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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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 何 起 草 合 同在 学 校 对 外 经 济 交 往 中 , 为 促 进 对 外 开 放 和 经 济 发 展 , 防 范 经 济 风险 , 维 护 学 校 和 单 位 的 正 当 权 益 , 推 动 教 育 事 业 和 科 学 技 术 更 好 地为 社 会 服 务 , 订 立 经 济 、 技 术 合 同 显 得 非 常 重 要 。 在 起 草 合 同 时 ,首 先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规 以及 我 校 农 审 计 1997308 号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关 于 对 经 济 、 技 术合 同 实 施 审 计 监 督 的

2、规 定 等 有 关 制 度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信 用 、 合 法 的 原 则 , 对 合 同 事 项 充 分 协 商 , 达 到 一 致 ; 其 次 起 草 合同 还 要 交 待 签 约 的 目 的 , 说 明 签 约 的 原 则 , 行 文 要 简 明 扼 要 , 一 目了 然 , 做 到 合 同 条 款 全 面 , 条 款 内 容 明 确 具 体 。 合 同 内 容 一 般 由 以下 几 部 分 组 成 :一 、 合 同 的 主 要 形 式 与 种 类甲 乙 双 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主 要 使 用 书 面 形 式 。 根 据 我 校 工 作 实际 情

3、 况 , 现 使 用 得 较 多 的 合 同 主 要 有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建 设 工程 勘 察 合 同 ,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 基 建 修 缮 项 目 合 同 , 仪 器 设 备 采购 合 同 ,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 供 用 电 、 水 、 燃 气 合 同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土 地 转 让 合 同 ,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技 术 转 让 合 同 ,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 技术 服 务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 等 。二 、 标 题起 草 合 同 首 先 要 对 合 同 的 性 质 进 行 确 认 或 归 类 , 也 就

4、 是 合 同 的标 题 即 合 同 的 名 称 , 需 要 写 明 合 同 的 性 质 , 有 的 标 题 中 还 需 要 写 明标 的 物 , 如 “xx 工 程 项 目 维 修 合 同 ”, “XX 设 备 购 销 合 同 ”, “xx科 技 项 目 技 术 合 作 合 同 ”等 。三 、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和 住 所书 写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 应 当 按 营 业 执 照 上 核 准 的 名称 写 , 要 写 全 称 , 不 能 写 简 称 , 更 不 能 写 别 人 不 了 解 的 代 称 、 代 号 。当 事 人 的 名 称

5、 也 不 能 简 称 甲 方 和 乙 方 。 另 外 要 注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 住所 ( 自 然 人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 经 济 组 织 的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或 主 要 经 营 场地 ) 、 电 话 、 传 真 、 银 行 账 号 等 。四 、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第 一 、 标 的 。 标 的 是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第 二 、 数 量 。 数 量 是 指 标 的 在 量 的 方 面 的 限 度 , 是 标 的 计 量 ,是 以 数 字 和 计 量 单 位 来 衡 量 标 的 的 尺 度 。 注 意 在 通

6、 常 没 有 数 量 约 定的 合 同 , 是 没 有 效 力 的 合 同 , 在 供 货 合 同 中 , 可 以 约 定 以 收 货 单 计算 合 同 数 量 ; 在 大 宗 交 易 合 同 中 , 还 应 当 约 定 损 耗 的 幅 度 和 正 负 尾差 。第 三 、 质 量 。 质 量 是 对 合 同 标 的 品 质 的 内 在 要 求 , 如 货 物 属 于优 等 品 还 是 合 格 品 , 技 术 服 务 是 一 般 技 术 服 务 还 是 特 殊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高 低 直 接 影 响 到 合 同 履 行 的 质 量 以 及 价 款 报 酬 的 支 付 数 额 。 注意

7、质 量 条 款 能 够 按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约 定 的 , 则 按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进行 约 定 , 没 有 质 量 标 准 的 标 的 , 可 约 定 按 样 品 来 规 定 质 量 。 对 质 量提 出 异 议 期 限 和 方 式 时 ,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 按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规 无 规 定 的 ,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第 四 、 价 款 或 酬 金 。 合 同 中 的 价 款 或 酬 金 , 是 取 得 合 同 标 的 的一 方 当 事 人 向 对 方 支 付 的 用 货 币 数 量 来 表 示 的

