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划拨供地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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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目录。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用地。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二)各级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包括机房、线路、站点等。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三)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 战工程。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 场

2、、港口、码头。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 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 侦察、观测台站和测 量、导航标志。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生 产设施。7.独立建造的人民防空设施。8.其他军事设施。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公共取水、供水、污水处理、排水 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给水控制调度中心、 污 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系统、雨水收集及处理设施、中水利用及污水厂尾水回用系统。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 护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人工煤气储气站及调压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3.公共供热生产、供应设施。包括公益性城

3、市供热设施,包括 热电厂、热力网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 铁路线路、公共交通 车辆停车场、车站、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5.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 转站、环卫停车场其它环卫设施。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桥梁、公共广 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 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 护绿地。(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1.邮件处理中心、邮件互换局、 邮件交换站,邮区中心局、邮政支局(所)。2.邮政运输、配送中心。3.邮件转运站。4.邮政配套设施。包括邮车库、 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

4、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文化体育 设 施。2.学校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3.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的康复、技能 训练设施。(七)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 试验(站、场、基地)设施。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八)公共体育设施用地。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高尔夫球场除外)。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3.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4.单独建造的全民健身运动的大众性体育设施用地。(九)公共文化设施用

5、地。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2.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 动中心、非营利性青少年业余学校。(十)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设施用地。1.公益性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 乡卫生院。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十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2.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3.流浪人员救助保护中心。4.非营利性殡葬设施。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十二)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6、1.油(气、水)井场、井场专用道路及作业配套设施。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 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4.油(气)田机械、设备、 仪器、管材加工和 维 修设施。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 输设施。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 废旧料场、成品油(气) 库(站)。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 讯设施。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 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7、(十三)煤炭设施用地。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 矿物开采与加工 场地。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 输变电设施。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 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8.中心试验站。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十四)电力设施用地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

8、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循 环水泵房。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 输煤系统,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除灰设施及贮灰场。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 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 废水处理装置。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 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13.输配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巡线站、 线路工区、 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9、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 处理等水工设施。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十五)水利设施用地。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蓄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2.水库淹没区。3.堤防工程。4.河道治理工程。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6.行蓄洪区、防护林带、 滩区安全建设工程。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 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10、。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11.城市防洪系统及附属设施。12.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十六)铁路交通设施用地。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 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 统设施。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 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十七)公路交通设施用地。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

11、口。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公路养护道班及工区、路政管理机构及交通量观测站。4.公路沿线绿化带。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6.高速公路交巡警办公用地。(十八)水路交通设施用地。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 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停泊区工程。3.港口生产作业区及港口管理区。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7.水上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港航消防 设施。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

12、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十九)民用机场设施用地。1.机场飞行区。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 检查及校验设施。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 设施。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 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十)特殊用地。1.国家粮食、棉花等战略物资储备库。2.经省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用地。3.烈士陵园。4.监狱。5.劳教所。6.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二十一)省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可以划拨的用地。本目录中所称非营利性,是指不是以营利为唯一或主要目的、项目具有为公共利益服务性质。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由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补贴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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