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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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 2010 年 月 日生产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工艺管线及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为维护双方权利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一致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2、工程名称:2010 年工艺管线及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 3、工程地点:4、工程内容:具体见发包人下发给承包人的派工单(技术联系单) 。5、工程量确认:最终以经发包人审查后的施工图内容及发包人事业部领导签批的现场签证为准。二、工程承包范

2、围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对生产系统的工艺管线、设备等进行安装维修及改造。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或甲供主材具体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发包人指定。四、施工时间: 2010 年 3 月 1 日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五、质量标准承包人按设计要求和现行施工规范施工,应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标准图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有关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规定,

3、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对于有特殊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要满足承包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六、承包人的施工资质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经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并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企业资质证明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工作。2、承包人应提供下列资信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书或委托书、资质证书、特种设备制作安装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及企业主要业绩、主要技术力量及技术装备情况。七、双方责任、权力及义务1、发包人(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企业资质进行核查,根据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提供符

4、合标准的企业资质证明。(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 50 米范围内,保证承包方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厂区内施工场地的通道,满足承包人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加固及保护工作;(7)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人员入厂证及动土证、动火证等相关手续;(8)对承包人的土建设计及委托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批准工作;(9)发包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人所承接的工程进行监

5、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可以限期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10)发包人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在工程施工中发出书面或口头指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以执行;(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3 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1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约及误工行为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3)对现场施工过程中的突发问题进行协调解决;(14)组织对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15)发包人未能履行各项应尽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2、承包人(1) 承包人必须具有叁级以上(包括叁级)的施

6、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2) 指派项目经理专门负责本工程施工工作,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3) 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 向发包人提供每项工程进度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施工;(5)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如因以上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6) 遵守发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

7、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程序要求办理有关开工、动土、动火等手续;(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草坪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工作;教育施工人员爱护施工作业区内一草一木和公共财产;(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现场清洁卫生要求: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有序,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将施工场地内的环境卫生打扫干净;(10) 承包人在施工中有需要发包人实地测量的相关工程量或签证部分工程量必须

8、及时报验,在完成后 72 小时内未报验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11)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 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需要的水电暖安装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其规格、尺寸、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装饰部分的色彩必须预先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均有承包人承担;(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产品说明,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必须证件齐全。否则引起的停工由承包人负责,每次抽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9、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14) 当发生抢修性土建工作时,承包人必须在 1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根据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15) 承包人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16)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7) 本工程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部分工程,也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方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因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8) 承包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施工规范安全要求的施工指令;(19) 承

10、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竣工图纸及资料,文件格式符合要求,且书写工整、手续齐备。(20)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之内报审工程结算,发包人有权对过期不报审的项目不予结算。(2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自行申报甲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实际使用量,并全部领用所申报的材料,发包人将从结算中对甲供材进行全额扣减。八、施工工期1、承包人应按具体单项工程约定的施工日期,编制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日期含法定节假日。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1、;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4、因为发包人生产及安全需要,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根据发包人要求随时复工,工期可顺延。5、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12 小时以上;(3)不可抗力因素,包括风雨、雪、洪、

12、震等自然灾害;(4)因发包人的因素,一天内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4 小时以上。6、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工程款的 1%支付违约金。九、施工安全1、承包人用于安全生产的预防措施费不得低于合同价的 1%,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和指导,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设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发包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承包人要保证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单位的各项安

13、全规章制度,并根据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需要,无条件立即停止施工。4、承包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及发包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等。对违反以上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火灾爆炸、设备等一切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及人身伤害补偿;对发包人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根据事故损失负责进行赔偿。事故损失计算由发包人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5、承包人自带的各种工机具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进行作业时前,须提前进行检查,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作业现场和作业内容,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承包人在厂

14、区作业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作业人员不允许到无关的场所或进入生产区域厂房,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7、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编写施工方案,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对于发包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承包人有权拒绝作业。十、质量与检验1、施工材料检验(1)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合格证书及检验证明;(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

15、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经发包人认可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双方议定。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4、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16、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5、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能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到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返修后重新验收。7、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 小时通知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8小时。8、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一、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完工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3 天内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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