8、 代 价 。 在 约 定 中 , 除应 当 注 意 采 用 大 小 写 表 现 合 同 价 款 外 , 还 应 当 注 意 在 大 小 写 文 字 的表 示 方 式 上 , 不 能 有 错 误 , 简 写 等 情 况 。 要 明 确 价 格 计 算 方 法 、 货币 种 类 、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第 五 , 履 行 期 限 、 地 点 和 方 式 。 合 同 的 履 行 期 限 应 根 据 各 类 合同 的 不 同 特 征 而 确 定 。 履 行 期 限 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另一 方 面 当 事 人 接 受 履 行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9、 实 现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的 时间 界 限 。 要 明 确 履 行 期 限 是 即 时 履 行 、 定 时 履 行 还 是 分 期 履 行 , 同时 当 事 人 应 对 履 行 地 点 是 在 出 卖 人 所 在 地 , 还 是 买 受 人 所 在 地 ; 以及 履 行 方 式 是 一 次 交 付 , 还 是 分 批 交 付 , 是 空 运 、 水 运 还 是 陆 运 应做 出 明 确 规 定 。第 六 、 违 约 责 任 。 违 约 责 任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 由 于 自 己的 过 错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是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

10、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而承 担 经 济 制 裁 。 要 明 确 重 要 义 务 违 约 责 任 应 较 重 ; 次 要 义 务 , 违 约责 任 应 较 轻 。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约 责 任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无 规 定 的 ,双 方 协 商 承 担 责 任 方 式 和 比 例 。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违 约 责 任 比 例 幅 度 或限 额 有 规 定 的 , 则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数 额 不 得 高 于 或 低 于 规 定 。 第 七 、 风 险 。 合 同 的 履 行 过 程 会 有 许 多 不 能 确 定 的 因 素 , 也

11、 就是 存 在 风 险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 双 方 应 对 合 同 风 险 的 范 围 、 风 险 责 任的 划 分 与 分 担 写 清 楚 。 在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 风 险责 任 应 由 当 事 人 按 比 例 合 理 分 担 。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除 外 。 当 事 人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 如 当 事人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12、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减 轻 可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应 当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提 供 证 明 。 第 八 、 解 决 争 议 方 法 。 主 要 有 仲 裁 和 诉 讼 两 种 。 如 专 业 性 比 较强 、 双 方 合 作 关 系 一 直 较 好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希 望 尽 快 解 决 争 议 的合 同 纠 纷 可 以 选 择 仲 裁 。 仲 裁 和 诉 讼 只 能 选 择 其 一 , 选 择 了 仲 裁 ,就 必 须 写 明 仲 裁 地 点 和 仲 裁 机 构 全 称 。 选 择 诉 讼

13、 , 约 定 由 己 方 所 在地 法 院 管 辖 更 为 有 利 。五 、 合 同 其 他 条 款合 同 的 类 别 不 同 , 合 同 的 性 质 自 然 也 就 不 同 。 因 此 除 合 同 的 基本 条 款 外 , 还 要 考 虑 合 同 类 别 的 特 殊 性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须 有 质 量 保证 及 质 保 期 的 内 容 。 科 技 合 作 合 同 须 注 意 写 清 出 知 识 产 权 界 定 和 划分 的 内 容 。 由 于 知 识 产 权 是 无 形 的 智 力 成 果 , 不 像 有 形 财 产 那 样 直观 可 见 。 因 此 确 认 这 类 智 力 成

14、果 要 根 据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等 知识 产 权 的 法 规 来 确 定 , 即 知 识 产 权 是 指 公 民 、 法 人 、 非 法 人 单位 对 自 己 的 创 造 性 智 力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 民 事 权 和 其 他 科 技 成 果权 的 总 称 ; 同 时 还 包 括 著 作 权 ( 版 权 ) 、 发 明 专 利 、 商 标 、 厂商 名 称 等 等 。 其 次 是 成 果 转 让 、 保 密 事 项 、 论 文 署 名 等 条 款 内 容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就 各 方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作 出 一 些 特 别 的 约 定 。六 、 尾 部合 同 的 尾 部 一 般 包 括 :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章 ; 签 订 合 同 的 日 期 ; 如果 需 要 双 方 主 管 部 门 证 明 或 需 要 公 证 、 签 证 的 , 要 由 有 关 单 位 写 明意 见 , 并 加 盖 公 章 ; 合 同 的 正 、 副 本 份 数 及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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