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里住宅合同样版--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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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 汉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

2、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 商品房。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编号: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编号: ;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编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 2

3、00 年 月 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为【武房开】预售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框剪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3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层高为 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户型结构供买受人装修时参考)。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

4、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1、绿地率 %,道路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 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3、其它: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停车位数量按政府要求配比;道路面积以出卖人实际交付为准。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仅选一项)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

5、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百 拾 万 千 百 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千百拾万 千 百 拾 元整。4、本房价所含配套费特指水、电、燃气初装费。电话、网络及有4线电视初装费等由买受人入住以后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仅选一项)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4、其他方式付款。具体付

6、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仅选一项)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

7、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5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仅选一项)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8、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

9、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6。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房屋正式

10、交付之日起,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6、给水: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达到使用条件;7、燃气: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燃气安装完毕,点火时间按天然气公司规定办理;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仅选一项)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

11、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7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

12、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书中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收房手续;如果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截止日为办理交付手续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如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办理收房手续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已交付。

13、自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毁损、 灭失的 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8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

14、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仅选一项)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93、 如因出 卖 人 责 任, 买 受人不能在出 卖 人交付商品房之日起 180日内取得房屋 权 属 证书 的,每逾期一日,出 卖 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 买 受人支付 违约 金;逾期超 过 180日的, 买 受人有 权 解除合同,要求出 卖 人退 还 已付房价款,并按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付 给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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