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林塑胶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珠光医院借款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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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0 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西路 199 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主任。委托代理人牟肖明,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中林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云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路桥珠光医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法定代表人章允刚,院长。委托代理人何贤春,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2、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1 年 3 月 12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 2001 年 3 月 2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和 2001 年 5 月 30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牟肖明、被告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珠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何贤春和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社诉称,2000 年 8 月 31 日,被告中林公司由被告珠光医院提供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905 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中林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珠光医院也未

3、能承担保证责任,现提交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证据,要求判令被告中林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 905万元及利息、罚息,被告珠光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林公司辩称,借款 905 万元未还属实。但借款合同无效,应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被告是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只有 107 万元,现已负债 2700 万元,银行审批时未把好关,负有过错。被告珠光医院辩称,本案借款合同应当无效,中林公司注册资本仅为 107 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借款前尚欠原告旧贷 1615 万元,已属严重资不抵债,根本不具备贷款条件,但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中林公司发放了 905 万元的高额

4、贷款,构成了违法放贷,中林公司为套取巨额信贷资金,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而且,该笔 905 万元款项名为购买材料,实际却转入了中林公司法人代表林云飞人股的企业台州市飞达电机厂,用于归还该企业的借款,已构成以贷还贷;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珠光医院不具备担保的主体资格,故担保无效,原告明知医院无担保资格,仍故意转嫁贷款风险,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要求判令免除珠光医院的保证责任,同时,将原告非法放贷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8 月 31 日,被告中林公司由被告珠光医院提

5、供担保,向原告信用社借款人民币 905 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5.46,还款期限是 2001 年 3 月 9 日,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浙农信保借字2000第 119 号”保证借款合同;2.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 1 份。经两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中林公司是由林云飞、林金禄、林金虹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107 万元,这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为凭。被告珠光医院为证实该 905 万元属非法放贷以及中林公

6、司的状况,提交了以下几份证据:1.被告中林公司 2000 年 1 月至 12 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共 12 份;2.路桥区农村信用社临时贷款限额申报表复印件 7 份;3.1999年至 2000 年中林公司在原告账户的对账单共 5 份(说明企业的运转情况)。原告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 2 是复印件,对真实性和相关性均有异议;证据 3 本身无异议,但无法证明什么问题。被告珠光医院对贷款限额申报表的证据来源提交了路桥农村信用社副主任赵兰英的证明,原告认为赵兰英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珠光医院提交的三方面证据只证明被告中林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相对于资产总额,

7、有一定的负债;资金周转困难是事实,并不能直接证实原告贷款给中林公司系非法放贷这一事实,证据缺乏关联性。被告中林公司在 2000 年 8 月 30 日借得 905 万元款项后,即于第二日通过转账支票将全款转人台州市飞达电机厂。台州市飞达电机厂是由林云飞、林金禄、林金虹、张小忠、张飞生五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林金禄。2000 年 8 月 18 日,台州市飞达电机厂向路桥农村信用联社借款 1535 万元,并于当日转入被告中林公司在原告处账户,8 月 20 日,中林公司还款 905 万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中林公司在原告石曲分社分户账 1 份;2.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

8、票 2 份;3.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 1 份;被告珠光医院也提交了相应的借款借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元。对律师代理费发票,两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中林公司由被告珠光医院担保,向原告借款 905 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与中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中林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被告珠光医院辩称原告与中林公司之间的借贷属“非法放贷”,理由是中林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9、,注册资金仅 107 万元,而且借款时已严重资不抵债,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发放了高额贷款。该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的性质和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不是贷款限额的标准,中林公司贷款时并非严重资不抵债,因此,珠光医院的“非法放贷”一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珠光医院又称原告与中林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以贷还贷”,理由是中林公司获得贷款后,随即将款项转入中林公司法人代表林云飞入股的企业台州市飞达电机厂,用于还贷,两个企业之间相互“倒贷”。该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中林公司与飞达电机厂属两个不同的企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

10、的法律问题 http:/ 905 万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原告偿付自借款之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同时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 59100 元。二、被告台州市路桥珠光医院对被告中林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 59700 元,由被告中林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人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省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59700 元,款汇省级预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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