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用地回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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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厂房用地回收合同甲方: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乙方:东莞市石龙镇工业总公司丙方:东莞市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商贸东莞”和“退二进三”发展战略,加快我镇城市化建设,结合我镇城市发展规划的实际需要,甲方决定将属于乙、丙双方共有的一宗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堤边的工业土地(即宝龙等地块,包括:力宝粘剂厂、石安线路器材场、纸制品厂、宝龙铜管厂、旧加油站等)回收,用于“退二进三”项目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 转让标的:甲方将属于乙、丙双方共有的一宗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西湖堤边的工业土

2、地(即宝龙等地块,包括:力宝粘剂厂、石安线路器材场、纸制品厂、宝龙铜管厂、旧加油站等)进行回收,用于“退二进三”项目发展,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为:65447 平方米,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双方确认的红线图为准。1、 力宝粘剂地块:旧围墙内面积 17250 平方米,办证面积 16501 平方米。2、 石安线路器材地块:旧围墙内面积 11846 平方米,办证面积 8957 平方米。3、 纸制品厂地块:旧围墙内面积 17883 平方米,办证面积 17524 平方米。4、 宝龙地块:旧围墙内面积 24556 平方米,办证面积 20677 平方米。5、 宝龙与纸制品厂之间的小路:用地面积: 1788 平方米。合共

3、:旧围墙内面积 71535 平方米,办证面积(用地面积)65447 平方米。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二、 转让金及其支付方式:1、 转让金:甲方以 30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含以不高于 3000 元/平方米进行过户和挂牌的办证税费)将属于乙、丙双方共有的一宗位于东莞市石镇西湖堤边的工业土地(即宝龙等地块,包括:力宝粘剂厂、石安线路器材场、纸制品厂、宝龙铜管厂、旧加油站等)回收,总转让金合共:196,431,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陆佰肆拾叁万壹仟元正) 。本合同之上述转让金包括乙、丙双方在取得相关工业用地时支付的地上建筑物收回成本(含水电设备) 、相关拆迁补

4、偿费用和前期的各项管理财务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丙双方相关费用。2、 支付方式: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转让金的20%,合共:39,286,2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正) ;余额合共:157,144,8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正) ,甲方在完成该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拍卖为国有商住用地之交易手续,并从市财政局取得相关款项后,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乙、丙双方经充分协商,丙方同意由乙方代其执行本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在甲方将 20%的转让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相关转让金后一个月内向丙方支付

5、完毕;余额 80%部分的支付按下述 3)条中列明的方式,由乙方向丙方支付相关的土地交易收入。3)乙、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相关该工业用地挂牌拍卖为国有商住用地之交易收入和该工业用地挂牌交易产生的税费,按两个分段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 3900 元/平方米(按办证面积 65447 平方米计算而不计容积率)部份所产生的土地交易收入,扣除土地出售产生的税费后(乙、丙双方按 5:5 承担) ,乙、丙按 3:7 的比例分享产生的收益;交易价格高于 3900 元/平方米所增加的土地交易收入,扣除增加部份土地出售产生的税费(乙、丙两方按 5:5 承担)后,乙、丙两方按 5:5 的比例分

6、享产生的收益;三、 甲方的责任:1、 甲方不得将体合同和乙、丙两方处理本项目的相关计划外泄,严格遵守保密原则。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丙两方之转让金。3、 甲方开发的项目应遵守东莞市和石龙镇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4、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甲方应于 2008 年 8 月 30 日前根据东莞市旧城改造“退二进三”政策,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四、 乙、丙两方的责、权、利:1、乙、丙两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各种手续,并指派专人跟进和免费提供各种必需材料。2、乙、丙两方保证在将相关土地移交甲方时对各地块拥有完全的处置权,无产权争议。相关土地移交前产

7、生的债权债务由乙、丙两方负责,移交后由甲方负责。3、乙、丙两方负责将相关土地证办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企业名下(只限办理一次) ,相关税费由乙、丙双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负责。4、该地块的所有拆迁工作(拆迁后土地要达到三通一平的标准)及产生的费用,概由乙、丙两方负责和完成,甲方不再另付费用。5、相关地块的所有拆迁工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最迟不得超过 08年 8 月 30 日将相关土地移交甲方。6、丙方同意由乙方代其执行本协议,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转让金后一个月内必须向丙方支付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中列明的归丙方所有的土地挂牌交易收入。五、 违约责任:1、若乙、丙两方违反本合同第四

8、条第 2 款,甲方有权在知道相关情况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终止合同。乙、丙两方应在一个月内返还已收的转让金和其按年息 6%产生的利息。2、若乙、丙两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5 款,乙、丙两方应按年息 6%利息每天计提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终止本合同。乙、丙两方应在一个月内返还已收的转让金和其按年息 6%产生的利息。3、若甲方违反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甲方应按年息 6%利息每天计提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终止本合同。若因乙、丙违反本合同或由于乙、丙两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如期完成相关工作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4、若甲方逾期支付转让金,则应按年

9、息 6%利息每天计提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终止本合同。5、若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它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相关损失。6、若因国家、省、市有重大政策变动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不视为违反行为,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乙、丙两方应返还已收的土地转让金和从土地转让金缴纳之日起计提的年息 6%利息。六、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合同,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七、 其他约定事项:1、在甲方见证之下乙、丙双方于 2006 年 5 月 31 日 订立的石龙镇工业总公司土地转让合

10、同中各项条款若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其余不冲突的条款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继续有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八、 此合同及合同附件甲、乙、丙三方都应遵守保密原则。九、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十、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附件一:面积确认红线图甲 方: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乙 方:东莞市石龙镇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丙 方:东莞市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订时间:二 0 0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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