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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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制造厂、各部门。3、定义3.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轻度损伤,休息 1 个工作日以上,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3.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 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伤害(不包括死亡事故) 。3.3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指已发生安全事故,但无人员伤亡却形 成安全隐患,同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 。3.4“三违”行为: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3.5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 人的事故。3.6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发生 3 人(含 3 人)以上的死亡事故执行国务院第 493 号令。4、职责4.1 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中涉及到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4.2 安全管理课:负责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安全、消防委员会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对事故直接、间接责任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及管理工作。4.3 工会:工会参加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4.4 制造厂、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

3、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积极协助上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向安全管理课提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负责本部门范围内“三违”行为的处理,对严重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课将对违章部门的责任者进行处罚。5、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者的追究程序5.1安全管理课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明确事故经过、产生原因、造成的损失,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向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5.2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做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意见,形成公司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 ,由安全管理课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对各类事故处理安全管理课进行备案。5.3事故责

4、任部门,接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通知后,按规定执行,并将罚款上交安全管理课。发生伤亡事故,总经理在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罚款直接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中。5.4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者的追究,行政处理与经济处罚可并用。6、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分6.1 发生轻伤事故6.1.1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课级、班组级管理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1.2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6.2 发生重伤事故6.2.1 取消事故部门年终公司任何评比、奖励资格;6.2.2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经理、副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6.2.3 对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

5、或留厂查看处分;6.2.4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厂查看或开除处分。6.3 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6.3.1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经理、副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6.3.2 对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厂查看处分;6.3.3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厂查看或开除处分。6.4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6.4.1 取消事故部门年终公司任何评比资格;6.4.2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经理、副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6.4.3 对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厂查看处分;6.4.4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

6、厂查看或开除的处分。6.5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6.5.1 取消事故部门年终公司任何评比资格;6.5.2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经理、副经理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6.5.3 对事故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留厂查看或开除的处分;6.5.4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厂查看或开除的处分;6.5.5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及事故产生的原因,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7、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7.1 发生轻伤事故7.1.1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1%的经济罚款;7.1.2 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处上一年年收入 5%的经济罚款。7.2 发生重伤事故7.2.1 对事故部门

7、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8%的经济罚款。 7.2.2 对安全管理课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5%的经济罚款。7.2.3 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处上一年年收入 10%的经济罚款。7.3 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7.3.1 对事故发生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35%的经济罚款。7.3.2 对安全管理课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经济罚款。7.3.3 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处上一年年收入 15%的经济罚款。7.4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7.4.1 对事故部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经济罚款。7.4

8、.2 对安全管理课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经济罚款; 7.4.3 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处上一年年收入 10%的经济罚款。7.5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7.5.1 对事故部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经济罚款。7.5.2 对安全管理课经理、副经理,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经济罚款;7.5.3 对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处上一年年收入 20%的罚款。7.6 发现“三违”行为7.6.1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给予 50100 元的处罚;对同一人连续发生 2 次以上违章作业现象,给予 1000 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待岗培训或除名处罚;7.6.2 对违章指挥的

9、各级管理人员(含课级、班组级) ,给予 5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免职或除名处罚。7.7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 7.7.1 慌报或者瞒报事故的;7.7.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7.7.3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7.4 在事故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8、安全生产奖励对在本年度完成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成效显著的部门,公司将对部门主要领导及该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年度未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公司将对部门主要领导及该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安全管理课负责解释。另参照执行参照当年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本公司的安全、防火、节能、环保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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