋需經三級教評會評審程序,惟仍應經專案教研人員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聘任。98第九條 專案教研人員新

9、聘及續聘程序:專案教研人員每年分二梯次於 2 月 1 日及 8 月 1 日起聘,無法於上述時間應聘者以特案辦理。辦理時程如下:一、每年分別於 2 月(8 月 1 日起聘者)及 7 月( 2 月 1 日起聘者)通知各單位進行專案教研人員之新聘及續聘申請(詳附件 1、2 、3、4 績效評估表及申請表)。二、未獲續聘者,其聘期至原聘書(契約)聘期日截止。三、聘期結束之日不得超過本計畫結束之日。第十條 專案教研人員新聘及續聘申請時,須檢附下列資料:一、新聘:(一)聘任教師暨研究人員申請表(含詳細履歷與著作目錄)。(二)學位證書影本及服務經歷證明文件。(三)著作審查意見表。(四)公開甄選之資料。二、續聘

10、:(一)聘任教師暨研究人員申請表(含詳細履歷與著作目錄)。(二)績效評估表。第十一條 各單位申請新聘、續聘案件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其各級教評會通過之職級不得高於委員會審定結果,低於委員會審定結果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計畫推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99二、 企劃組(一)、 相關辦法國立中央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第三六九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立法目的)協助本校各單位之發展,建立自我評鑑制度,以增進辦學績效,自我策勵精進,追求卓越發展,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本校行政、教學單位(含系、院及教學中心)及校級研究中心

11、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實施時程)本辦法適用對象自九十學年起每五年應定期實施自我評鑑一次。第四條(校、院、系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校方應成立校級、院(中心)級及系(所)級自評執行委員會負責各層級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與總結。第五條(會議成員)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院院長所組成,並得聘請本校教職員生代表及產官學界代表若干人擔任之。院(中心)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院長(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並由院長(中心主任)提名校內教師(研究人員)若干人報請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校長同意聘任為委員。系級自評執行委員會由系主任(所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系

12、主任(所長)提名校內教師若干人報請所屬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院長同意聘任為委員。第六條(各單位評鑑委員之聘任)各單位應準備相關資料,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進行評鑑。前項系級教學單位之專家學者名單應報請所屬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院長同意聘任;行政、院級教學單位及校級研究中心之專家學者名單應報請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或校長同意聘任。100第七條(評鑑內容)系級教學單位之評鑑內容應含組織效益、教學與輔導、學術交流、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五大項目;院級教學單位之評鑑報告內容應含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執行成果、院內各單位之評鑑結果、所屬單位教學研究及發展方向之配合情況等;校級研究中心之評鑑內容應含組織效益、學術交流、學

13、術研究與社會服務四大項目;行政單位之評鑑內容應含組織效益及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執行成果。校方每五年應完成綜合評鑑乙次,內容應含教學、研究、行政、服務及總績效等項目。第八條(評鑑報告)評鑑報告兼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前項系級教學單位之評鑑報告應於該年三月提報院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院級教學單位、行政單位與校級研究中心之評鑑報告應於該年五月提報校級自評執行委員會審議。前項審議方式得採書面或實地訪視。第九條(會議召開)校、院(中心) 、系三級之自評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分別由校長、院長(中心主任) 、系主任(所長)擔任會議主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第十條(評鑑結果之追蹤考核)各層級之

14、自評執行委員會對於各單位評鑑之良窳,應予獎勵或協助改善,並供本校作為調整資源分配之參考。評鑑報告經審議認定運作績效不佳或未達設置目的者,得要求限期改善,並應於次年追踪考核。如仍未改善者,得採取必要處理措施。第十一條(公布實施)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01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5 日發布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之大學,認可其自我評鑑結果,以及為辦理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 大學就其自我評鑑結果,得依其性質向本部申請大學評鑑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類

15、別評鑑之認可。三、 大學就其自我評鑑結果申請認可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落實執行,及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並有具體成效。(二) 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三) 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或院系所及學程、學門之教育品質。(四) 已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之組成應明定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中,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五) 自我評鑑之實施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個階段,外部評鑑之委員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各評鑑類別之委員人數應明

16、定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六) 校務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以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院系所及學程、學門外部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七) 最近一次完成自我評鑑年度至申請年度在三年以內。(八) 自我評鑑之外部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以及相關人員晤談等。(九) 院系所及學程、學門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含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十) 參與內部評鑑之校內人員每學期至少參加一次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四、 本部應組成認可小組對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認可。前項認可作業,應依該機構就下列事項之表現情形辦理,並據以公告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名稱:(一) 組織運作與行政管理制度。(二)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項目設計。(三) 評鑑委員資格、培訓、遴聘及評估方式。(四) 評鑑認證程序。102(五) 評鑑辦理成效。(六) 對受評對象品質之要求。(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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