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分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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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分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

2、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 2008 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 2012 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 2008 年算起

3、,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 1996 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

4、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二、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5、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 年12 月 3 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

6、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7、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

8、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四、计算封顶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

9、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单位未缴社保 辞职可获经济补偿http:/ 2008 年 04

10、 月 16 日 03:11 海峡都市报本报讯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想续约,职工也可以得到一笔“遣散费”,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新规定,进一步维护了离职员工的权益。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规定可使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合同,有利于鼓励稳定的劳动关系。还有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它的标准又是如何计算的?本期为您详细解读。【个案解读】 劳动合同到期也可获经济补偿读者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 968111 反映说,2006 年 5 月 30 日,他与一家国有玩具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至今年 5 月 30 日期满。现在,因为厂里的业务量很不稳定,听说老板要减员,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不和他续签合同,他能不能

11、获得赔偿?解读:王先生的问题很普遍,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无意和他续签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闽劳社文2003342 号的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 5 月 30 日的经济补偿,但不是王先生所说的“赔偿”,赔偿的概念,只有当单位过失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方才适用。根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别是:由于单位原因,比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 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用人 单位经营困难等情况,

12、用工双方要解除合同的;因单位依法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要终止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特别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以王先生为例,如果单位希望续签合同,且同意增加工资,但王先生却对增幅不满意,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政策解读】 补偿金这样算那么,这份补偿金究竟可以拿多少?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对经济补偿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13、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支付半个月工资。而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则另有一套算法。根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算法相对比较复杂。”专家举例说,假设一个福州私营企业的中层干部,在该企业干了 20 年后,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假设他的月工资是 7000 元,而福州市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1723 元,由于该中层干部的月薪高于

14、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700017233=5169 元),因此,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月标准应为 5169 元,虽然他干了 20 年,但根据规定,这类人群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 12 年,他最终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是 51691262028 元。另外,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2008 年 1 月 1 日。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吗? 来源: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点击数:2473 更新时间: 2007-9-28 【字体: 】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吗?案情介绍:2004 年 4 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某大型工业企业职

15、工举报,反映该厂近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发生矛盾,矛盾焦点是单位不肯将他参军的三年军龄算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立即介入调查,经了解,举报人退伍后即被安置到该厂工作,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已工作了六年。由于近期该厂经营方向发生变化,对部分岗位人员进行裁减,举报人就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之一。由于单位认为举报人参军的三年并没有对该厂有所贡献,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计算他在本厂工作的年限,即支付六个月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单位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教育和批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在十五天内支付举报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

16、补偿金。十天后。举报人收到了单位支付的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案情分析:本案的矛盾焦点是举报人的军龄是否应当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 号)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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